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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漢儀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創作完成了漢儀秀英體(簡、繁)字體,并制做成 《漢儀浏覽字寶》軟件光盤進行銷售。漢儀秀英體筆畫特征主要是,橫豎筆畫粗細基本相同筆畫兩端爲圓形,點爲心形桃點,短撇爲飄動的柳葉形,長撇爲向左方上揚飛起,捺爲向右方上揚飛起,折勾以柔美的圓弧線條處理,折畫整體變方爲圓,其表現的形态與公知領域的美術字的基本筆畫相比具有鮮明特色。
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自2006年開始,先後在第20、24、25、35類商品上注冊了四個含有“笑巴喜”文字的商标。涉案注冊商标中的文字“笑巴喜”三個漢字筆畫特征,同漢儀秀英體的原始字稿中的“笑、巴、喜”三字,除大小外其餘均相同。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與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産、銷售的産品及外包裝上,使用該注冊商标。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爲,涉案“笑巴喜”三個漢字,其中“笑”、“喜”二字能單獨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巴”字未達到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的獨創性,不能獨立構成美術作品。兩被告未經原告漢儀公司許可,在其注冊的商标文字部分中“笑”、“喜”二字使用了原告漢儀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秀英體,應共同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遂判決被告停止使用漢儀秀英體“笑”、“喜”二字。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8萬元。
【點評】
本案的裁判積極回應新時期經濟社會對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有利于文化産業的創新、發展、繁榮;本案判決在法律櫃架下,積極、謹慎探索漢字作品的法律屬性與司法認定标準;爲字庫字體著作權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穎、獨特的解決方案,有助于司法理念及實務界對争議問題展開進一步更深入的研究;彰顯了人民法院大膽保護創新的司法理念,充分體現良好的司法環境。該案判決後,2011年9月21日《中國知識産權報》對此作了大幅報道,認爲該判決“把字庫字體行業從懸崖邊緣拽了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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