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真理愈辯愈明

點擊展開全部

法律寶庫

更多 >>

陶乾:老字号所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

發布時間:2017-10-09 來源:中國知識産權雜志 作者:陶乾
标簽: 老字号
字号: +-
563

作者:陶乾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副教授

老字号是具有一定曆史和文化背景、擁有世代傳承的産品或服務、取得社會或特定地域消費者認同的字号或商号。老字号以消費者可感知的使用方式被長期地、持續地使用,從而在公衆心目中形成了對其特定的認知,具有曆史傳承性。2008年商務部等14部門發布的《關于保護和促進老字号發展的若幹意見》和2017年商務部等16部門發布的《關于促進老字号改革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均明确指出應加強老字号知識産權保護。圍繞老字号,我國法院審理了多起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本文圍繞老字号的認定、老字号的權利人、老字号的共存和對老字号的法律保護,分析實務中與老字号相關的常見法律問題和我國法院的處理思路。
 
一、老字号的認定 

我們通常所談的老字号指的是經由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認定,授予老字号稱号的字号。商務部根據《“中華老字号”認定規範(試行)》于2006年和2011年先後認定了1128個“中華老字号”,各省市縣級商務主管部門也認定了諸多地方老字号并頒發證明。在人們的日常語言習慣中,老字号還包括了滿足上文所述的曆史傳承、公衆認可等特征要求但未經商務部門認定的商号。就老字号的認定與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原國内貿易部認定的是某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是“中華老字号”。現在,從商務部頒發的證書上可見,其認定的“中華老字号”的對象是民事主體的注冊商标。但是,地方各級商務部門所認定的對象,有的是注冊商标,有的是企業名稱,有的是二者兼有。在認定對象是企業名稱的情況下,是否要求企業所使用的商标獲得核準注冊,各地要求不同。

第二,根據《“中華老字号”認定規範(試行)》和《“中華老字号”标識使用規定》,原經有關部門認定的“中華老字号”要重新參加認定。“中華老字号”标識适用于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号”品牌。因此,中國商業聯合會中華老字号工作委員會授予的“中華老字号會員單位”稱号、原國内貿易部認定的“中華老字号”稱号,均不屬于商務部“中華老字号”。

第三,老字号,本質上屬于一種榮譽稱号。“中華老字号”和大部分地方老字号認定的均是注冊商标。但老字号不同于商标,商标有其被工商部門核準使用的類别。商務部門認定老字号時,考慮的是企業在其所屬行業裏長期使用的商号的綜合影響力,該商号與其對應的注冊商标背後的核準使用類别無直接關系。 

二、老字号的權利人 

老字号應當屬于其創設者或傳承人,但是在特定的曆史條件下,由于公私合營等原因,很多老字号原有的傳承人失去了對字号的所有權。如果若幹年後,之後的傳承人重新啓用該字号時,發現已有他人将與該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冊爲商标,核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如果傳承人依照《商标法》第32主張在先商号權或惡意搶注未注冊商标,那麽需要證明其商号經先輩使用所形成的商譽和商業價值以及所具有的影響力在其停止使用該商号若幹年後仍得以延續至争議商标注冊申請日,比如“同德福”案1。若他人注冊的商标已獲得了老字号稱号,傳承人不能以獲得老字号稱号作爲其自身商品或服務的宣傳用語,比如“四知堂”案2。

如果字号的傳承人從未中斷對該字号的使用或者相關公衆已将該字号作爲對該特定人群所傳承的特定技藝和創作的一種特定稱謂,比如“泥人張”案3,那麽,該字号可以作爲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受到保護。其他民事主體将該字号作爲企業字号予以登記或者在相應類别上作爲商标予以注冊, 在沒有合法合理依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具有明顯的攀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争。

當若幹傳承人均具備某項制作工藝或技藝,均在當地長期、實際使用同一字号,爲字号的傳承與發揚作出了相應的貢獻,并爲當地的消費者所熟知,那麽就意味着該字号并不指向單一的商品提供者。盡管一方将與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冊爲商标,但是其他方作爲傳統制作工藝的傳人或後人,仍有權正當合理使用該老字号,享有相應的家族傳承利益,比如“老童家”案4、“童德大”案5。

若老字号已被他人所有并一直沿用,傳承人申請注冊與老字号相同的商标時,一般情況下,會因違反他人在先商号權無法獲得核準。但是,以在先商号權作爲阻卻傳承人注冊的事由時,也要充分考慮老字号上積累的商譽的來源,分析傳承人注冊商标的合理原因,分析如果核準注冊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在“三多軒”案6中 ,法院認爲,雖然屬于三多軒商店的“三多軒”字号成爲“廣州老字号”,但是,相關公衆對三多軒商店及“三多軒”字号的認可離不開黃氏家族在原“三多軒”經營活動中所積累的工藝技術和建立的良好聲譽,“三多軒”創始人的後代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标,并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所以,應予核準注冊。
 
三、老字号的共存 

老字号的共存指的是不同的民事主體對相同或相似的老字号分别具有所有權,具體包括中華老字号之間的共存、同一地域範圍内的老字号的共存、不同地域範圍内的老字号的共存、中華老字号與地方老字号的共存、原國内貿易部認定的老字号與商務部認定的老字号的共存、中國大陸的老字号與港澳台地區的字号的共存。

在共存的情況下,如果一方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就與老字号對應的商标獲得了核準注冊,另外一方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标時,需要考慮到該方也與該商标所對應的商号具有密切相關的曆史淵源,爲相同的商号在相關行業的市場信譽及商業價值的建立和提升也做出了貢獻。所以,不同主體的曆史傳承、企業沿革、市場聲譽和相關公衆群體應當得到同樣的尊重,比如哈爾濱的“老鼎豐”與上海的“鼎豐”7,對兩者的企業名稱及其商号應當給予同樣的保護。在兩個老字号的影響力所覆蓋的地域範圍不完全重合的情況下,比如,一方在全國範圍内具有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另一方具有區域性的市場影響力,如果相關公衆能夠分别将其與使用主體及其商品形成對應聯系,可以區分兩者所提供的商業服務來源,不會造成消費者對申請商标指定的服務與已注冊商标核定的服務混淆或者誤認,那麽應當予以核準注冊,比如“李連貴”8、“哈東祥”9、“宏濟堂”10案。

同理,在共存的情況下,即便一方的注冊商标是馳名商标,在判斷另一方對相同或相似老字号的使用行爲是否侵權時,也應當考慮特定的曆史背景,根據公平、誠實信用以及保護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的原則來處理,代表性案例的是“張小泉”案11。但應注意的是,老字号共存的雙方或各方應當共同維持相同字号的良好形象和聲譽,在公平競争的前提下使用各自的商标,應該善意地、盡可能地區分各自的産品及服務,避免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 

四、對老字号的法律保護 

老字号作爲商号,既不等同于商标,也不等同于企業名稱,但一般情況下,老字号與其對應的注冊商标或企業名稱使用相同的文字或者存在文字上的包含關系。有部分老字号因曆史原因,其主體的名稱曆經多次變更,但字号不因名稱變更而中斷,而是依持續使用而存續。在尋求對老字号進行法律保護時,應從其商标和其使用的企業名稱、商号出發。

在商标行政授權确權案件中,可以依《商标法》第32條主張在先商号權或者其是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标,來阻卻其他主體對與老字号相同或近似标識的注冊行爲。判斷申請注冊商标是否損害在先商号權的标準在于該商标是否容易造成相關公衆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産生混淆,緻使在先商号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在商标侵權糾紛中,可以依《商标法》對其核準注冊的商标或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标的侵權認定規則來主張權利。在不正當競争糾紛中,對老字号的保護是以保護企業名稱權的形式體現的。

圍繞老字号,我國法院審理了多起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比如張小泉、大光明、同仁堂、宏濟堂、泥人張、慶豐等案。相比于一般的涉及商标權和不正當競争的案件,老字号案件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老字号”稱号在訴訟中經常被作爲證據使用。老字号具有曆史傳承性,所以,可被用來證明相關标識或者商号的在先使用和持續使用,從而成爲商标行政授權時的考量因素或被訴侵權抗辯的理由,比如“ 大光明”案12。老字号稱号還可以用來證明相關标識被公衆認知的地域範圍,從而成爲判斷消費者混淆可能性的因素,比如“東方”案13。另外,老字号稱号是判斷注冊商标的知名度的參考因素之一。結合其他證據,用來判斷其他主體在注冊與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和企業名稱、使用相關商标和商号時的惡意。老字号稱号可以作爲證據,并結合商品銷售情況、媒體廣告等證據,證明原告方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從而依《反不正當競争法》主張對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保護,比如,“海天”案14。在起訴銷售者侵權的案件中,基于老字号的知名度,銷售商對于其所售的老字号商品應盡更高的注意義務,比如,“張小泉”案15。此外,還可以用來作爲侵權抗辯的證據,證明自己商标的知名度高于對方商标的知名度,沒有必要攀附對方商标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已形成了穩定的市場格局,比如“下關沱茶”案16。

第二,雖然老字号不能夠像馳名商标一樣獲得跨類保護,但可以基于“中華老字号”所代表的注冊商标的較高知名度,結合更多證據,證明他人申請注冊的相同标識即便不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類别上,依然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認,從而爲老字号争取到一定限度的跨類保護,比如“世泰盛”案17。老字号稱号能夠代表相關主體取得了一定社會認可度,所以,可作爲證據之一來證明在某一商品類别上的已注冊商标的商業信譽經使用可以延續至其他類别,并産生積極的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比如“亞”案18。

第三,法院在判斷商标近似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對老字号商标更寬範圍的保護。比如在“中華”案19中,法院認爲,考慮到“中華”注冊商标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比較久遠的曆史,特别是其獲得了“中華老字号”的認證等因素“, 中華”商标應當受到更爲廣泛的司法保護。在“内聯升”案20,法院結合“内聯升”是馳名商标、獲得“中華老字号”和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等榮譽稱号,認爲在其具有如此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的情況下,與其構成近似商标的範圍較普通商标也應更寬,同業競争者亦相應地應具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讓義務。

第四,老字号具有曆史傳承性,承載着一定的文化特征。因此,對老字号的曆史的如實記載和保存至關重要。對老字号的曆史傳承過程的虛假描述構成商業诋毀。比如“同仁堂”案21中,台灣中華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網站上的描述所傳達出的信息會使得消費者對北京同仁堂公司的産品是否是老字号“同仁堂”一脈相承的、傳統的正宗的産品産生懷疑,北京同仁堂公司的商譽因而受到損害。同仁堂科技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言論屬實,屬捏造、散布虛僞事實,惡意貶損北京同仁堂公司商譽,構成商業诋毀。

第五,老字号凝聚了創設者和傳承人積累的商譽,具有商業價值,能夠增強使用者的市場競争力。所以,應禁止老字号稱号的冒用。比如,在“雙溝”案22中,對于未取得老字号稱号的企業,在商品上标注爲“中華老字号”,容易使相關公衆誤認爲該酒系獲得“中華老字号”稱号的雙溝酒業所生産,且誤認該酒的品質已經達到“中華老字号”的标準 ,構成不正當競争。對于中斷使用的老字号,雖然成爲可自由使用的公共資源,法律雖不禁止無曆史淵源者使用長期中斷的老字号标識,但是法律禁止無曆史淵源者利用老字号曆史進行虛假宣傳,比如“同慶號”案23,陷入糾紛的西雙版納同慶号和易武同慶号均與老字号無曆史淵源,但雙方均以老字号的曆史進行宣傳,企圖嫁接老字号曆史、誤導公衆,都涉嫌不正當競争。

注釋:
1 (2011)高行終字第375号
2 (2015)豫法知民終字第18号
3 (2010)民提字第113号
4 (2016)最高法民申737号
5 (2017)京行終1397号
6 (2012)高行終字第373号
7 (2015)黑知終字第6号
8 (2014)高行(知)終字第3319号
9 (2016)最高法行再72号
10 (2014)民申字第1192号
11 (200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27号
12 (2016)最高法民申1405号
13 (2016)最高法行再字42号
14 (2016)粵06民終8698号
15 (2015)泰中知民終字第8号
16 (2016)雲民終738号
17 (2012)高行終字第588号
18 (2016)京行終1313号
19 (2010)冀民三終字第34号
20 (2015)知行字第116号
21 (2014)民申字第1462号
22 (2016)蘇民終486号
23 (2016)雲民終534号

評論

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