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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1 基本案情
第6870088号“新東陽高爾夫球場”商标(以下稱被異議商标)由福建新東陽體育娛樂有限公司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1類高爾夫球場設施、健身俱樂部等服務上。2013年9月5日,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異議商标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條等規定爲由向商标局提出異議申請。2015年7月23日,商标局作出(2015)商标異字第0000025447号不予注冊決定,認爲被異議商标的注冊申請違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不予注冊。
2015年8月19日,福建新東陽體育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不服商标局上述決定,依法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爲:商标評審委員會在申請人創始人麥石來先生與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原異議人)之間關于“新東陽”商标的衆多案件中,均已在先認定申請人創始人注冊“新東陽”及含有“新東陽”文字的商标未違反《商标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故請求核準被異議商标注冊。對此,原異議人提出意見稱: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與原異議人存在代表關系。被異議商标的注冊惡意明顯。請求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标注冊。
2 決定結果
商标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爲,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9号行政裁定書認定,“由于麥石來曾爲原異議人的副董事長,現在仍爲其董事、股東,并且曾擔任由原異議人投資的上海新東陽食品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因此能夠認定麥石來與原異議人形成代表關系,存在關聯關系。同時,本案申請人系麥石來所設立,其行爲與麥石來具有主觀的合謀,申請人的行爲應視爲麥石來的行爲。麥石來通過其實際控制的申請人的名義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标,故申請人可以視爲《商标法》第十五條所稱的代表人。”本案申請人申請注冊的提供高爾夫球場設施、健身俱樂部等服務與原異議人“新東陽”商标在台灣地區使用的餐廳業、旅館、飯店業等服務具有較強關聯性。其在未經原異議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大陸地區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标屬于《商标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未經授權,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将被代表人的商标進行注冊”之情形。綜上,商标評審委員會對被異議商标不予核準注冊。
3 典型意義
《商标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意在制止代理人、代表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惡意搶注行爲。該條款中的“代表人”是指具有從屬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執行職務行爲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合夥事務執行人等人員。對于雖非以代表人名義申請注冊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證據證明,注冊申請人與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謀行爲的,可以視其爲代表人,該搶注行爲應屬于《商标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代表人的擅自注冊行爲。
《商标法》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标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标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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