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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因認爲其享有的“微粒貸”注冊商标被擅用,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權爲由,将上海岑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共同賠償原告合理開支10萬元。7月31日下午,海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訴稱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訴稱,自己是第16577525号“微粒貸”文字商标和第16577654号“微粒貸”文字商标的商标權人,兩個商标公告授權日期均爲2016年5月14日,核定使用範圍分别是在第9類“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商品上和第36類“金融服務、金融貸款、金融信息、網上銀行、通過網站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務上,二商标權期限自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上海岑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開發使用軟件“微粒貸款”并通過該軟件提供金融服務,北京智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微粒貸款”軟件提供金融服務。
原告認爲,“微粒貸款”與“微粒貸”皆爲文字商标,二被告的行爲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權。因“微粒貸款”軟件有關界面顯示被告一爲軟件的權利人,被告二在“微粒貸款”軟件的運行界面中通過名爲速貸之家“的工具模塊向公衆進行宣傳推廣融資貸款服務,故二被告的行爲構成共同侵權,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萬元。
被告辯稱
第一被告上海岑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辯稱,“微粒貸款”與“微粒貸”服務類别不同,自己未給原告造成任何損失,原告關于經濟損失也沒有提交證據。
第二被告北京智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辯稱,自己與第一被告沒有任何合作關系,涉案商标的APP中顯示的實時資訊有其網頁系被告一自行抓取的鏈接,網頁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得。
本案涉及軟件名稱的商标權侵權問題,庭審主要圍繞二被告的行爲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權、以及若前述侵權成立,二被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如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案件争議焦點,結合雙方的證據,合議庭組織各方當事人有序進行舉證、質證,各方充分發表辯論意見。
此案未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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