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專利
-
商标
-
版權
-
商業秘密
-
反不正當競争
-
植物新品種
-
地理标志
-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
技術合同
-
傳統文化
律師動态
更多 >>知産速遞
更多 >>審判動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視點
更多 >>裁判文書
更多 >>中央美術學院(下稱中央美院)是“央美”商标的商标權人。2019年,中央美院發現北京央美翰林原創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央美翰林文化公司)未經允許在日常宣傳中使用“央美原創”等标識,讓公衆誤認爲該公司與中央美院有所關聯,于是以商标侵權和不正當競争爲由将央美翰林文化公司訴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對這起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央美翰林文化公司立刻停止使用“央美原創”“央美·原創”(間隔号中含‘翰林’字樣,下同)等标識,更改企業名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中央美院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維持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
業内人士在接受中國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經營者應當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在經營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商業原則和法律規則,不要爲了短期利益而攀附他人商譽或損害他人利益。該案警示經營者在設立公司和創立品牌時需對市場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标、字号、姓名、包裝、裝潢、域名主動避讓,不要故意使用和他人近似的商标和字号,避免與他人的名稱産生沖突而陷入法律糾紛。
發現同名标識,“央美”提起訴訟
中央美院系教育部直屬高等美術學院,其前身可追溯至五四新文化運動中成立的國立北京美術學校,1946年更名爲國立北平藝術專科學校,1950年,更名爲中央美術學院,系我國最早的國立美術學校,爲我國八大美院之首,在美術教育領域享有很高聲譽。
2011年以來,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核準,中央美院取得第8299440号、第11797444号、第14744336号“央美”注冊商标專用權,核定使用範圍均爲第41類,涵蓋圖書出版、節目制作等。上述商标有效期分别至2021年12月20日、2026年2月6日及8月13日。爲證明上述商标使用情況,中央美院提交微信公衆号“央美創客”相關内容,該公衆号由其經營,用于發布藝術領域創新創業資訊。
中央美院表示,央美翰林文化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宣傳單冊、車輛車身及培訓中心帆布袋上使用“央美原創”“央美·原創”字樣,侵犯其注冊商标專用權;此外,“央美”系其簡稱,在相關公衆中具有一定影響力,被告作爲青少年美術培訓機構,在未經原告許可情況下,将“央美”字樣使用于企業名稱中,構成不正當競争。據此,中央美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央美”字樣的企業名稱,停止在其網站、宣傳單冊等使用“央美原創”“央美·原創”字樣,公開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對此,央美翰林文化公司表示,其享有“央美翰林原創”“央美原創”注冊商标專用權,及在先企業名稱權,且其在先使用“央美翰林原創”“央美原創”标識,中央美院注冊商标至今未使用,故被告不存在商标侵權行爲。此外,“央美”并非原告簡稱,被告公司名稱系依法經核準取得,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引發公衆混淆,認定構成侵權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中央美院提交的證據,可以确認其享有上述權利商标的專用權,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與此相同或近似的标識。央美翰林文化公司将“央美原創”“央美·原創”等使用于網站頁面、宣傳手冊等處,構成商标性使用,其提供的美術培訓服務與原告享有專用權的第11797444号、第14744336号“央美”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等服務項目,在服務對象、服務功能和用途等方面相同,構成相同服務。同時,央美翰林文化公司進行宣傳推廣時使用“央美原創”“央美·原創”字樣,其中“央美”系主要識别部分,與原告第11797444号、第14744336号“央美”商标主要識别部分完全相同,構成近似商标。此外,被告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第11797444号、第14744336号“央美”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相關公衆對二者提供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
法院指出,原告系我國有着百年曆史的頂尖美育藝術院校,爲我國美育教育工作、美術事業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央美”系原告簡稱,且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應當受到保護。央美翰林文化公司從事美術教育培訓服務,且在其宣傳中亦使用“央美”指代原告,故其在明知原告簡稱爲“央美”的前提下,仍使用包含“央美”字樣的企業名稱,具有主觀故意,容易使得相關公衆誤認爲其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構成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不正當競争行爲。
法院在綜合考慮第11797444号及第14744336号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情況,原告“央美”簡稱的影響力,被告商标侵權行爲及不正當競争行爲的性質、過錯程度、持續時間及影響範圍等,判決央美翰林文化公司停止在其域名爲cafayc.com的網站、宣傳冊、單頁宣傳單等處使用“央美原創”“央美·原創”字樣,更改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央美”二字,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中央美院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
央美翰林文化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動進行避讓,降低侵權風險
上海凱正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建鴿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商标的首要功能是‘識别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經營者用商标将各自商品進行區分,消費者便能‘認牌購貨’;‘混淆和誤認’則是判斷商标侵權的主要依據,如果在市場上共存相近似商标的商品或服務,公衆會難以作出區分,在選擇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會産生混淆。因此,經核準注冊的商标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商标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則構成侵權。”
“該案警示經營者在設立公司和創立品牌時需對市場上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标、字号、姓名、包裝、裝潢、域名主動避讓,不要故意使用和他人近似的商标和字号,避免與他人的名稱産生沖突而陷入法律糾紛。”孫建鴿表示。
孫建鴿建議,經營者選擇商标、字号要慎重考慮以下問題:一是是否與他人的注冊商标相同或相近。特别要注意避開一些知名度高、使用時間長、行業龍頭企業的商标,如果将他人注冊商标作增減要素、調整設計風格後使用,也可能會構成近似從而引發法律糾紛。二是自己的商标或字号是否與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字号)相同或相近,并且要避開同地域或行業内的知名公司名稱。對于曾有過商業合作的公司,除非協商一緻或有許可關系,也盡量避免使用與其相同或相近的名稱。三是避免使用如公衆人物的姓名、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型号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爲商标或字号。四是避免模仿他人商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對他人的人物肖像、美術作品等也不能擅自拿來即用。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