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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标法第五次修改草案引熱議
設立商标注冊條件專章;創新制度規制惡意注冊、禁止重複注冊;推動中國産品向中國品牌轉變……時隔4年,我國商标法迎來第五次修改,在制度設計和具體法條修改中對商标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回應,力求構建更高水平商标法律制度體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圍繞國家知識産權局日前發布的商标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中的諸多變化,業界展開熱烈讨論。 适應發展,大幅修改 近年來,黨中央
發布時間:2023.02.1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RCEP 規則的納入及其影響
月,我國正式對公衆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商标法修訂草案》)涉及了衆多商标實體和程序内容的重大調整,其中不少規則反映出我國商标法對RCEP規則的納入,是我國全面履行國際條約義務,主動對接高标準國際經貿規則,積極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競争與發展新格局的體現。 一、《商标法修訂草案》納入RCEP規則的具體規定 (一)關于商标的構成要素 商标的構成要求是商标保護的起始
發布時間:2024.01.31 -
“來源”混淆誤認不應屬于《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制的範疇
《商标法》自1982年頒布至2019年第四次修訂,一直有針對欺騙性标志禁止使用的相關規定,但在具體表述上經曆了從限縮規定到與國際公約趨于一緻的過程。2013年修改《商标法》前,關于欺騙性條款規定爲,“誇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标志禁止使用。2013年第三次修訂《商标法》時修改爲,“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标志,不得作爲商标使用和注冊。 修訂後的《商标法》不再
發布時間:2024.10.22 -
商标行政案件暫緩審理的适用情形
情形。 一、不予注冊複審程序 《商标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商标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複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确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爲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複審查程序。”此款中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複審”指的就是不予注冊複審程序,即商标局在異議程序中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原商标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
發布時間:2021.02.01 -
商标法第十五條的理解與适用
26日在飯店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第22395432号“聚豐園”商标(簡稱訴争商标)。2019年9月23日,無錫産業集團針對訴争商标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由此拉開了針對這一老字号的商标糾紛。 在該案中,各方當事人争議的核心焦點就是關于商标法第十五條的适用問題。一審法院認爲,無錫産業集團在提起無效宣告時依據商标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主張的在先商标爲第879965号“聚豐園”商标(簡稱在先商标),該商标雖因連續三年
發布時間:2023.06.15 -
商标法法律事實确定的語境論方法
内容提要:商标權客體的符号屬性決定了商标法法律事實進而商标法具有源于符号意義的特殊不确定性。語境具有确定商标符号意義的功能,提高商标法的确定性必須運用以語境爲核心的語境論方法。語境論方法是動态的、有機的,不同于靜态的、機械的現有商标法符号學分析,它的自覺運用能夠更全面徹底地消除商标法法律事實的不确定性,最終提高商标法的确定性。語境的性質、内容和基本要求是語境論方法的核心内容。語境論方法中的語境
發布時間:2023.10.10 -
對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一點實務建議及思考
筆者于近日參加了國家知識産權局關于《商标法第四次修改重點議題》的從業人員研讨會,又剛剛看到關于4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司法部部長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的新聞。雖然《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及說明還未公布,也看到介紹說增加“不以使用爲目的的商标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以及“将不以使用爲目的的申請商标注冊、商标代理機構違法申請或者接受委托
發布時間:2019.04.25 -
打擊惡意注冊的殺手锏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作出修改,并于2019年11月1日施行。 司法部部長傅政華在對《商标法》修正案進行說明時,明确表示本次修改的目的之一是爲規制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爲,故對《商标法》第4條、第19條、第33條、第44條、第68條進行
發布時間:2019.05.20 -
漫談商标法和經驗邏輯
觀點認爲,一旦外觀設計專利失效,相應的圖文的版權也同步失效。事實上,這種認爲同一載體上存在的數種知識産權會彼此影響同步失效的觀點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經驗法則與商标法 前面提到,人們往往把經驗邏輯當成一般不會錯的鐵律,卻沒有認識到經驗規則也分很多種類型,而且大部分都是有例外的。以下以商标法爲例予以說明。 例一:反向混淆 所謂“反向混淆”,是與“正向混淆”相對的概念,即商标在後使用人對商标的使用使得
發布時間:2019.06.18 -
芬蘭新修改的商标法正式生效
近日,芬蘭新修改的商标法正式生效。據悉,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商标注冊申請和續展、注冊商标撤銷與宣告無效等内容。 根據此次修改的商标法規定,芬蘭專利及注冊局不再接受通過紙質或電子郵件提交的商标注冊申請,申請人需要在線提交商标注冊申請與續展申請;如果商标在獲準注冊之後未發揮其功能(如商标在被核準注冊後5年内未投入使用等),他人可以向芬蘭專利及注冊局提出撤銷申請或無效宣告請求,也可以向芬蘭市場法院提起
發布時間: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