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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12月26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對原告内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伊利公司)訴被告内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蒙牛公司)、被告北京誠佳和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稱誠佳和公司)不正當競争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蒙牛乳業集團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産品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争行爲;被告誠佳和公司立即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産品;被告蒙牛公司在《中國知識産權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被告蒙牛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150000元。
伊利“QQ星”訴蒙牛“未來星”不正當競争 索賠300萬元
該案中,伊利公司因認爲蒙牛公司生産銷售的“未來星營養果汁酸奶飲品”(以下簡稱“未來星”)在包裝、裝潢上與伊利“QQ星營養果汁酸奶飲品”(以下簡稱“QQ星”)的産品包裝、裝潢極其近似,易引發公衆混淆,伊利公司遂以不正當競争爲由,将蒙牛公司及“未來星”的銷售商誠佳和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蒙牛公司停止使用涉案産品包裝裝潢、産品名稱等不正當競争行爲;被告誠佳和公司立即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産品;被告蒙牛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海澱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後,對該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伊利公司訴稱,該公司于2012年上市了專爲兒童設計的飲品“QQ星營養果汁酸奶飲品”,包括香蕉口味和草莓口味,産品包裝裝潢設計獨特,采用國内首創的迪斯尼卡通形象3D立體包裝。包裝設計特點爲:采用3D卡通形象,戴着刻有豎紋、上寬下窄的博士帽,圓形腦袋,立體小耳朵,短脖子,方形身體,色調主要使用紅、黃、白、藍四種顔色,産品名稱均使用藍色,博士帽根據不同口味,分爲單一黃色、紅色。原告發現,被告蒙牛公司在2015年4月上市的“未來星營養果汁酸奶飲品”也包括香蕉和草莓口味,也以卡通形象爲藍本,進行3D立體包裝。包裝規格與原告“QQ星飲品”一緻,均爲4小瓶一組,4組一箱。
伊利公司認爲,原告的産品“QQ星營養果汁酸奶飲品”在同類産品中具有極高的市場占有率,是公衆廣爲知曉的商品。被告的産品包裝、裝潢在組成要素、設計風格、産品名稱方面與原告産品相同或近似,作爲同類産品,極易産生公衆對産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被告的“未來星飲品”在全國多個城市的大型超市均有銷售,銷售量大。被告作爲同行業競争者,模仿原告産品包裝,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其行爲構成不正當競争。
對于伊利公司的侵權指控,蒙牛公司辯稱,原告的産品不具備知名度和特有性,不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雙方的包裝裝潢不構成近似,雙方商品沒有混淆的可能性,消費者足以将二者商品區分開來,;蒙牛公司的商标本身具有極高知名度,沒有侵占原告商譽的主觀惡意。此外,原告産品的名稱是通用名稱,不具有知名性,不能被原告獨有。
海澱法院經審理認爲:
一、伊利與蒙牛公司存在直接競争關系
法院認爲,伊利公司與蒙牛公司均從事牛奶制品方面的經營,均是我國乳制品的領軍企業。兩公司先後進軍兒童牛奶領域,各自推出“QQ星”、“未來星”兩個各自獨立的、針對兒童群體研發的牛奶品牌,雙方在産品類别、用戶群體、盈利模式、市場細分領域等方面均有重合,存在直接競争關系。
二、伊利“QQ星營養果汁酸奶飲品”包裝屬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
法院認爲,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受到保護的前提是該商品構成知名商品,且相關名稱、包裝、裝潢是該商品所特有的。知名商品的判斷需要考慮商品的銷售地域、銷售時間、銷售額、受衆群體等因素。從該案證據來看,伊利公司自“QQ星”産品上市以來,在全國範圍内投入了巨大的廣告費用進行宣傳推廣,銷售額、銷售量巨大,在酸奶飲品中的市場份額排名位列第二。可見,在蒙牛公司2015年上市“未來星”産品之前,伊利公司的“QQ星”産品已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爲消費者所熟知,屬于《反不正當競争法》所規定的知名商品。
特有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别的商品名稱。“營養果汁酸奶飲品”八字中,“營養果汁”僅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及主要原料,“酸奶飲品”爲行業通用名稱,故不應當認定爲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爲伊利公司獨享。伊利公司的“QQ星”産品早在2012年即已上市銷售,其包裝、裝潢與同類商品相比,在瓶蓋、3D立體瓶型、圖案、布局、色彩等構成元素及組合方面,具有較強的顯著性、美觀性,能夠吸引普通消費者的注意力。經過長期、大量的使用、宣傳,其産品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其特有的包裝、裝潢與伊利公司的産品結合,已在消費者心中産生固定認知,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在商标之外,起到标識産品來源的作用。
另外,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應當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即經營者在将包裝裝潢用于自己生産的商品之前,市場上不存在其他經營者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本包裝裝潢相同或類似的包裝裝潢。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權益應屬于使用在先的人。因此,該院認定,“QQ星”的包裝、裝潢屬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伊利公司對此享有的權益應予保護。
三、蒙牛“未來星”産品構與伊利“QQ星”産品包裝、裝潢存在近似
該院認爲,從包裝、裝潢本身出發,如包裝、裝潢中最顯著、最容易引起消費者注意的部分沒有明顯差别或整體印象相近,則兩款産品的包裝、裝潢構成近似,某些次要部分的不同不影響近似的認定。蒙牛公司被訴産品的包裝、裝潢與伊利公司相關産品的包裝、裝潢,在單個産品方面,都采用HDPE材質瓶身,單瓶形狀爲一個3D經典卡通形象的飲料瓶,淨含量均爲200ml左右,形狀、大小差異不大;單組産品方面,二者都是每組4瓶産品并列塑封,正面都是四個并排的卡通人物形象正臉,其中,卡通人物形象的表情根據笑的程度均存在一定的變化。每組産品在貨架上擺放時,卡通形象均呈現正臉朝外、耳朵立體的擺放效果。由于在售賣時,消費者一般不會看到瓶子的背面,所以從每組産品的正面觀看,二者整體觀感近似。整箱禮品盒外箱設計方面,二者都是四組産品爲一箱,一箱16盒,箱子大小尺寸非常接近。
該院同時認爲,雖然蒙牛公司在産品上标注了“蒙牛”、“未來星”、“妙妙”商标,但其标注位置或在消費者不太注意、易被遮擋的側面,或采用感覺相似的字體和顔色,或字體很小,這種商标标注行爲不足以使消費者輕易地區分商品來源,不能否認二者的包裝、裝潢在整體上的相似性。雖然伊利公司與蒙牛公司的産品上采用了不同的卡通形象,但這些卡通形象存在相同或共通之處,均是兒童喜愛的卡通人物,容易讓人産生二者是系列産品的即視感。涉案商品的包裝、裝潢實際發揮了比商标更強的識别作用。二者産品針對兒童消費人群,少年兒童的分辨能力相對更低,對于品牌的注意力更少,更容易産生二者屬于同一廠家系列産品的錯誤認識。
四、蒙牛公司具有惡意攀附伊利公司商譽的惡意
該院認爲,蒙牛公司存在爲彌補産品短闆、迅速占領市場,而模仿伊利公司涉案産品的包裝、裝潢推出相似包裝、裝潢,導緻消費者混淆,進行不正當競争的惡意。蒙牛公司作爲中國乳品行業的領頭羊,本身有自己的馳名商标,競争優勢和優越市場資源, 本可以通過正當、積極的努力在新産品推廣中獲得競争的勝利,進而發揮正面的示範作用,維護乳業産品行業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但卻故意攀附他人商譽,在“兒童營養酸奶飲品”上使用與伊利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相似的包裝、裝潢,不正當争奪消費者的注意和商業機會。建議今後蒙牛公司考慮自己的行業影響力,以實際行動爲行業樹立榜樣地位, 而非帶頭破壞競争規則。
蒙牛集團公司公共事務系統相關負責人回應稱,蒙牛公司一貫高度重視知識産權保護,也尊重其他公司的知識産權。蒙牛公司對争議單品的包裝裝潢擁有包括外觀設計專利在内的獨立自主的知識産權。我們不認爲判決書所提及的這一單品的包裝裝潢存在侵犯其他産品包裝裝潢權利的行爲。并且,該産品上使用的商标在目标消費者中擁有很高知名度,消費者對其有極高的辨識度和美譽度,并不會因包裝裝潢導緻消費者混淆爲原告方産品。針對判決結果,我們将提起上訴,并期待二審法院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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