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專利
-
商标
-
版權
-
商業秘密
-
反不正當競争
-
植物新品種
-
地理标志
-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
技術合同
-
傳統文化
律師動态
更多 >>知産速遞
更多 >>審判動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視點
更多 >>裁判文書
更多 >>【裁判要旨】
1.将公知技術原理、技術方法用于具體生産,形成能夠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競争優勢,具有實用性的獨特技術工藝,且權利人對相關技術工藝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可以構成商業秘密。通過不正當手段竊取并非法披露、使用權利人特有技術工藝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2.在被害單位的損失或者被告人獲得利益難以确定的情況下,涉案技術的許可價值可以作爲确定被害單位損失的依據。
案件信息
一審:泰州中院(2013)泰中知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高院(2013)蘇知刑終字第0006号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
一、聖奧公司涉案生産技術的情況
聖奧公司生産的4020防老劑是使用在輪胎等橡膠産品中的一種優良助劑,RT培司則是生産4020防老劑的主要原料,其質量和成本直接影響4020防老劑産品的市場競争力。聖奧公司生産RT培司和4020防老劑所采用的生産工藝,系該公司采用與高校聯合研發和自主研發相結合方式開發并經多年積累與完善形成的在工藝流程及操作規程的優化組合、關鍵設備的結構設計、生産成本和能耗控制、原材料回收利用以及零排放、無污染等方面的獨特技術。新工藝生産過程實現全封閉連續,達到降低成本、提高質量、消除“三廢”的目的,使新工藝成爲一條真正的綠色路線。新工藝的實施,使聖奧公司得到快速發展,迅速成爲行業第一,擁有山東菏澤與泰安、安徽銅陵及上海等多家生産企業和貿易公司。聖奧公司的技術獲得的科技獎項:2002年,“RT培司連續催化氫化新工藝”獲得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頒發的山東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2004年,“一種連續制備RT培司綠色新工藝”獲得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頒發的科技進步獎一等獎;2005年,“親核芳環取代氫新途徑及液相催化氫化新方法連續制備RT培司工藝”獲得國務院頒發的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
聖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不同發展時期,都制定了保密制度和嚴格的檔案管理制度。聖奧公司及子公司與其員工簽訂的《保密協議》,明确約定了保密範圍以及保密責任,保密期限爲“長期”。
二、山西翔宇公司及涉案項目的基本情況
山西翔宇公司原生産範圍爲DSD酸、熒光增白劑等。2006年3月29日,該公司決定增加生産4020防老劑、RT培司。爲将公司原生産線改造爲RT培司生産線,該公司與同濟大學某教授于2005年簽訂技術轉讓協議。2006年上半年,按照某教授的工藝生産出來的RT培司産量低、成本高,沒有利潤空間,不能實現工業化生産。原生産線改造失敗,RT培司生産線停止生産,某教授于2006年5、6月份離開該公司。2007年,山西翔宇公司決定對已停産的RT培司生産線進行改造,至2009年初改造完成,RT培司産品實現規模化生産。
2010年底,山西翔宇公司決定擴大RT培司和4020防老劑生産規模,在新廠區建設年産2.5萬噸RT培司和4萬噸4020防老劑新項目。2011年上半年,新項目開始建設,當年底設備安裝完成。2012年4月,新項目基本建成,當年10月成功投産。
三、山西翔宇公司、W某某、L某某及Z某實施竊取、非法披露和使用聖奧公司技術資料的主要事實
1.2007年至2009年間竊取、使用的事實
2007年,山西翔宇公司決定對已停産的RT培司生産線進行改造,因爲無法解決RT培司生産工藝中技術缺陷,山西翔宇公司邀請Z某至山西翔宇公司考察RT培司生産線,請Z某提供聖奧公司的資料,并許諾給予好處費,Z某答應。山西翔宇公司一名駕駛員受公司安排送Z某返回途中,送給Z某3萬元。
Z某利用在聖奧公司工作之便,于2007年秋至2008年間,根據W某某的要求,将其本人掌管以及從聖奧公司竊取的有關制備RT培司的技術資料,先後5次在山東省曹縣交給W某某、L某某或者用電子郵件發送給二人。山西翔宇公司獲得聖奧公司技術資料後,按照聖奧公司的工藝流程圖、操作規程、部分設備圖紙等對RT培司生産線進行改造,在縮合、還原和後處理工序采用與聖奧公司相同的技術。山西翔宇公司RT培司老生産線生産出的産品不合格,産量低,不能正常工業化生産,2009年初改造完成後實現正常的工業化生産,增加了産能,降低了原料消耗、人工費用和其他費用。
2.2010年至2012年間竊取、使用的事實
山西翔宇公司爲确保企業競争力,決定再上一個RT培司和4020防老劑新項目,并保證技術達到高起點,但因沒有建設新項目的技術基礎,且通過公開途徑無法得到聖奧公司技術資料,仍請Z某幫助山西翔宇公司獲取聖奧公司最新的RT培司和4020防老劑全套工藝資料,作爲建新廠之用,并許諾新工廠試車成功之後,給付Z某50萬元,并爲Z某配備一部索尼照相機以方便其拍攝聖奧公司的設備和圖紙資料,同時配備一部三星手機并使用山西翔宇公司所在地号碼15803482988,預存話費專門用于和Z某聯系。
從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間,Z某根據W某某的具體要求,利用工作之便,分别從聖奧公司相關高管及公司車間工段長等人的辦公室、電腦及工程部公用的電腦、檔案保管室等處,采用拷貝、拍照、複印等手段竊取聖奧公司生産RT培司、4020防老劑的設備圖、管道布置圖、生産工藝流程圖、操作規程等整套工藝技術資料,先後7次在曹縣的萬和賓館、盛瑪特賓館等地交給W某某、L某某。期間,山西翔宇公司分數次給付Z某好處費共計40萬元。
2010年11月,山西翔宇公司安排由W某某總負責、L某某等人具體負責修改,将所獲取的聖奧公司技術資料中聖奧公司名稱和項目名稱予以删除、設備名稱和位号予以保留等方法,并根據産能調整RT培司項目設備的數量和布置,修改形成山西翔宇公司新項目的工藝流程圖、設備一覽表、設備制作圖紙、設備布置圖等技術資料,所作改動屬于非實質性改動。
W某某、L某某将經過簡單修改的技術資料,制作成爲年産2.5萬噸的RT培司和4萬噸4020防老劑項目的工藝包。2010年12月,W某某代表山西翔宇公司将工藝包提交給某省化工設計院。某省化工設計院僅對山西翔宇公司提供的圖紙繪制方法進行規範,對于設備位号、設備的結構形式、設備之間的組合關系、物料流向、安裝儀表閥門的位置數量等工藝流程的實質性内容未做改動。
2010年底至2011年初,山西翔宇公司進行非标設備招标,将聖奧公司的設備圖紙未作實質性改動或原樣提供給多家設備制造商,用于設備的招标和制作。中标的設備制造商根據山西翔宇公司提供的設備圖紙制作并交付了相應設備。
山西翔宇公司獲得聖奧公司的RT培司和4020防老劑的操作規程後,由L某某等人修改成山西翔宇公司的操作規程,經W某某審核後對公司的員工進行技術培訓。
山西翔宇公司利用聖奧公司生産RT培司、4020防老劑整套技術資料,新建的2.5萬噸RT培司和4萬噸4020防老劑生産裝置已安裝完畢,2012年10月正式投産。
四、案發經過
2011年初,聖奧公司獲悉山西翔宇公司招标使用的圖紙與其公司的圖紙幾乎完全相同,遂通過查詢中國招标網、中國數控信息網,了解到山西翔宇公司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在網上發布項目招标公告,并搜集到部分生産廠商向山西翔宇公司購買招标文件所附的相關圖紙,發現該圖紙資料與其公司的資料高度一緻,且圖紙涉及的設備均屬于聖奧公司的非标準通用設備,已經占到聖奧公司關鍵設備量的60%以上。聖奧公司遂向泰州市公安局報案,控告山西翔宇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泰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7月7日立案偵查。2012年3月22日,Z某主動至泰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其被山西翔宇公司收買,将自己保管和竊取的聖奧公司技術資料提供給山西翔宇公司的事實。随後,W某某、L某某抓獲歸案。
案發後,受公安機關的委托,北京國科知識産權司法鑒定中心(簡稱國科鑒定中心)作出國科知鑒字[2012]72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爲:
1.《工藝技術秘密點》說明材料記載的22項技術方案中的每1項技術方案,在聖奧公司43份文檔中均存在與該項技術方案對應的圖紙、表格、操作規程;
2.聖奧公司22項技術方案中每一項技術方案所對應的圖紙、表格、操作規程中的尺寸數值、設備條件、設計參數、工藝指标、技術要求、管口分布圖及管口表數據等技術信息,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聖奧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3.對于聖奧公司22項技術方案中每1項技術方案所對應的具體圖紙、表格、操作規程,在山西翔宇公司41份文檔中均可以找到與之存在對應關系的圖紙、表格、操作規程;
4.山西翔宇公司41份文檔與聖奧公司43份文檔所記載的信息實質相同。
公安機關另委托連城資産評估有限公司(簡稱連城評估公司)對聖奧公司商業秘密無形資産被侵犯進行價值評估。連城評估公司作出連資評報字(2012)10156号《評估鑒定報告》,評估意見爲:采用收益法評估聖奧公司的技術信息在2012年4月21日的市場價值爲:生産橡膠防老劑4020的全套工藝技術的許可價值爲20154萬元。其中:生産RT培司的工藝技術的許可價值爲16184萬元;利用RT培司生産橡膠防老劑4020的工藝技術的許可價值爲3970萬元。另RT培司工藝中的一級縮合釜和沉降分離器的關鍵設備技術的許可價值分别爲486萬元、356萬元;利用RT培司生産橡膠防老劑4020工藝中的高壓反應器、油加熱器、高壓冷凝器和6#間歇精餾塔的關鍵設備技術的許可價值分别爲394萬元、186萬元、169萬元、4萬元。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1月25日向一審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山西翔宇公司、W某某、L某某、Z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
一審審理過程中,山西翔宇公司、W某某、L某某的辯護人主張涉案22個秘密點中許多技術是公知技術,不構成商業秘密。
【法院認爲】
泰州中院一審認爲:刑法所規定的商業秘密針對的對象是指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涉案技術屬于聖奧公司的具體生産工藝,屬技術信息。雖然聖奧公司的“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的技術原理爲行業所普遍知悉,但技術原理并不等同于技術工藝。
一般而言,一個行業的生産原理、生産方法往往有其共性,但這并不意味着或者可以推斷出運用該技術原理、技術方法進行生産的具體技術工藝也是公知的。就同行業而言,生産同一類産品的技術原理和技術方法可以是相似或相同的,但用于生産的具體技術工藝,包括操作規程、工藝流程、物料配比、工藝控制參數、整體布置、設備選型和設備組合,以及整體組合技術信息等卻各有不同,由此導緻産品質量、生産效能存在着差别,從而體現出同一行業不同單位之間的技術差異,即技術工藝的特殊性。先進的技術工藝更能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争中處于優勢地位,爲此,許多企業對自己先進或獨特的技術工藝往往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本案中的聖奧公司正是如此。聖奧公司在主張秘密點時也已經将其與公知技術進行了區分。即便這22個秘密點中,個别技術參數存在國标數據,但這些數據經過選擇和組合後即形成一個整體并成爲權利人所特有的技術信息。
此外山西翔宇公司獲得涉案技術的曲折、複雜過程,以及所采用的利誘、竊取等非法手段,足以證明涉案技術信息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後,并不能夠從公開渠道輕易獲得,具有非公知性。
山西翔宇公司及W某某、L某某采用利誘手段,指使Z某竊取、非法披露聖奧公司的商業秘密,交由該公司使用,給聖奧公司造成特别嚴重的後果。山西翔宇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W某某、直接責任人員L某某、Z某的行爲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且系共同犯罪,均應依法予以處罰。
關于聖奧公司的損失,一審法院認爲:“參照許可費”是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計算權利人損失的重要方式。《公安部關于在辦理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中如何确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計算方法的答複》規定:“對難以計算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所造成的損失的,司法實踐中一般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的民事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該規定表明刑事案件可以參照《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的損失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争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确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爲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确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關于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确定權利人損失的規定,可見在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中,參照許可費來計算權利人的損失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因此,在聖奧公司的損失或者山西翔宇公司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的情況下,本案評估的涉案技術的許可價值,應是确定聖奧公司損失的重要依據。
山西翔宇公司、W某某、L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請求宣告無罪。
二審争議焦點主要爲:1.聖奧公司是否實際擁有所主張的22項秘密點涉案技術;關于聖奧公司的涉案技術信息構成不爲公衆所知悉及具有實用性的司法鑒定意見,能否作爲定案證據使用。
2.關于聖奧公司涉案技術信息許可使用價值的評估意見,能否作爲認定侵犯商業秘密損失的證據。3.山西翔宇公司、W某某、L某某的行爲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認定W某某、L某某與山西翔宇公司、Z某構成共同犯罪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當。
江蘇高院二審認爲:
一、聖奧公司擁有涉案22項秘密點的專有技術并對涉案技術采取了适當的保密措施
1.聖奧公司擁有載有涉案22項秘密點的技術資料原件。爲證明該22項技術秘密點客觀存在,聖奧公司向公安機關提供了技術秘密的載體即43份技術資料圖紙,并注明43份技術資料的電子文檔和紙質資料原件保存于其公司。
二審期間,山西翔宇公司、W某某、L某某的辯護人均已查閱了聖奧公司提供的43份技術資料圖紙;公安機關對聖奧公司提供的43份技術資料圖紙與公司保存的資料再次進行比對,證實聖奧公司提交的技術資料原件在聖奧公司均有保存。二審法院還于2015年6月25日到山東聖奧公司調查,經對聖奧公司提交的資料與保存于山東聖奧公司檔案室的資料原件進行核對,确認聖奧公司提交鑒定的43份技術資料的原件均存在。法院已經将調查筆錄發送辯護人質證,但各辯護人未提交質證意見。
2.聖奧公司發展曆史印證其擁有涉案技術秘密。聖奧公司的發展經曆,表明其具備擁有大規模生産RT培司和4020産品所需要的涉案技術條件。W某某、L某某及Z某供述,證實聖奧公司擁有涉案技術。在W某某、L某某和Z某被公安機關勘驗、扣押的電子數據及紙質資料中,大量涉案技術圖紙、文件上标注“江蘇聖奧”字樣。
3.聖奧公司對涉案技術采取了适當的保密措施。聖奧公司以及山東聖奧公司等子公司既從物質技術方面對涉案技術信息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也與本公司員工及相關協作單位進行特别約定,要求接觸涉案技術的人員、單位必須對涉案技術進行保密,足以說明聖奧公司及其子公司對涉案技術采用了适當的保密措施。
二、鑒定機構認定聖奧公司涉案技術信息不爲公衆所知悉且具有實用性的鑒定意見具有證明力
1.公安機關提交了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檢材,程序合法、内容真實。公安機關提取聖奧公司的43份技術資料,與聖奧公司留存的資料一緻。聖奧公司從公司擁有的技術資料中選取與該22項技術方案對應的43份文檔,未改變技術資料的原始屬性。公安機關從W某某、L某某被扣押的電腦、手機及二人電子郵箱中分别提取以電子證據形式保存的技術資料,同時扣押山西翔宇公司提供給相關設備制造企業的涉案技術資料,據此提取到用于生産RT培司及4020防老劑的41份技術文檔。該41份技術文檔與山西翔宇公司直接關聯,屬于山西翔宇公司已經獲取并使用的技術資料,以此作爲與聖奧公司的技術資料進行比對鑒定的對象,來源合理。
2.鑒定人作出的涉案鑒定意見,程序合法、内容科學。即使聖奧公司的技術資料中标有國家标準,也并非聖奧公司将國家的技術标準列爲自己的技術秘密,而是根據自己的生産實際,針對機械産品工況、性能、原料的品質、溫度、壓力和生産工藝等參數,通過精心計算又進行最終選擇,是以國家标準的參數爲基礎結合自己生産工藝而進行具有特色的組合,從而形成自己獨特的生産工藝,既不爲本領域相關人員普遍知悉,也不容易獲得,因而具有非公知性。聖奧公司使用涉案的技術已經建成規模化生産裝置,證明涉案22項技術信息能夠實現特定的技術效果,體現了技術的實用性。故鑒定人經過專業分析論證後,得出聖奧公司的涉案技術不爲公衆所知悉以及具有實用性的鑒定意見,具有科學合理性。
三、評估機構作出涉案技術信息許可使用價值的評估意見,可以作爲認定本案侵犯商業秘密損失的依據
1.連城評估公司、鑒定人均具有法定的鑒定資質,且評估人員不存在回避情形,符合法定程序。涉案評估确定以收益法作爲評估方法,雖然評估報告未記載具體計算過程,但是鑒定人在一審法庭上接受質證時已對評估報告的内容,包括無形資産的剩餘壽命、無形資産對利潤分成率以及具體計算過程等均作了解釋說明,故評估報告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确定涉案技術分成率并無不當。
2.商業秘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而商業秘密本質特征是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知識産權。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爲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特别嚴重後果”的,分别爲侵犯商業秘密行爲構成犯罪和結果加重的客觀要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爲:“(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三)緻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産的;(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權利人“造成特别嚴重後果”。
本案中,聖奧公司涉案技術經鑒定具有确定的許可使用價值,被他人竊取和非法使用,聖奧公司因未能獲得涉案技術被他人使用而應當獲得相應價值,屬于聖奧公司遭受的損失;反之,山西翔宇公司非法獲取、使用聖奧公司涉案技術,卻未付出應當給付的許可使用對價,顯然屬于山西翔宇公司應當減少而未減少的違法所得,故以涉案技術許可價值20154萬元作爲認定給權利人聖奧公司造成特别嚴重後果,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山西翔宇公司實施了竊取、使用聖奧公司涉案技術的單位行爲
山西翔宇公司安排其公司員工W某某、L某某,通過Z某竊取聖奧公司技術資料,随後将技術資料用于山西翔宇公司的建設,屬于山西翔宇公司的單位行爲,且給聖奧公司造成特别嚴重的後果,其行爲已經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法應予懲處。
W某某先後擔任山西翔宇公司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負責技術改造工作,其受山西翔宇公司負責人安排,利誘聖奧公司員工Z某并指示Z某提供聖奧公司的保密技術資料,獲得技術資料後組織人員進行整理,聯系相關設備制造商和設計院,故W某某爲山西翔宇公司竊取、使用聖奧公司涉案技術過程中屬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爲已經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法應予懲處。
L某某擔任山西翔宇公司的技術部長,其明知通過Z某獲取聖奧公司技術資料屬于非法行爲,仍然按照山西翔宇公司的建設需要開列資料清單,由W某某提供給Z某有針對性地竊取聖奧公司的技術資料,并随同W某某一起接收Z某非法提供的資料,獲取資料後對資料進行整理,又配合W某某将整理後的資料提供給設計院和相關設備制造商,供山西翔宇公司使用。故L某某在爲單位非法獲取聖奧公司技術資料過程中所起作用較大,系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爲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法應予懲處。
Z某受山西翔宇公司利誘,未經本單位同意,将其保管或者他人保管的聖奧公司涉案技術資料竊取後,非法提供給山西翔宇公司使用,給聖奧公司造成特别嚴重的後果,其行爲已經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法應予懲處。Z某歸案後能夠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自首;且協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構成立功。
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山西翔宇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人民币二千萬元。被告人W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币五十萬元。被告人L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币十萬元。被告人Z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人民币四十萬元。追繳被告山西翔宇公司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被告人Z某所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圖紙資料予以沒收。
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合議庭:嚴衛東、陳 勇、馮 森
二審合議庭:湯茂仁、宋 峰、張曉陽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