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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著作權典型案例及評析

發布時間:2024-05-22 來源:北京知識産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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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共受理著作權糾紛案件3988件,其中,一審著作權糾紛案件677件,二審著作權糾紛案件3289件,申請再審35件,民事再審4件,提級管轄5件。2023年共審結著作權糾紛案件5593件,其中,一審著作權糾紛案件893件,二審著作權糾紛案件4679件,再審審查34件,民事再審5件,提級管轄5件。

在較好地完成整體著作權案件審判工作的同時,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審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現選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向大家介紹。

案例一:

範曾與河南智鏈雲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王旭浩侵害作品著作權糾紛案(承辦法官:楊潔;法官助理:張恒)

一審:(2022)京0491民初18677号

二審:(2023)京73民終3237号

(一)基本案情

範曾,系我國知名畫家、藝術家,涉案美術作品爲範曾于1979年創作的人物水墨畫《賈島詩意》。河南智鏈雲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是提供國内外IP數字藏品(Non-Fungible Token,即NFT)服務的綜合平台,王旭浩是智鏈公司的唯一股東。範曾訴稱智鏈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注冊運營的微信公衆号“智鏈宇宙”上發布了标題爲“爆!國畫大師範曾畫作《賈島詩意》來了!!!”的文章;并在其開發、運營的“智鏈元宇宙”手機軟件(以下簡稱涉案軟件)上發行涉案美術作品的NFT數字藏品,上架數量爲1萬份,銷售單價爲39.9元,至訴訟時已售罄。範曾起訴要求:1.智鏈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範曾著作權的行爲,并将其已經鑄造的NFT數字作品在區塊鏈上予以斷開并打入地址黑洞;2.智鏈公司在其官網(m.zlnft.net)、官方微信公衆号(gh_28140e558b9d)、官方APP(智鏈元宇宙)和微博(UID:6329563582)顯著位置以及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要求緻歉内容應包含本案判決書案号及主要内容,報紙緻歉版面面積不小于6.0cm×9.0cm(相當于一般名片大小,非中縫位置),網絡緻歉時間不少于60日;3.智鏈公司和王旭浩連帶賠償範曾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658350元(包括經濟損失598500元,律師費5萬元、公證費9850元)。一審庭審中,範曾申請撤回第二項訴訟請求,并明确其主張的經濟損失數額中包含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裁判結果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定智鏈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判決河南智鏈雲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王旭浩連帶賠償範曾經濟損失330731.1元并賠償範曾合理開支2萬元,駁回原告範曾的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北京首例涉知名藝術家的NFT數字藏品著作權侵權案。NFT數字藏品鑄造、交易過程中産生的著作權侵權問題,體現了數字技術發展與著作權法律制度的碰撞融合。案件明确了NFT數字藏品交易過程中,适用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制作品傳播行爲的法律要件,平衡兼顧了NFT數字藏品版權方、制作方、平台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對于規範NFT數字藏品市場交易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案例二:

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與阿爾特汽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承辦法官:左慧玲;法官助理:張嘉藝)

一審:(2021)京73民初345号

(一)基本案情

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索公司)稱其系CATIA系列計算機軟件的合法著作權人。該系列計算機軟件是全球領先的計算機輔助設計、制造軟件,它可以支持從項目前階段具體的設計、分析、模拟、組裝到維護在内的全部工業流程。達索公司主張阿爾特汽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授權,擅自複制、安裝、商業使用其計算機軟件,侵害了達索公司對計算機軟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達索公司主張以阿爾特公司違法複制達索公司CATIA軟件的數量,參照軟件許可使用費來計算賠償基數,并主張2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額,據此計算的賠償金額遠超達索公司2000萬元的訴訟請求金額及相應合理支出8.05萬元。應達索公司申請,本院對阿爾特公司經營場所内的計算機和服務器進行證據保全,經雙方同意,采取抽樣方式對某某技術公司辦公場所内343台辦公電腦中的54台進行了證據保全操作。達索公司主張阿爾特公司在證據保全過程中利用虛拟桌面軟件實施了證據妨礙行爲。

(二)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判決阿爾特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辦公電腦中的未經授權複制、安裝使用的CATIA V5R18、CATIA V5R19、CATIA V5-6、CATIA V5-6R2016軟件及銷毀含有前述軟件複制件的載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币200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人民币8.05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爲涉國際著名工業設計軟件公司的著作權侵權糾紛。随着科技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證據妨礙行爲的具體方式不再局限于傳統的銷毀文件、拒絕提供開機密碼、斷電、暴力抗法等方式,以遠程操控終端電腦系統從而使侵權事實無法顯現是一種新型證據妨礙方式。本案中,阿爾特公司在證據保全過程中通過虛拟桌面軟件隐匿終端計算機中的軟件,屬于新型的證據妨礙行爲。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依據知識産權民事證據相關規則對該證據妨礙行爲進行認定與處理。同時,在原告提供了充足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本院依照原告主張的侵權複制軟件的數量乘以正常市場條件下軟件許可使用費用的計算方法,全額支持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有力打擊了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計算機軟件的侵權行爲,保護了權利人的軟件著作權。

案例三:

北京網元聖唐娛樂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雲格緻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承辦法官:馮剛;法官助理:汪舟)

一審:(2019)京73民初239号

二審:(2021)最高法知民終2193号

(一)基本案情

網元聖唐娛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元聖唐公司)是單機遊戲《古劍奇譚三:夢付千秋星垂野》(以下簡稱涉案遊戲)的著作權人。2019年,網元聖唐公司發現雲格緻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格緻力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胖魚遊戲(域名anygame.info,以下簡稱涉案網站)上提供涉案遊戲的在線服務,玩家點擊“web模式開啓”即可安裝運行涉案遊戲。網元聖唐公司認爲,雲格緻力公司将涉案遊戲進行互聯網傳播的行爲,嚴重侵害了網元聖唐公司的著作權,具體指網元聖唐公司對涉案遊戲享有的複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涉案遊戲運行後呈現的連續畫面形成的作品的著作權。此外,雲格緻力公司未經允許私自搭建雲服務器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争。

(二)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判決雲格緻力公司賠償網元聖唐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開支37684元。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爲涉單機遊戲“雲遊戲”服務的首例案件,涉及知名遊戲《古劍奇譚三:夢付千秋星垂野》。本案首先确定了遊戲作爲著作權保護客體的規範性價值,并确定了同一作品符合不同作品類型要求時,根據案情“按需認定”作品類型的原則;此後,本案确定了“雲遊戲”服務的性質,并基于“雲遊戲”服務特點确定應将涉案遊戲認定爲視聽作品予以保護;本案還區分提供作品的不同行爲模式,并認定無論用戶是否通過Steam平台購買涉案遊戲,被告未經許可采用“雲遊戲”服務爲用戶提供涉案遊戲的行爲均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爲,但已通過Steam購買涉案遊戲的用戶,通過“雲遊戲”服務登錄自有Steam賬号獲得涉案遊戲的行爲,未造成損失,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四:

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與北京一點網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承辦法官:蘭國紅;法官助理:葉瑞)

一審:(2022)京0491民初5947号

二審:(2023)京73民終850号

(一)基本案情

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主張北京一點網聚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其運營的“一點資訊”應用程序,以GIF動圖的方式向公衆提供東京奧運會賽事節目的直播和點播的行爲侵犯了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對東京奧運會賽事節目享有的複制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廣播組織權,其關于提供“在線奧運頻道”的宣傳行爲及在動圖中隐去央視台标行爲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争行爲,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争行爲,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并主張适用一倍懲罰性賠償,共計1000萬元,合理開支1萬元。

(二)裁判結果

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北京一點網聚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500萬元及合理開支9140元。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适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參照版權授權許可費确定賠償計算基數,并适用一倍懲罰性賠償。計算懲罰性賠償的基數不需要完全精準,如果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實際損失或者侵權獲利的大緻數額,即可以作爲計算懲罰性賠償基數的依據。若對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苛以過高的舉證責任,将不利于懲罰性賠償的适用,加大侵權保護力度的目的将會落空。實踐中,權利人對外授權的版權許可費是确定實際損失的重要依據,可以根據授權的内容、權項、範圍等因素酌情确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金額,并根據侵權的情節、造成的損害後果等因素确定适用懲罰性賠償的倍數。

案例五:

李煜與河南天一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盟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人天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僑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承辦法官:章瑾;法官助理:宋雅穎)

一審:(2021)京0106民初24501号

二審:(2022)京73民終2694号

(一)基本案情

李煜系圖書《曆史的光影:诠解紅樓夢》(以下簡稱涉案圖書)的作者,于2020年5月與河南天一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一公司)簽訂了出版代理合同,約定李煜共支付16.4萬元出版費用,由天一公司負責出版制作540冊涉案圖書并全部運送給李煜,圖書出版後發行權及經營收益權歸李煜所有,天一公司不參與圖書發行。6月,天一公司與北京盟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盟諾公司)簽訂出版合同,約定天一公司授權盟諾公司出版發行圖書,後者應按合同約定的540冊數量安排生産并交付。7月,盟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承僞造李煜簽字,使華僑出版社相信其全權代理李煜的涉案圖書出版發行事宜,雙方簽訂圖書出版協議書,盟諾公司支付4.5萬元,華僑出版社負責印制、裝訂1000冊涉案圖書交由盟諾公司發行。李煜在将已出版圖書進行發行的過程中,被相關發行商告知因市面在售涉案圖書數量太多故無法通過館配渠道發行,網上銷售涉案圖書的供貨商系北京人天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天公司),李煜經核實方知涉案圖書多印制460冊,盟諾公司已将絕大部分多印制的圖書出售給人天公司等商家書店。

因此,李煜認爲天一公司和盟諾公司構成共同侵權,且應當适用懲罰性賠償标準,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天一公司、盟諾公司、人天公司停止涉案侵權行爲,并共同賠償李煜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44.9萬元。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判決盟諾公司和人天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爲,盟諾公司賠償李煜經濟損失5萬元、合理支出1.7萬元,共計6.7萬元。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維持盟諾公司和人天公司停止侵權的判項,改判盟諾公司賠償李煜經濟損失15.456萬元及合理支出1.7萬元,共計17.156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适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認定盟諾公司采取僞造作者授權簽名的欺騙手段實施侵權行爲,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客觀上導緻大量超出作者本人預期印數的圖書在市場領域公開流通出售,侵權圖書的銷售範圍和規模系面向全社會公衆,未經許可超配額印制發行的行爲嚴重損害了相關圖書發售市場的正常秩序,侵權情節已達到嚴重的程度。如不适用懲罰性賠償,既不利于圖書發行市場秩序的穩定運轉、給相關方帶來極大的效率成本浪費,也不利于著作權立法本意和懲罰性賠償制度司法效果的有效統一和實現,故本案侵權行爲符合适用懲罰性賠償的法律适用條件。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客觀地計算出盟諾公司的違法獲利,并綜合考慮盟諾公司侵權行爲情節、範圍和後果、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性、涉案圖書的知名度等因素,确定懲罰性賠償倍數爲1.5倍,進而确定侵權人應予賠償的經濟損失數額。

案例六:

徐蜀與中華書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承辦法官:宋魚水;法官助理:陸燕、安然)

一審:(2021)京0106民初29104号

二審:(2022)京73民終4681号

(一)基本案情

徐蜀主張以往圖書館的館藏報紙目錄,隻收錄本館所藏報紙,且隻有簡單的文字著錄信息。其對民國時期全國範圍内的約8000種報紙進行挑選,收集、整理出上萬幅報紙圖版,爲每個報紙圖版配上文字介紹,并按照一定的邏輯整理、編排、分冊,形成了涉案書稿,具有獨創性,依法享有著作權。中華書局未經許可,在出版的基金項目成果中使用徐蜀的作品作爲核心、主要内容,侵害了徐蜀的複制權、發行權等。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徐蜀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中華書局賠償徐蜀經濟損失140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适用懲罰性賠償,加大對曆史文獻類智力成果知識産權保護力度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義在于:

1.明确了曆史文獻類彙編成果的獨創性判斷标準。從浩如煙海的曆史文獻中,彙編人通過自身的獨特選擇和判斷,揀選出符合其選擇标準的代表性内容,将數量龐雜的公有領域素材通過智力創造形成一目了然的彙編成果,是保護、整理、用好曆史文獻的重要一環,依法應受保護。曆史文獻類彙編成果獨創性的判斷應對選擇或編排方面是否具有獨創性進行分别判斷,既不能僅以素材本身屬于公有領域而否定其獨創性,也不能僅在部分判斷的基礎上就得出不構成作品的結論。

2.厘清了曆史文獻類彙編作品的權利邊界。曆史文獻類彙編作品在選擇方面具有獨創性的,他人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素材,實際上利用了彙編作品的獨創性表達部分,當利用達到一定比例導緻兩者在選擇上構成實質性相似時,即落入了權利人專有權利的控制範圍。同時,著作權法對該類彙編作品的保護仍限于選擇或編排方面的獨創性,而不延及彙編方法本身。

3.依法适用懲罰性賠償,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更好激發該領域的創新創造活力。當事人雖經磋商但在未達成合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作品的,可以認定侵權故意明顯。綜合考慮侵權人未經許可使用作品比例高、獲利巨大、影響廣泛等因素,可以認定侵權情節嚴重。根據侵權作品所涉國家級基金項目申報書中規定的相關費用,結合權利作品貢獻率可以确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并綜合侵權人主觀過錯、侵權行爲情節等因素,對權利人主張的1倍懲罰性賠償予以支持。

案例七:

劉先明與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信息中心、中國石油集團渤海石油裝備制造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承辦法官:楊潔;法官助理:張恒)

一審:(2022)京0491民初5680号

二審:(2023)京73民終3240号

(一)基本案情

劉先明系文章《創論精細管理工程》的作者,主張其對文章中所包含的“五精四細”内容享有著作權。2012年12月4日,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信息中心(以下簡稱國資委信息中心)運營的國務院國資委官網(www.sasac.gov.cn)刊登了文章《夯實管理基礎提升産品競争力中國石油渤海裝備公司制造公司管理提升活動初見成效》,文章由中國石油集團渤海石油裝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海裝備公司)供稿,以中國石油公司的名義刊登,文中含有“在精細管理方面,一是在成本、現金流物資、合同、流程、信息等六個方面實施精細管理工程”内容。劉先明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1.渤海裝備公司在國務院國資委官網(www.sasac.gov.cn)公開道歉一個月,消除侵權影響;2.渤海裝備公司賠償劉先明5000元;3.中石油公司在國務院國資委官網(www.sasac.gov.cn)公開道歉一個月,消除侵權影響;4.中石油公司賠償劉先明5000元;5.國資委信息中心删除國務院國資委網上含有抄襲成分的《夯實管理基礎提升産品競争力中國石油渤海裝備公司制造公司管理提升活動初見成效》;6.國資委信息中心賠償劉先明1元。在一審法院審理中,中石油公司以“因惡意提起知識産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提起反訴,要求劉先明賠償因惡意提起知識産權訴訟造成的律師費損失1萬元。

(二)裁判結果

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駁回劉先明的全部本訴訴訟請求,劉先明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合理開支1萬元。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知識産權惡意訴訟的典型案例,典型意義在于:

1.準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産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爲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複》,基于侵權之訴與惡意訴訟責任之訴的訴訟标的與請求的牽連性,擴大了反訴的受理範圍,将侵權之訴與惡意訴訟責任之訴合并審理,有利于一次性解決糾紛,實現訴訟效益。

2.明确了構成知識産權惡意訴訟的主客觀法律要件。結合本案案情,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特别指出,原告起訴時,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權利;但實際上,原告起訴時或者訴訟中因知識産權不具有實質正當性、知識産權存在瑕疵、超越權利邊界行使權利,均屬于原告訴訟行爲缺乏合法權利基礎的情形,上述情形應當作爲構成知識産權惡意訴訟的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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