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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合理使用”真的有那麽多嗎?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在對著作權相關文章的閱讀和業内人士的交流中,筆者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在判斷某個著作權案件所涉及的行爲是否構成侵權時,很多人在得出否定結論的分析中經常用到兩個概念,一個是“轉換性使用”,另一個是“合理使用”。 誤區之一:動辄使用“轉換性使用” 所謂的“轉換性使用”,在美國法中較爲常見,屬于版權合理使用制度中的一種情形,是指利用、轉換已有作品的形式,從而實現對作品諷刺
發布時間:2017.03.21 -
高考試題有著作權嗎?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2017年上海首次春季高考于近日結束後,有考生在網上稱,其曾接觸過相關考題的閱讀材料,有的聽力部分甚至是參考資料中的原題。此種情形下,如何通過著作權法視角看待這類情形?包括春季高考在内的高考試題有著作權嗎? 不少觀點認爲,高考試題屬于國家機關的行政性文件,而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這類文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此,筆者不予認同。首先,一般來說,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立法機關
發布時間:2017.02.03 -
簡論“虛假表示”與“虛假宣傳”的區分和判定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的規定,所謂“虛假表示”,是指“在商品上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标志、名優标志等質量标志,僞造産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所謂“虛假宣傳”,是指“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産者、有效期限、産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那麽,實踐中,應當如何區分這兩種行爲?例如,下面兩個案例,是虛假表示,還是虛假宣傳
發布時間:2016.09.27 -
漫談商标思維與版權思維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在此前筆者撰寫的《商标思維對版權侵權判定的“不良影響” 》一文發表後,收到一些業内人士的反饋。所謂“真理越辯越明”,爲了理清商标思維和版權思維之間的區别,特續寫此文。 商标vs.版權:構成差異 最近,一家名叫“寶雞有一群懷揣着夢想的少年相信在牛大叔的帶領下會創造生命的奇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39個字,以下簡稱“牛大叔公司”)火了,微信很多讨論群、朋友圈都在瘋狂轉發該公司
發布時間:2017.06.27 -
去除商标當心侵權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近日,有媒體報道,圖片分享網站Instagram上一個名爲“熱量商标”的用戶分享了很多圖片,把常見食物和飲料的商标替換成食物的熱量值,比如,該用戶将麥當勞薯條紙盒上的“M”換成了“515”,意味着一盒薯條所含熱量爲515卡路裏;在達美樂比薩盒正面标上“1680”;在一罐紅牛飲料包裝盒上标注“110”等。這種在食物上标注熱量的方式簡單明了,受到了粉絲的熱捧,不到一周
發布時間:2016.06.23 -
簡論反向混淆案件中的計償策略優劣
作者: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所謂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是與正向混淆相對的概念,即商标在後使用人對商标的使用使得消費者誤以爲在先商标權人的商品源自商标在後使用人。反向混淆的理論源自美國,但近年來已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得到不同程度的認可,并在“冰點”商标案、“濃濃”商标案、“慧眼”商标案、“藍色風暴”商标案等諸多知名案件中得以應用。 一、反向混淆在商标案件中存在的正當性
發布時間:2016.10.08 -
關于适用“不良影響”條款的幾個問題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不良影響”規定于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中,即“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标志,不得作爲商标使用。具體而言,“不良影響”是指“商标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1]從字面上看,“不良影響”條款含義明确、容易理解,然而在具體适用中卻存在大量的分歧和争議
發布時間:2016.12.21 -
商标中通用名稱的認定規則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通用名稱是指某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包括行業内的規範名稱和商業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别稱、簡稱、俗稱等。通用名稱屬于“共用名稱”(common term),僅能标示商品或服務的種類,無法發揮類似商标那樣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如“福爾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稱、“PDA”是掌上電腦的通用名稱。正是通用名稱這種“共有财産”的性質,使得消費者僅憑通用名稱無法确定商品
發布時間:2017.05.27 -
“偶得”作詩,版權歸誰?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近期,一款名爲“偶得”的能作詩的小程序刷爆了微信朋友圈。點開這款程序,按要求輸入幾個字或者一個标題,它就可以據此作出很多首五言詩或者七言詩。更令人驚歎的是,這個“作詩”程序能兼顧平仄、韻腳等規則,具備了很高的專業度和仿真度。然而,由此也引發一個問題:這個“作詩”程序産生的作品,版權歸誰? 版權歸用戶嗎?筆者認爲答案是否定的。因爲用戶隻輸入了幾個字或一個标題,這些文字
發布時間:2016.05.31 -
論“适當引用”條款的适用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在影視作品中,出于情節攝制和拍攝需要,會不可避免大量出現他人的作品。例如,爲了展現主人公的文化修養而在其卧室牆壁閃現名家字畫、藝術雕塑等。對這些作品的使用,如果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視爲侵權,就會對影視創作帶來極大的阻礙。基于這一考慮,國外出現了“附帶使用(incidental inclusion)”制度(屬于作品合理使用的一種形式),具體而言,爲拍攝影視作品而不可避免地
發布時間:2016.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