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這裏幾乎每天都有重大新聞發生

點擊展開全部

法律寶庫

更多 >>

知識産權環球資訊丨李宇春《無價之姐》終審認定未侵權;小米電扇侵權賠償格力185萬;海能達vs摩托羅拉新進展

發布時間:2024-07-12 來源:中國知識産權律師網
字号: +-
563

ip.png

2024/7/12


資訊速覽:

1.李宇春《無價之姐》侵權案終審勝訴

2.網盤空間低價擴容構成不正當競争案

3.小米電扇侵權賠償格力185萬

4.海能達vs摩托羅拉新進展:可少賠約1.2億美元

5.小米在與松下的SEP糾紛中未能獲得臨時許可

6.英諾賽科在美被判專利侵權

7.印度涉低溫儲罐外觀設計侵權案

 

 

01 李宇春《無價之姐》侵權案終審勝訴


無價之姐.jpg

 

近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知名歌曲被訴抄襲的版權侵權案件,該案曆時四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認定李宇春演唱的歌曲《無價之姐》未構成侵權。

 

案情回顧

 

《無價之姐》是由孫僑志作曲,李宇春作詞并演唱的歌曲,于2020年6月18日發行,是同年高熱度綜藝節目《乘風破浪的姐姐》的主題曲

 

2021年,該歌曲被爆出副歌部分與綜藝節目《歡樂中國行》的主題曲《跟我出發》副歌十分相似。同年10月,《跟我出發》歌曲作者董赫男向快手、李宇春及其公司發出律師函,稱《無價之姐》的副歌部分與自己創作的歌曲《跟我出發》存在高度相似性,要求李宇春立即停止侵權,發表道歉聲明并賠償200萬元。随後案件進入訴訟,一審由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認爲,《跟我出發》和《無價之姐》均屬于流行音樂歌曲,在進行相似性比對時應當注重音樂作品的整體性和蘊含情感的統一性。基于相同動機和音樂素材可以創造出不同的音樂作品,因此不能僅以相同動機和素材以及數個小節相同而認定不具有獨創性。

 

法院将涉案歌曲與《無價之姐》争議部律五線譜轉簡譜進行比對,認爲《無價之姐》與涉案歌曲在各部音符、旋律上有些許的變化,正是這些許的變化使得二者在旋律表達上呈現出較爲明顯的差異,結合兩首歌曲在整體表達情感上的差異性,從聽覺效果上可以明顯感知兩首歌曲的差異較大,争議的副歌部分亦存在較大差異。因此,難以認定《無價之姐》構成對涉案歌曲的抄襲。

 

法院最終認定《無價之姐》不構成對《跟我出發》的侵權,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二審維持了這一判決。

 

我國對作品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遵循“思想-表達二分法”,即隻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如今,互聯網上對于一些火熱的文藝作品常有抄襲紛争,将兩部在靈感、設定、部分内容等近似的作品主觀地認定爲抄襲。然而,這種近似通常并不能達到法律上“實質性相似”的判定标準,因而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抄襲。

 

 

02 網盤空間低價擴容構成不正當競争案


百度網盤.jpg

 

近日,上海市長甯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購平台商家向消費者提供網絡硬盤有償“擴容服務”的不正當競争案,認定商家低價銷售網盤空間的行爲對網盤運營者構成不正當競争,應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案情回顧

 

2022年9月,某知名網絡硬盤運營商B公司發現,有商戶在某網絡購物平台經營店鋪,銷售名爲“XX網盤擴容雲盤定制擴容大容量”的産品。經過B公司測試,涉案店鋪經營者利用其網盤後台系統的漏洞通過自己開發的擴容工具實現網盤擴容。經該網絡購物平台披露,上述擴容服務該店鋪共計銷售金額3.6萬元

 

B公司遂将店鋪經營者劉某訴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不正當競争行爲,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

 

被告劉某辯稱,其擴容的前提是消費者必須先行開通網盤會員服務,因此其提供擴容的行爲還變相增加了原告網盤會員業務的收入,沒有對原告權益造成損害,認爲自己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劉某通過技術手段,利用網盤後台服務器漏洞,使原本1T的網盤空間可達到20T、100T甚至1000T,其行爲妨礙和破壞了網盤存儲服務的正常運行,損害了原告的經營利益,擾亂市場競争秩序;且即使被告的擴容行爲需要以開通會員爲前提,顯然是爲了非正常使用網盤而進行,因此對于被告主張行爲促進了原告會員的開通用戶數量的抗辯,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法院認定被告劉某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争

 

綜合考慮原告網盤的市場影響力及收費标準等、被告劉某侵權行爲的持續時間、銷售情況以及被告的主觀過錯,判決劉某B公司賠償損失15萬元及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萬元

 

如今,網盤成爲不少人日常和工作文件的重要存儲和備份工具,其便捷性和安全性受到消費者的認可。存儲空間及價格不僅是消費者選擇網盤的重要考慮因素,也是網盤運營商的競争和盈利手段。

 

我們認爲,網絡産品存在技術漏洞在所難免,産品方不應當自認倒黴,對于此類商家不當利用技術漏洞銷售侵害網盤運營者利益的産品,擾亂市場正當競争秩序的行爲,網盤運營者不僅應及時修補技術漏洞,也應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03 小米電扇侵權賠償格力185萬


小米格力.png

 

7月9日,格力電器官方微博賬号“格力文傳”發布消息稱,近日,格力電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6月18日出具的(2023)最高法知民終1123号民事調解書,該文書要求本案涉及侵權的米家小米電風扇不得再制造和銷售,侵權人向格力電器支付人民币185萬元

 

7月10日,小米公司發言人回應稱,經查,我司并沒有收到任何環境電器相關訴訟。

 

針對小米公司回應格力電器補充指出,“小米官方旗艦店”銷售的産品“米家小米電風扇BPTS01DM”侵犯了我司相關專利,該侵權産品的委托方爲“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制造商爲“浙江星月電器有限公司”。制造商已更名爲“造夢者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已向我司支付185萬元。

 

目前,小米旗艦店已下架該款電風扇商品。

 

案件發展始末

 

2021年7月,格力電器委托公證人員在京東小米旗艦店購買“米家小米電風扇落地扇塔扇無葉風扇直流變頻節能米家APP智能互聯BPTS01DM”,并進行了公證。

 

同年10月,格力電器以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爲由造夢者(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東莞京東利昇貿易有限公司向廣州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訴訟。

 

據悉造夢者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以從事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爲核心的企業小米旗下供應商和生态鏈企業京東利昇貿易公司京東集團旗下公司。

 

2022年12月22日,廣州知識産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行爲構成專利侵權,應當賠償格力電器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本案二審期間,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二審法院依據和解協議内容制作了調解書,撤銷一審判決。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出,本案的被告并非小米公司,而僅是小米産品的零部件供應商,但是小米卻成爲了輿論中心。由此,我們認爲,像小米這類大公司在選擇供應商時應當更加謹慎,避免因供應商的侵權行爲而自身的喪失商譽對追夢者這類供應商而言,應當對其供應的産品嚴格把關,避免侵犯第三方知識産權,否則,不但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還可能喪失與大公司的合作機會。

 

 

04 海能達vs摩托羅拉新進展:可少賠約1.2


海能達.jpg

 

2024年7月8日,海能達發布了一則關于重大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稱,收到美國聯邦第七巡回上訴法院關于海能達與摩托羅拉之間版權和商業秘密侵權訴訟案件的判決。該判決支持了海能達針對版權域外管轄及分配的主張,其餘部分包括版權時效、商業秘密等維持了一審判決。根據上訴法院的判決,摩托羅拉無權就海能達在美國域外銷售涉訴産品提出版權侵權索賠。

 

針對美國域内賠償,法院認定海能達對産品收益所作貢獻部分不應計入賠償範圍,并要求美國伊利諾伊州聯邦地區法院(一審法院重新計算版權賠償金

 

海能達表示,根據估算,公司涉訴産品在美國銷售金額占比約爲13%,版權賠償金額有望在原一審判決的基礎上減少約1.2億美元,具體金額以法院判決爲準。

 

海能達表示尊重但不認可上訴法院關于商業秘密的域外管轄、涉訴産品收益分配等判決,後續将依法繼續提起相關程序,請求上訴法院重新審視并再次判決

 

有關本案的後續進展,我們将持續關注。

 

本案前情回顧

 

海能達是摩托羅拉在中國的早期專用通信代理商,2017年,兩公司之間因“挖人”産生的商業秘密及版權糾紛持續至今。

 

2017年3月,摩托羅拉在美國伊利諾伊州法院起訴海能達侵犯商業秘密和版權。2019年11月,案件進入庭審階段。

 

2020年3月,伊利諾伊州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海能達需向摩托羅拉賠償損失共計7,65億美元。之後,海能達提出上訴。2021年1月,法官将賠償金額調減至5.43億美元。

 

2022年6月,海能達向中國深圳中院針對摩托羅拉提起确認不侵權之訴。之後,摩托羅拉向美國法院提交禁訴令動議,要求海能達撤回起訴,美國法院于2024年3月批準該動議。

 

2024年4月,海能達收到美國法院判令,認定海能達未遵守禁訴令,禁止其在全球範圍内銷售雙向無線電技術的産品,并處以每天100萬美元的罰款,直至公司完全遵守禁訴令之時止。

 

約兩周後,美國第七巡回上訴法院作出判令,決定暫停執行伊利諾伊州聯邦地區法院對公司頒布的産品禁售令及罰款等,該判令立即生效。

 

 

05 小米在與松下的SEP糾紛中未能獲得臨時許可


松下小米oppo.png

 

近日小米與松下在歐洲的SEP糾紛有了新進展。上周五,英國高等法院駁回了小米的臨時許可請求這一臨時許可可以阻止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和德國法院的禁令,這些禁令預計将在今年秋季發布。

 

紛争回溯

 

2023年7月經過多年的談判,日本電子公司松下Panasonic)對兩家中國手機制造商:小米和OPPO發起了一場全球專利紛争。松下對這兩家中國公司在歐洲提起了24起訴訟。據悉,所有涉案專利均與WCDMA和LTE标準相關。

 

除在歐洲的統一專利法院(UPC)、英國高等法院以及德國的曼海姆和慕尼黑的地區法院的訴訟,雙方也将中國采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松下以四項專利爲由起訴小米和OPPO。英國高等法院已經審理了案件管理程序。2023年11月,英國高等法院法官理查德·米德Richard Meade下令對小米和OPPO進行初步FRAND審判。以OPPO的無效訴訟爲基礎的兩項技術審判将在FRAND審判後的2個月和4個月開始。OPPO和小米都在挑戰英國專利訴訟的有效性。

 

小米未獲得臨時許可

 

日前,小米向英國高等法院申請臨時許可,直到法院對FRAND彙率作出裁決(OPPO未參與這一申請)。然而,上周高等法院衡平法庭法官和競争上訴審裁處主席利奇(Thomas Leech)駁回了這一臨時許可的申請

 

Leech法官表示,“我拒絕小米要求的許可,這既是爲了與德國法院保持友好關系,也是因爲這樣做沒有任何效用。”如果松下在此期間從歐洲大陸法院獲得禁令,法官Leech不認爲這是違反FRAND義務。

 

小米立即對這一裁決作出回應,表示将上訴發言人稱,“小米不同意今天的決定,并将尋求上訴,以實現公平合理的臨時制度,以保護英國FRAND決定的完整性。”小米在聲明中強調,其“現在願意簽訂一份短期的FRAND許可證,以覆蓋英國法院在2024年10月審判後确定FRAND許可證的期限”。

 

下一場FRAND審判

 

法院在進入往往冗長的技術審判之前,應首先查明FRAND比率。因此,英國的訴訟程序可能會變得更快,從而使英國高等法院成爲确定FRAND費率的全球中央法院。

 

松下和小米此前已同意接受法院設定的全球FRAND費率。雖然松下希望附加某些條件,但小米在2024年夏天推動了一個加快的程序,以預測UPC和德國法院的第一批禁令,這也可能在2024年第四季度到來。理查德·米德Richard Meade)法官的觀點略有不同,他暫時暫停了針對小米的技術審判。

 

相比之下,OPPO完全專注于技術審判,并沒有承諾接受法院的FRAND費率。

 

然而,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FRAND裁決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臨時許可裁決之後,各方現在爲将于2024年10月28日開始的倫敦的FRAND審判作準備,預計至少要到2024年底或2025年初才能做出裁決。在那之後,是否有一方會對裁決提出上訴還尚未可知

 

松下與小米和Oppo的糾紛正在成爲一個重要案例,可能會規範UPC和歐洲大陸專利法院以及英國高等法院在SEP和FRAND訴訟中的相互作用。現在,英國高等法院在這場全球争端中做出了一項首批重要裁決。相關案件的後續進展,我們将持續關注。

 

 

06 英諾賽科在美被判專利侵權


氮化镓.jpg

 

7月8日,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初步裁定,确認宜普公司(EPC)包括氮化镓技術在内的兩項關鍵專利有效,并且判定英諾賽科(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英諾賽科美國公司侵犯了氮化镓技術專利

 

此前英諾賽科向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提出申訴,主張宜普公司包括氮化镓在内的兩項核心技術專利無效,但國家知識産權局确認了宜普公司在中國的兩項涉案專利的有效性

 

ITC最終裁定預計在美國時間2024年11月5日公布,這有可能導緻今年晚些時候英諾賽科的相關侵權産品進入美國市場受禁。

 

此前,德國芯片巨頭英飛淩也向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英諾賽科侵犯其氮化镓技術專利。針對這項起訴,英諾賽科當時回應稱“毫無根據”。

 

相關案件的後續進展,我們将持續關注。

 

 

07 印度涉低溫儲罐外觀設計侵權案

 

印度.jpg


近日,在印度的Inox India訴crygas Equipment涉及低溫儲罐的設計的侵權案中,法院的裁決對該國知識産權法的實踐具有重大影響,特别是在工業設計和版權保護領域。

 

低溫設備制造商因工程圖紙爆發糾紛

 

2018年,領先的低溫設備制造商Inox India起訴了crygas equipment (CEPL和LNG Express India (LEIPL)。CEPL和LEIPL隸屬于古吉拉特邦冷格斯工業集團公司。根據Inox的說法,這兩家公司複制了其專有的低溫儲罐和分配系統工程圖紙,并使用這些工業設計來制造自己的儲罐和分配系統。

 

Inox補充說,CEPL和LEIPL聘請了原告的兩名前雇員,被告從他們那裏獲得了專有的工程圖紙。CEPL認爲他們的工業設計沒有抄襲,而是根據規範和标準制作的。

 

争議焦點:工業設計的版權保護

 

這起訴訟焦點集中于1957年印度版權法第152根據該條款版權保護不适用于已經應用于工業,并且生産産品數量超過50個的設計。本案中,原告Inox印度公司已經生産了超過50個低溫儲罐,因此其設計不符合版權保護的條件。

 

根據印度2000年《外觀設計法》規定,符合要求的外觀設計可以進行注冊,一項外觀設計注冊之後,該外觀設計的所有權人自該外觀設計注冊之日起享有10年的版權,期滿前可以再續展5年。

 

然而,本案中,Inox印度公司沒有将其設計進行注冊,因此,缺乏支持其索賠的必要依據。

 

此外,本案還凸顯了證據在知識産權糾紛案件中的重要性。Cryogas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其中包括專家證詞獨立的創造文件,從而強化了其抗辯。另一方面,Inox未能提供不公平競争和挖走員工的證據。

 

知識産權具有地域性的特征,不同類型的知識産權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保護有所差異。因此,企業在對其業務進行全球布局的同時,也應當做好知識産權規劃和布局。

 

 

來源:網絡

編輯:馬千惠

審核:中國知識産權律師網

海報.jpg

評論

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