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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涉杭州亞運會标志侵犯著作權罪一審判決書

發布時間:2024-05-28 來源:知産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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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蕭 山 區 人 民 法 院

刑事判決書

(2023)浙0109刑初748号

公訴機關: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豔,同年6月2日繼續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潘*琴,因本案于2023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2日繼續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元,因本案于2023年4月6日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2日繼續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吳*亮,因本案于2023年4月7日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2日繼續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青,因本案于2023年4月6日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2日繼續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林*亮,因本案于2023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2日繼續被取保候審。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杭蕭檢刑訴〔2023〕721号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豔、潘*琴、陳*元、劉*青、吳*亮、林*亮犯侵犯著作權罪,于2023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8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玉瑊、文藝霏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被告人孫*豔、潘*琴結夥,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以營利爲目的,擅自訂購、生産、儲存、銷售印有涉杭州2022年第19屆亞運會會徽及吉祥物等圖案标志的中性筆共計11萬支。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孫*豔、潘*琴通過被告人劉*青設計了上述中性筆使用的涉杭州亞運會圖案标志的花膜、包裝、亞克力挂件等圖稿,向被告人陳*元訂購了涉杭州亞運會吉祥物亞克力挂件約6萬件,向被告人吳*亮等人訂購印有杭州亞運會圖案标志的印制品3000張(切割爲包裝11萬支中性筆的盲盒、外盒),向被告人林*亮等人訂購涉杭州亞運會圖案标志的花膜共計11萬份。經查,涉案中性筆所用花膜、亞克力挂件、包裝盒(含盲盒、外包裝盒)等,表面所印圖形爲杭州2022年第19屆亞運會會徽“潮湧”、吉祥物“江南憶”。經認定,杭州亞運會會徽“潮湧”、吉祥物“江南憶”等是經著作權登記的美術作品、特殊标志;涉案中性筆使用杭州亞運會會徽、吉祥物,系未經權利人授權許可的行爲,涉嫌侵犯著作權、特殊标志專有權。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孫*豔、潘*琴、陳*元、劉*青、吳*亮、林*亮等供述,同案人員範夢飛等人供述,公司基本登記情況證明,微信聊天記錄,銷貨清單,發還清單,接受證據清單,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鑒定意見,作品登記證書,特殊标記登記證書,票據,刑事諒解書,歸案經過,各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孫*豔、潘*琴、陳*元、劉*青、吳*亮、林*亮的行爲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孫*豔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60000元,可适用緩刑;判處被告人潘*琴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60000元,可适用緩刑;判處被告人陳*元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可适用緩刑;判處被告人劉*青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可适用緩刑;判處被告人吳*亮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可适用緩刑;判處被告人林*亮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可适用緩刑。

被告人孫*豔、潘*琴、陳*元、劉*青、吳*亮、林*亮及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适用簡易程序,且各被告人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2022年第19屆亞運會組委會(以下簡稱杭州亞組委)對案涉“潮湧”“江南憶”等案涉圖案标志享有著作權。杭州亞組委已于2018年8月1日對《潮湧》進行著作權登記,登記号爲國作登字-2018-F-00198198;于2020年4月29日對《杭州2022年第19屆亞運會吉祥物“江南憶——蓮蓮”》《杭州2022年第19屆亞運會吉祥物“江南憶——宸宸”》《杭州2022年第19屆亞運會吉祥物“江南憶——琮琮”》進行著作權登記,登記号分别爲國作登字-2020-F-00995879、國作登字-2020-F-00995905、國作登字-2020-F-00995906。此外,杭州亞組委還對杭州亞運會會徽、吉祥物進行了特殊标志登記,登記号分别爲32666305、T2020027、T2020028、T2020029。

2021年年底開始,被告人孫*豔、潘*琴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經合謀以營利爲目的,擅自複制、發行印有涉杭州2022年第19屆亞運會會徽及吉祥物等圖案标志(下簡稱“涉杭州亞運會圖案标志”)的中性筆共計11萬支,其中型号爲CW893(有挂件)的中性筆6萬支,型号爲CW879(無挂件)的中性筆5萬支。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孫*豔、潘*琴通過被告人劉*青繪制了上述中性筆使用的涉杭州亞運會圖案标志的花膜、包裝、亞克力挂件等圖稿,支付劉*青人民币3000元;向被告人陳*元訂購了上述中性筆涉杭州亞運會吉祥物亞克力挂件約6萬件,支付陳*元人民币9000元;向被告人吳*亮等人訂購了用于包裝上述中性筆的印有涉杭州亞運會圖案标志的印制品3000張(切割爲包裝11萬支中性筆的盲盒、外盒),支付吳*亮等人人民币9000元;向被告人林*亮等人訂購上述中性筆産品所用涉杭州亞運會圖案标志的花膜共計11萬份,支付林*亮人民币約1650元。案涉圖樣均由被告人孫*豔、潘*琴提供給被告人陳*元、吳*亮、林*亮進行加工。被告人劉*青、陳*元、吳*亮、林*亮均未向被告人孫*豔、潘*琴要求提供授權或權利證明材料。經查,涉案中性筆所用花膜、亞克力挂件、包裝盒(含盲盒、外包裝盒)等,表面所印圖形爲杭州2022年第19屆亞運會會徽“潮湧”、吉祥物“江南憶”。被告人孫*豔、潘*琴制作的上述11萬支中性筆中已經銷售約6萬支,銷售金額共計10.8萬餘元,未銷售約5萬支,貨值6.5萬餘元。被告人孫*豔、潘*琴違法所得2萬元已被追繳沒收。

被告人孫*豔、潘*琴、陳*元、劉*青、吳*亮、林*亮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後,杭州亞組委出具《刑事諒解書》,對被告人孫*豔、潘*琴表示諒解。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劉*青退繳違法所得3000元,陳*元退繳違法所得9000元,吳*亮退繳違法所得8600元,林*亮退繳違法所得1650元。

本院認爲,被告人孫*豔、潘*琴、陳*元、劉*青、吳*亮、林*亮結夥,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美術作品,情節特别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孫*豔、潘*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元、吳*亮、劉*青、林*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孫*豔、潘*琴、陳*元、吳*亮、劉*青、林*亮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均已退出違法所得;被告人孫*豔、潘*琴取得了被害單位諒解,均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孫*豔、潘*琴、陳*元、吳*亮、林*亮的部分主刑或附加刑量刑建議不當,本院庭後建議調整而未調整,本院予以糾正。公訴機關其餘部分的量刑建議适當,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豔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二、被告人潘*琴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三、被告人陳*元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2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四、被告人吳*亮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2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五、被告人劉*青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六、被告人林*亮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七、被告人劉*青、陳*元、吳*亮、林*亮退出的違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孫*豔的作案工具黑色華爲nova 9 pro手機一部、被告人潘*琴的作案工具黑色nova 8 pro手機一部、HUAWEI Mate30手機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侵權産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何   敏

審 判 員  賈 菁 菁

審 判 員  王 奎 剛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錢   雨

書 記 員  張 雨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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