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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国内首起游戏行业横向垄断协议案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幻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幻境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三九九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云趣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趣公司)及一审被告深圳第七大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七大道公司)、北京多多迦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多迦游公司)、上海黑桃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桃互动公司)垄断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作出裁定
发布时间:2025.04.02 -
厦门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汾阳市某美甲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编辑按:2025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语知识产权法庭公众号发布一则案例:第三方发货网络销售行为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指出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销售,销售者待购买者提交订单后才从第三方购买相应货物,并指示该第三方直接将货物寄送给购买者的,该第三方的交付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交付行为,其发货地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发货地,该发货地可以构成以该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2.13 -
国民饮品屡遭侵权,露露打响捍卫商标之战
得以营造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承德露露提出高额索赔,无疑是给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打了一剂强心针。 案件最新进展:南方露露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承德露露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汕头露露公司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承德露露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二,侵权产品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均有销售,侵权范围遍及全国各地。 承德露露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汕头露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承德露露
发布时间:2018.06.29 -
英国最高法院UP案、康文森案SEP纠纷上诉裁决评析:管辖争议、全球许可与禁令救济
2020年8月26日英国最高法院发布了Unwired Planet与华为(以下简称:UP v.华为案)以及华为、中兴与Conversant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以下简称:康文森英国案)的上诉裁决。[1]英国最高法院在该裁决中总结了许可谈判的相关行业实践,回顾了两案的法律程序,并分析了案件的五个主要问题,其中涉及管辖争议、全球许可、禁令救济及其对CJEU华为 v. 中兴案规则以及FRAND承诺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0.09.01 -
圣奥公司与翔宇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8号 案 由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原晓爽、傅蕾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20年3月13日 关 键 词 技术秘密;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晋腾化学科
发布时间:2020.07.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法释〔202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4.22 -
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域外管辖权
一、 案情介绍 在近期作出的一份判决书[1]中,德里高等法院(以下简称为“法院”)认为:印度法院可以对位于印度境外的被告网站行使管辖权,但前提是,需要相应证据证明该网站是有意针对印度客户的。 (一)案件事实 原告Tata Sons Private Limited是印度著名的塔塔集团的一家控股公司,可能会以其知名品牌/商标“TATA”提供加密货币(crypto currency)的交易平台,尽管
发布时间:2023.05.24 -
试论CDN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的管辖依据
者的观点。 一、基本案情 腾讯等三公司与快手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报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提级管辖并得以批准。快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存在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腾娱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不是适格原告;本案应参照(2022)最高法民辖
发布时间:2024.04.19 -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地域管辖问题研究
摘要:确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一直是司法实务的难点,尤其是当涉及两个以上案由时,是区分不同案由分别确认案件管辖,还是依据一定规则选择其一案由确定管辖,其判定的管辖后果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当事人诉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时,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作为判断管辖权的依据,不应实质审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并将管辖地限缩至“被告住所地”。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5.07 -
再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2022)最高法民辖42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3号)以及(2023)最高法民辖2号民事裁定书再次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问题的热议。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的地域管辖规范争议由来已久,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两份民事裁定书亦主要聚焦以下3个核心议题: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范应当如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布时间:202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