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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視頻平台版權幫助侵權賠償責任研究

發布時間:2023-11-10 來源:中國版權雜志社 作者: 尹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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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當前,短視頻平台用戶使用電影、電視劇等長視頻的片段制作短視頻并上傳到短視頻平台的現象越來越普遍。短視頻平台用戶的上述行爲,有的屬于合理使用,有的則涉嫌版權侵權。如果用戶行爲構成版權侵權,短視頻平台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提供平台服務的行爲則有可能涉及版權幫助侵權。随着科技進步和商業模式的發展,司法機關在“避風港”原則之外,越來越傾向于将短視頻平台是否采取合理措施預防侵權作爲其是否構成幫助侵權的一個主要考量因素。在這種新形勢下,科學、合理地确定短視頻平台的版權幫助侵權責任及賠償數額,對于平衡著作權人、短視頻平台、平台用戶等各方利益,促進長、短視頻産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短視頻;版權;幫助侵權;賠償責任;賠償數額

随着短視頻産業的快速發展,短視頻平台用戶使用電影、電視劇等長視頻的片段制作短視頻并上傳到短視頻平台的現象越來越普遍。短視頻平台用戶的上述行爲,有的可以構成對電影、電視劇版權的侵權,有的則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如果用戶的上述行爲構成版權侵權,短視頻平台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其提供平台服務的行爲則有可能構成版權幫助侵權。目前,絕大多數短視頻平台會對用戶上傳的短視頻采取一定的“版權過濾”措施,以避免侵權行爲發生。但是,由于版權制度的特殊性以及技術、資源等客觀原因,短視頻平台并不能完全避免用戶上傳的内容不構成侵權。因此,合理、适當地确定短視頻平台的幫助侵權責任及其侵權賠償數額,精準把握電影電視劇著作權人、短視頻平台與公衆之間的利益平衡,對于促進電影、電視劇等長視頻的健康發展和短視頻産業文化的長期繁榮,均具有重要意義。

一、版權過濾、合理措施與短視頻平台幫助侵權責任

《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均未對網絡服務提供商設定明确的、主動的版權過濾義務。同時,爲了促進互聯網内容産業的發展,平衡版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衆等各方的利益,我國與世界上其他國家一樣,爲網絡服務提供商規定了“避風港”原則。根據“避風港”原則,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著作權人的侵權通知後如及時删除或斷開鏈接侵權内容即不必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各國著作權法也均對侵權通知所應包含的内容作出了明确具體要求。例如,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侵權通知至少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第二,要求删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第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避風港”原則之所以要求權利人發出的侵權通知必須明确具體、包含侵權内容的名稱及網絡地址等信息,主要原因在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站上的信息非常龐雜,如果權利人不在侵權通知中明确侵權内容及網絡地址等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很難準确定位其網站上的侵權内容,當然,也就難以及時對侵權内容進行處理。但如果權利人僅向短視頻平台發出一個概括性的通知,即僅告知了被控侵權的電影或電視劇的名稱,但未指明相關侵權内容的名稱及網絡地址,那麽這種通知是否是有效的侵權通知、是否應觸發“通知-删除”機制?或者,是否可以據此要求短視頻平台對特定的電影或電視劇進行主動的版權過濾?至少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關于上述問題的回答顯然應是否定的。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除了規定“避風港”原則之外,還規定了“避風港”原則的例外,即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那麽,即使網絡服務提供者未收到版權人的侵權通知,也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該“避風港”原則的例外,也被學界稱爲“紅旗”原則,也就是,即使沒有版權人的侵權通知,但如果互聯網平台上的侵權内容像高高飄揚的紅旗那樣顯著,平台服務提供商理應知道該侵權事實的存在,所以平台服務提供商應當對其行爲承擔幫助侵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網絡用戶侵權行爲承擔共同侵權或幫助侵權責任的前提是“明知”或“應知”。根據《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爲是否構成“應知”,應在考慮以下因素後加以綜合判斷:第一,基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第二,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類型、知名度及侵權信息的明顯程度;第三,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主動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選擇、編輯、修改、推薦等;第四,網絡服務提供 者是否積極采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第五,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設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權通知并及時對侵權通知作出合理的反應;第六,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複侵權行爲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等等。

 

随着市場和技術的發展,在上述考量因素中,當前法院在考慮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知時,越來越關注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直接侵權行爲是否采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當然,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所采取的預防侵權措施是否“合理”,有的司法判決認爲:法院不宜也無法直接作出要求,而應由網絡服務提供者自主決定、自行制定及實施相關技術策略,并以達到最終的實際效果爲準。同時,《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雖然未對網絡服務提供商設定明确的、主動的版權過濾義務,但是由于技術和商業實踐的發展,我國司法機關已經開始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某些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當然,此處所謂“合理措施”,并非完全等同于版權過濾義務。例如,在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就曾明确指出:除法律特别規定的審查内容外,僅提供網絡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商對于其網絡平台上的内容并無事先審查過濾的義務,如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效果等同于對被告苛以事先審查義務,與當前技術發展階段下對于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法律要求相沖突,故不應獲得法院的支持。

 

由此可見,在短視頻平台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履行了“通知-删除”義務之後,如果權利人仍然指控短視頻平台構成幫助侵權,則其主要理由就是短視頻平台“應知”,具體表現就是被告沒有采取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而被告的主要抗辯理由,也是主張其積極采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這樣,預防侵權的措施是否“合理”就會成爲短視頻平台是否承擔幫助侵權責任的關鍵。短視頻平台采取預防侵權的措施後,平台上的侵權内容肯定會有所減少,有時可能會大幅減少,甚至基本絕迹;有時可能會減少的幅度較低,不能達到權利人的預期。有些法院則會采取結果主義立場,對短視頻平台采取措施的“合理性”進行判斷,如果采取措施後侵權内容大量減少了,則認爲平台采取了合理措施;如果采取措施後侵權内容減少的幅度較低,則認爲平台沒有采取“合理措施”,屬于對直接侵權行爲的“應知”,則應構成幫助侵權。

二、短視頻平台幫助侵權賠償的性質——賠償與補償之辯

目前,短視頻平台在收到長視頻著作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侵權通知後,通常能在合理的時間内對涉嫌侵權的短視頻做删除或斷開鏈接處理。因此,當前主要的争議焦點在于短視頻平台在積極采取一定的預防侵權的措施之後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侵權短視頻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其是否構成版權侵權以及應如何賠償的問題。短視頻平台的主要目的在于分享和傳播合法的短視頻,涉嫌侵權的短視頻在平台上所有的短視頻中占比很小,而且由于目前現有的技術能力,短視頻平台也不可能清除掉所有的侵權短視頻。因此,短視頻平台本身并非具有實質侵權用途的産品或服務,但其在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對某些短視頻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爲産生幫助作用。

在版權發展曆史上,各國對具有非實質侵權用途的産品或服務的法律規制途徑有三種:

一是認爲不具有實質侵權用途的産品或服務本身不構成侵權,也不需要對著作權人進行任何賠償或補償。比如:錄音錄像或存儲設備,雖然上述設備也可能用于侵犯著作權的用途,并且上述設備的生産者、銷售者既不能保證,也不能控制上述設備不會被用戶用于侵權行爲,如未經許可而對音樂作品進行翻錄或存儲,但是,包括我國在内的大多數國家對于錄音錄像或存儲設備的生産者、銷售者通常不會規定任何幫助侵權責任,也不會規定對著作權人的任何賠償或補償義務。在環球影視公司與索尼公司著作權糾紛案中,索尼公司生産的家用錄像機的購買者通過電視廣播錄制了原告享有版權的節目,原告向法院控告索尼公司售賣的錄像機構成輔助侵權。在該案的審判中,地區法院認爲被告生産銷售的産品具有非實質侵權用途,故不構成侵權,但上訴法院的判決則認爲被告構成幫助侵權,而美國最高法院再次支持了被告的主張,判決被告行爲不構成幫助侵權。

二是認爲不具有實質侵權用途的産品或服務雖然不構成侵權,但是應當對著作權人進行一定的補償。此種方式以德國《著作權法》中公共複制權爲代表。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德國也面臨着複制設備快速發展與正版作品銷售之間的沖突問題,德國的一些複制設備生産商開始與著作權人尋求通過版權補償金的方式解決彼此之間的争端,并獲得了法院的認可。1965年德國《著作權及鄰接權法》吸收上述經驗做法,将版權補償金制度從立法的層面确定下來,建立了公共複制權制度,規定複制設備的生産商或進口商需要向著作權人繳納不超過銷售額5%的補償金,該補償金的收取和分配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負責。之後,伴随着科技的發展,德國又将該制度進行了兩次革新,該制度的征收對象不斷擴大,受益人範圍不斷被擴展,鄰接權人也被納入公共複制權受益人範圍之中。通過這樣的制度設計,一方面,生産制造或銷售複制設備以及私人複制行爲均具有合法性,但是,版權補償金都将轉換爲設備的成本,該部分金額最終将由購買複制設備的使用者或消費者承擔;另一方面,著作權人及鄰接權人雖不能通過《著作權及鄰接權法》直接起訴私人複制行爲,但是該制度能夠使其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這在另一種維度上維護了其合法權益。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制度在當時的技術條件下,也并非完全公平合理,具體原因有二:一是有相當一部分被購買的複制設備确實沒有複制過版權作品,但這些設備的購買者仍然需要間接地向版權人支付版權補償金,這種結果對于購買者而言顯然是不合理的;二是版權作品數量龐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并無能力準确統計每部版權作品被複制設備複制的情況,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分配版權補償金時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合理。當然,版權制度及其内部各個具體規則設計就是一種利弊綜合權衡的結果,不同國家或不同的曆史發展階段,立法者會根據本國國情和當時現實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和立法決策。

三是對不具有實質侵權用途的産品或服務的客觀幫助行爲進行分類,如果幫助人對其幫助行爲具有主觀過錯,那麽就構成幫助侵權;否則,如果幫助人對其幫助行爲不具有主觀過錯,那麽就不構成幫助侵權。如前所述,這一做法主要适用于信息網絡服務的幫助行爲之中,最重要的規則就是“通知-删除”規則、“避風港”規則和“紅旗”規則。這一做法由《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首創并獲得各國借鑒之後已經運行二十多年,對于解決傳統的網絡服務版權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短視頻産業的快速發展,判斷短視頻平台對其平台上的侵權視頻是否“應知”或者是否具有過錯,越來越困難。而且,即使根據“司法不得拒絕裁判”原則,法院必須對此問題給出一個“是”或“否”的判斷結果,但是,這種判斷結果所産生的争議也越來越大。因此,在這種形勢之下,在短視頻平台履行了“通知-删除”義務的前提下,并在短視頻平台采取了一定預防侵權措施之後仍然不可避免地出現侵權短視頻的情況下,即使法院認爲短視頻平台采取的預防侵權措施不夠“充分”或“合理”,進而認定短視頻平台構成幫助侵權,但由于這種判斷更屬于主觀上的判斷,是一種對著作權人保護上的傾斜,對短視頻平台的可責性相對較小,因此,法院判決給予著作權人的侵權賠償,其更具有補償性質。即在短視頻平台主觀過錯難以判斷或很小的情況下,考慮到短視頻平台有可能會從侵權短視頻中獲得一定的收益,所以需要從這些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給予著作權人進行補償。

三、确定短視頻平台幫助侵權賠償數額的主要考量因素

《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有四種 : 分别是權利人因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和法定賠償;對于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可以适用懲罰性賠償。《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方法比較原則,并且主要是針對直接侵權作出的規定。如上所述,短視頻平台幫助侵權與著作權直接侵權相比,具有自身的特點,因此,在确定短視頻平台幫助侵權賠償數額時,應有與普通的著作權直接侵權相比更多的考量。

第一,幫助侵權在侵權行爲中所起的作用是幫助作用,因此,原則上,幫助侵權人對其幫助行爲所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應小于直接侵權人。傳統上,著作權人之所以主要追究幫助侵權人的幫助侵權責任,根本原因在于直接侵權人太過分散,著作權人起訴直接侵權人的訴累過高,加之直接侵權人通常并非營利性主體,賠償能力很低,而幫助侵權人通常是賠償能力很高的大型企業,因此,著作權人将幫助侵權人作爲主要的追訴對象。 但是,在短視頻行業,直接侵權人的分布情況與之前有了很大變化。雖然在短視頻行業中使用長視頻片段的人,大部分也是賠償能力很低的非營利性個體或自然人,但是這些人對長視頻片段的使用很多屬于合理使用,并且也不是長視頻著作權人所關注的對象。對長視頻著作權人有重要影響的是那些在短視頻行業具有巨大影響力的使用長視頻片段的“網絡紅人”,這些“網絡紅人”變現能力很強,具有相應的侵權賠償能力。著作權人爲了遏制侵權行爲,應首先起訴這些具有重要影響力和賠償能力的直接侵權人,進而對其他直接侵權人産生預防侵權的作用。所以,從引導著作權人在源頭上遏制侵權行爲發生的角度出發,幫助侵權行的賠償數額就不宜過高。因爲隻有幫助侵權行爲的賠償數額低于直接侵權行爲賠償數額,才能鼓勵著作權人更多地考慮追究直接侵權人的侵權責任。

第二,版權侵權行爲對權利人作品市場的替代程度。版權侵權賠償數額應與版權侵權行爲對權利人作品市場的替代程度成正比例關系。顯然,侵權行爲對權利人市場替代程度越高,侵權賠償數額就應較高;反之,替代程度越低,賠償數額就應相對較低。無論是從制作目的還是從經營模式來看,電影、電視劇等長視頻面向的主要是希望利用較長時間欣賞完整影視作品的觀衆群體;而短視頻面向的是希望短時間、碎片化消磨時光的受衆群體,短視頻僅是使用了長視頻的很小片段,并不會沖擊長視頻的主體市場。因此,在短視頻與長視頻的關系上,短視頻與長視頻分别有各自固有的市場,短視頻不會對長視頻的主體市場産生根本的替代性作用。

與此同時,短視頻對電影、電視劇等長視頻片段的使用,有時不僅不會對長視頻的正常市場産生替代性影響,甚至由于短視頻的快速傳播,還會帶動電影、電視劇等長視頻的市場發展。比如,“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短視頻甚至還引起了網民對電影《無極》的觀看熱情。微軟和暴雪公司在十幾年之前就曾發表聲明,允許網絡用戶可以不經許可而利用其遊戲視頻片段制作短視頻。僅僅是在最近幾年,由于短視頻産業的快速發展,利用長視頻片段制作短視頻所帶來的利益越來越大,長視頻的片段有了在其主體市場之外的新的巨大的利用價值,因而長視頻權利人才開始關注對其片段的使用問題,并希望從中分取“一杯羹”。

在長視頻有了新的利用方式和市場之後,是否就應将該新市場利益全部給予長視頻著作權人?筆者認爲,短視頻等新興市場利益的部分原始來源雖然是長視頻,但是這種新利用方式的市場利益亦與短視頻的制作者和傳播者密切相關,短視頻制作者和傳播者對這種新利用方式的市場利益的貢獻亦很大,在很多情況下,短視頻的制作者和傳播者對新利用方式市場利益的貢獻甚至會遠遠超過長視頻的著作權人。

隻要長視頻的新利用方式不會對其正常市場利用方式構成競争,那麽長視頻新利用方式的市場利益即使不給予長視頻的著作權人,也并不會在根本上影響長視頻(電影、電視劇)的創作熱情和投資熱情;相反,如果将長視頻新利用方式的市場利益全部給予長視頻的著作人,則會嚴重阻礙和損害短視頻産業的發展。著作權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不僅要制作更多更好的優秀長視頻,還包括制作更多更好的優秀短視頻。在能夠保證長視頻創作者、投資者的正常市場利益和投資創作熱情的情況下,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均應将長視頻新利用方式的發展和短視頻的繁榮發展作爲其優先考量因素。因此,雖然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越來越傾向于短視頻對長視頻片段的使用視爲版權侵權,但是在裁量侵權賠償數額時,也應考慮到短視頻對長視頻市場替代作用較小的因素,與普通版權侵權有所區别。

第三,幫助侵權人的主觀狀态和過錯程度。雖然認定短視頻平台構成版權幫助侵權的前提就是其對平台上侵權短視頻具有“應知”的主觀狀态,但是,短視頻平台的這種“應知”,僅是其對平台上侵權内容的一種概括性的“應知”。短視頻平台應該知道在其平台上海量的短視頻中會存在侵權短視頻,但由于其技術能力的限制,并不能将全部侵權短視頻找出并采取删除或斷開鏈接措施。對于此種概括性的“應知”,雖然司法裁判有時會根據短視頻平台上特定侵權視頻的多寡而認定平台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應知”,并判決其承擔幫助侵權責任,但即使如此,此種被司法裁判認定的法律意義上的“應知”亦有程度輕重之分。此種法律意義上“應知”的程度輕重表現了幫助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程度,短視頻平台幫助侵權的賠償數額應與幫助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或者其應知程度,成正比例關系。

在判斷幫助侵權人的“應知”程度時,應主要考慮短視頻平台所采取的預防侵權措施的努力程度,并重點考察同類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現實技術能力和相關行業實踐。隻要短視頻平台所采取的預防侵權技術措施與其現實技術能力和相關行業實踐相對應,就應認爲其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其對直接侵權行爲的“應知”程度就較低。尤其是對于商業性的大型電影、電視劇權利人而言,如果其作爲原告要求被告采取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那麽在認定被告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被告的“應知”程度時,就應對标該原告的相關措施。如果被告所采取的措施達到了與原告相關措施相同,甚至更高水平的保護效果,那麽就應認爲被告所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其對直接侵權行爲的“應知”程度很低。故此,即使認定被告構成幫助侵權,但侵權賠償數額亦應較低。

四、結語

短視頻行業是最近幾年來快速發展起來的一種新興文化産業,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一項重要内容。短視頻平台以片段性、表演性、互動性爲特征正在成爲全球文化的重要展示空間和互動空間。短視頻産業的發展離不開優秀的電影、電視劇等長視頻的持續内容賦能,與此同時,電影、電視劇等長視頻也乘着短視頻快速發展的東風開辟了全新的市場空間和市場利益。因此,短視頻與長視頻二者應該也必須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由于當前技術條件的限制,短視頻平台可能會概括性地知道其平台上存在侵權内容,但是又無能力對侵權内容進行全面、準确定位。在這種情況下,對于短視頻平台上使用長視頻作品的行爲,如果不給予著作權人任何補償,對著作權人而言顯然不公平;而如果按照普通侵權的标準讓短視頻平台承擔版權幫助侵權責任及确定賠償數額,顯然亦對短視頻平台不公平。目前,我國學界對版權幫助侵權賠償責任的認定研究較少,尤其是對版權幫助侵權賠償數額計算方法的研究非常匮乏。理論研究和總結的匮乏,會導緻我國版權幫助侵權責任的畸輕畸重以及賠償數額的畸高畸低。科學、合理地确定短視頻平台的版權幫助侵權責任和賠償數額,對于平衡電影、電視劇等長視頻著作權人、短視頻平台、平台用戶等各方利益,促進長短視頻産業的健康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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