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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白”商标争奪戰火蔓延

發布時間:2019-10-18 來源:中國知識産權報 作者:祝文明,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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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人紅是非多”,自從“江小白”這個品牌風靡市場後,圍繞“江小白”系列商标的歸屬問題就爆發了一連串的糾紛。日前,“江小白”系列案件之“江記小白”商标權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在北京知識産權法院開庭審理。這也是繼此前的“江小白”“江大白”“小白江”之後,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下稱江小白公司)與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江津酒廠)之間進入司法程序的第4起商标權屬争議。

庭審中,雙方代理人圍繞訴争商标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我國商标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所規定的情形,展開了激烈辯論。

合作破裂爆發糾紛

雙方之間的争議由來已久,追究緣由還要回到8年前。

2011年,在白酒行業久經曆練的陶石泉與江津酒廠達成了合作意向,開發一款定位于年輕消費群體的白酒産品。随後,陶石泉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新藍圖公司)和江津酒廠關聯企業重慶市江津區糖酒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江津糖酒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正式簽訂了一份《定制産品銷售合同》。正是這份合同,爲雙方以後多起糾紛埋下了伏筆。

在四川新藍圖公司與江津糖酒公司簽訂《定制産品銷售合同》之前,成都格尚廣告有限責任公司從2011年12月19日起,陸續提交“江小白”系列商标的注冊申請。此後,相關商标轉讓給新藍圖公司,後來又都轉至江小白公司名下。其中,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在初審公告後被江津酒廠提出異議及異議複審,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标評審委員會)裁定異議複審理由不成立,于2016年2月13日被核準注冊在第33類果酒、燒酒等商品上;此次涉案的第12065938号“江記小白”商标則是由新藍圖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提交注冊申請,在初審公告後被江津酒廠提出異議,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裁定異議不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被核準注冊在第33類果酒、燒酒等商品上。

随後“江小白”酒在市場上一炮而紅,出現了熱銷的局面,不過,雙方的合作很快出現裂隙,2013年3月,江津酒廠與新藍圖公司經協商終止合作。此後,江津酒廠對新藍圖公司及江小白公司申請的“江小白”系列商标不斷提起商标異議、異議複審及無效宣告申請。

與此同時,經過新藍圖公司及江小白公司的運作,“江小白”這一品牌在白酒市場大獲成功,受到年輕消費者的追捧,經過短短幾年時間的發展,銷售額已達數十億元。

2016年5月,在對“江小白”系列商标提出異議無果後,江津酒廠向原商标評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其對“江小白”商标擁有在先權利,新藍圖公司作爲其經銷商申請注冊的“江小白”“江大白”“小白江”等商标應被宣告無效。由于江小白公司地址變更,其沒有收到原商标評審委員會寄送的答辯通知,未能參加評審程序。

原商标評審委員會根據江津酒廠提供的證據,認定新藍圖公司是江津酒廠的經銷商,二者存在一定的合作關系;新藍圖公司與江小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與江津酒廠有關于設計稿的郵件往來,其對江津酒廠的“江小白”商标理應知曉。新藍圖公司申請注冊與江津酒廠的商标高度相近的訴争商标具有明顯惡意,從而裁定宣告“江小白”“江大白”“小白江”等商标無效。

但是在行政訴訟中,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一審認定,在訴争商标申請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廠的商标,新藍圖公司對訴争商标的申請注冊并未侵犯江津酒廠的合法權益,未構成2001年修正的我國商标法第十五條之情形,判決撤銷原商标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然而,在此後的二審程序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原商标評審委員會意見一緻,認定新藍圖公司是江津酒廠的經銷商,雙方簽訂的《定制産品銷售合同》并未約定商标等知識産權的歸屬,江津酒廠提交的銷售合同以及産品出貨單、貨物運輸協議等證據表明,在訴争商标申請日前,江津酒廠已經爲實際使用“江小白”做準備,并已經實際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原商标評審委員會所作裁定。

權利歸屬值得關注

此次開庭審理的“江記小白”案與上述案件相關,核心争議點是雙方之間究竟屬于經銷商關系還是定牌加工關系。由于該案是“江小白”案的延續案件,雙方辯論意見仍大多圍繞“江小白”案展開。

在江小白公司一方看來,雙方無疑是定牌加工合同關系。江小白公司代理人在庭審中指出,2012年2月20日,新藍圖公司與江津糖酒公司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定制産品銷售合同》,另一份是《銷售合同》。這兩份合同的名稱、約定内容、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等有着明顯區别,前者是定牌加工合同,後者才是通常意義的代理經銷合同。依據《定制産品銷售合同》,江津酒廠及其關聯公司事實上明确承認新藍圖公司對定制産品的産品概念、包裝設計、廣告圖案、廣告用語、市場推廣策劃方案擁有專有權利,而此處的産品概念無疑指的是後來推出的“江小白”品牌;同時,原商标評審委員會及“江小白”案的二審法院據以認定江津酒廠在先使用“江小白”商标的多份證據存在時間不符、邏輯不通、自相矛盾等明顯問題,均屬僞證。“江小白”并非江津酒廠在先使用的商标。

江小白公司代理人認爲,“江小白”系列商标由陶石泉等人在先創意設計,新藍圖公司及江小白公司先後投入1.6億餘元對“江小白”酒進行宣傳推廣,并采取獨特新穎的營銷策略進行市場開發,使“江小白”酒在市場上出現了熱銷的局面,由此産生的市場開發成果理應歸屬于新藍圖公司及江小白公司。

江津酒廠代理人、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戎進則表示,根據雙方簽訂的《定制産品銷售合同》以及合同中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兩者存在代理關系,并且該合同中未約定“江小白”商标等知識産權的歸屬問題。江津酒廠提供的銷售合同及出貨單、貨物運輸協議等證據均可以證明江津酒廠的在先使用行爲,并據以擁有在先權利,這些證據并非江小白公司所稱的僞證。因此,“江記小白”商标應與此前的“江小白”等商标一樣予以撤銷。

據了解,在“江小白”案中一審法院針對江津酒廠提交僞證所作的處罰決定亦在複議程序中被撤銷。而江小白公司針對“江小白”“江大白”“小白江”等3起商标權無效宣告行政案均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庭審結束後,法庭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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