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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審結了一起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行爲保全複議案,通過綜合考慮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難以彌補的損害、采取保全措施是否會導緻利益失衡以及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特别是涉案被訴侵權芯片即将交付,情況較爲緊急,其流入市場可能給權利人帶來交易機會減少、價格侵蝕等損害,認定涉案行爲保全申請符合準許條件。該複議裁定系最高法知産法庭作出的首例支持停止被訴侵權行爲的行爲保全複議裁定。
澤某公司認爲芯某公司、馳某公司侵害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提起訴訟。立案後,澤某公司向無錫中院申請責令芯某公司、馳某公司停止侵害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行爲。無錫中院裁定:馳某公司、芯某公司自裁定生效之日至本案裁判生效之日分别停止生産、銷售被訴侵權芯片。馳某公司、芯某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複議申請。
經初步審查,芯某公司委托馳某公司代爲委托加工制造的50片矽片(折合約50萬顆芯片),已經由芯片制造企業交付給封裝企業。
最高人民法院複議認爲:首先,本案中澤某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布圖設計已經國家知識産權局登記,澤某公司起訴時提供相關證據,初步顯示被訴侵權産品的布圖設計與澤某公司涉案布圖設計相似度較高。其次,芯某公司、馳某公司的涉案芯片即将交付,情況較爲緊急,其流入市場可能損害澤某公司經濟利益,帶來交易機會減少、價格侵蝕等損害。而作出行爲保全,則可立即阻止被訴侵權芯片流入市場,有效阻止被訴侵權行爲及其結果的進一步擴大。再次,澤某公司的行爲保全申請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并提供了相應擔保的情況下,相對于不采取保全措施對澤某公司的損害而言,采取行爲保全措施對芯某公司、馳某公司造成的損害相對較小。最後,被訴侵權芯片在市場上有充足的可替代産品以供選擇,且并不涉及公衆健康、環境保護或其他重大社會利益,故是否準許采取行爲保全措施并不涉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馳某公司、芯某公司的複議請求。
本案複議裁定還闡釋了損害賠償制度和行爲保全制度在權利人保護方面的差異,強調了行爲保全制度的先行防禦功能。損害賠償制度旨在盡可能使被侵權人恢複到未遭受侵害之前的正常狀态,但市場搶占、價格侵蝕等損害通常難以簡單通過賠償經濟損失得到完全彌補;同時,因賠償範圍、舉證情況以及執行能力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即使判令賠償損失有時也會難以完全實現全面賠償的目的。因此,行爲保全作爲先行防禦機制,對于權利人的保護通常要優于賠償損失這一事後補救措施。
行爲保全作爲一種民事臨時救濟措施,其目的在于避免申請人在判決前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但同時也可能會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甚至是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如果人民法院對行爲保全的審查标準過于寬松,容易造成權利濫用;相反,如果标準過于嚴苛,則無法充分發揮該制度功能,不利于及時有效地保護權利人。因此,實踐中正确把握行爲保全審查标準尤爲重要。該案是最高法知産法庭首次作出支持行爲保全的複議裁定,爲審查行爲保全申請提供了可供研究參考的實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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