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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注他人商标,司法不予支持
作者:張 濤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 裁判要旨 一、個體工商戶的法律人格與經營者高度重合,如果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開辦了不同的店鋪,各店鋪經營産生的商譽均可以歸于經營者個人。盡管商業登記上字号不相同,在後開辦的店鋪仍可以援用在先經營店鋪所使用的商标作爲商标先用權抗辯的基礎。 二、惡意搶注他人商标,有違誠實信用的市場競争規則,即使持有商标注冊證書,也并不能改變其違法取得的本質,司法也不
發布時間:2018.05.21 -
高校商标權屬紛争及不正當競争糾紛頻頻上演
未注冊商标或已注冊商标爲馳名商标、主張基于在先使用享有商标先用權、基于損害在先權利等理由,就他人申請注冊的商标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内向商标局提出異議,或者5年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注冊商标無效(馳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之期的限制)等途徑,尋求我國商标法的保護。
發布時間:2018.05.02 -
在先使用抗辯證據的綜合審查判斷
思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述 商标侵權糾紛中涉及先用權抗辯的,應當堅持利益衡平原則,合理兼顧保護注冊商标秩序與維護誠實經營者的先用權益,防止“注冊霸權”與“市場混淆”的雙重風險。針對先用權抗辯案件的共性問題,審判實踐應注意如下方面: 一、行政行爲所認定的基本事實對民事案件中認定案件事實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産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條規定,對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爲
發布時間: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