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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燈》作者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認爲電影“九層妖塔”未給其署名,并進行大量情節篡改,起訴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導演陸川、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侵權,請求被告停止侵權,停止影片的播放和傳播; 賠償原告精神損失人民币100萬元。
對此,四位被告皆表示,署名權屬于合同範圍,但原告在合同中并未對此有任何限制,原告張牧野在簽訂小說著作權轉讓協議和小說拍攝協議時,并未約定需要署名,因此,反對原告的訴訟請求。
15日上午,原告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與中影、導演陸川、夢想者、樂視及北京環球藝動影業的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原告:影片獲獎并不等于侵權合理
原告張牧野在起訴書中稱,電影“九層妖塔”沒有給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電影的内容對原著歪曲、篡改嚴重,在人物設置、故事情節等方面均與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原告請求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即立即停止所有途徑對侵權作品的發行、播放和傳播; 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币100萬元的訴訟請求。
第一被告中影代理人認爲,電影“九層妖塔”獲第七屆歐洲萬象國際華語電影節最佳導演、最佳影片及最佳男演員獎項;影片還獲得第十一屆中美電影節影片“金天使獎”,影片導演陸川憑借該片獲得年度“最佳導演”獎;影片還入圍2015年中國電影導演協會年度影片、年度編劇、年度導演及年度男、女演員獎項。這說明電影獲得了公衆的認可。
對此,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器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韻說:“被告認爲改編後的電影《九層妖塔》獲取了最佳導演獎、最佳編劇獎等多項大獎,但這并不等于改編電影可以侵權,本案被訴行爲是被告侵犯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與涉案電影及相關人員是否獲獎無關,影片或主創獲獎是個藝術創作問題而非法律問題。于正因《宮鎖連城》(《宮3》)獲獎,但這不影響他涉嫌抄襲瓊瑤作品《梅花烙》,并侵權的事實。”
被告:電影改編屬于演繹創作需要
對于原告認爲電影未署小說原作者名字的訴訟請求,第一被告中影代理人說,影片開頭有說明改編自《鬼吹燈》的文字,足以使公衆知道原創作者;“天下霸唱”是小說作者,而非影片作者;署名權屬于合同範圍,但原告在合同中并未對此有任何限制;原著小說寫作不符合電影叙事順序,影片在小說的基礎上進行改編,屬于著作權法演繹創作的手法;九層妖塔公映後取得了較好的反響,提升了鬼吹燈小說與原著的知名度,給原告帶來較高的收益,而非侵犯其名譽。
第二被告導演陸川的委托代理人表示,陸川并非劇本著作權人,本案訴訟與陸川無關,不應被列爲被告。
第三被告夢想者認爲,影片内容引發的訴訟不應由夢想者承擔責任。
第四被告樂視代理人說,樂視影業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權,電影“九層妖塔”标注了根據小說《鬼吹燈》改編,相關法律并未約定演繹作品必須給原著作者署名;而且小說著作權轉讓協議和小說拍攝協議并未約定需要署名;樂視未參加影片九層妖塔的創作,無過錯責任,不是侵權主體;影片的創作、改編符合娛樂影片的創作規律,符合電影創作的專業要求,對原創内容進行改編是必然的;《九層妖塔》沒有歪曲《鬼吹燈之精絕古城》作品表達,沒有醜化和貶損,沒有侵犯原告的人格尊嚴,要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方第三人北京環球藝動影業認爲,原告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該方表示,電影是綜合藝術表達,電影創作除了劇本,還有表演者、音樂等,不能僅憑原告是原創小說的著作權人就否定影片九層妖塔的全部著作權;在涉案電影創作中,環球藝動不負責電影字幕,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同時,中影代理人認爲,原告的訴請如得到支持,将對電影創作電影市場造成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
事實回放:
原告“天下霸唱”系我國著名作家,創作了《鬼吹燈》系列文字作品(共二部八卷,其中第一部分爲《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曆)》,包括《精絕古城》、《龍嶺迷窟》、《雲南蟲谷》、《昆侖神宮》四卷)。小說以盜墓爲題材,講述的是幾名"摸金校尉"利用祖傳的風水方術知識到處探險尋寶的故事。小說内容考究,運用了大量的文學史詩、豐富的民間傳說,包含了對地理、風水、異域風情的介紹等等,具有極高的文學價值,引發了“盜墓文學”熱。自2006年2月發表以來,吸引了數千萬的讀者。《鬼吹燈》系列小說出版後,更是多版本、多次印刷,銷量過千萬冊。
後來,《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曆)》中的《鬼吹燈之精絕古城》被改編拍攝成電影,并于2015年9月23日以《九層妖塔》之名在全國各大影院上線放映。然而,“天下霸唱”認爲,電影《九層妖塔》沒有給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而且,電影的内容對原著歪曲、篡改嚴重,在人物設置、故事情節等方面均與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對此,四位被告皆表示,署名權屬于合同範圍,但原告在合同中并未對此有任何限制,原告張牧野在簽訂小說著作權轉讓協議和小說拍攝協議時,并未約定需要署名,因此,反對原告的訴訟請求。
15日上午,原告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與中影、導演陸川、夢想者、樂視及北京環球藝動影業的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原告:影片獲獎并不等于侵權合理
原告張牧野在起訴書中稱,電影“九層妖塔”沒有給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電影的内容對原著歪曲、篡改嚴重,在人物設置、故事情節等方面均與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原告請求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即立即停止所有途徑對侵權作品的發行、播放和傳播; 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币100萬元的訴訟請求。
第一被告中影代理人認爲,電影“九層妖塔”獲第七屆歐洲萬象國際華語電影節最佳導演、最佳影片及最佳男演員獎項;影片還獲得第十一屆中美電影節影片“金天使獎”,影片導演陸川憑借該片獲得年度“最佳導演”獎;影片還入圍2015年中國電影導演協會年度影片、年度編劇、年度導演及年度男、女演員獎項。這說明電影獲得了公衆的認可。
對此,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器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韻說:“被告認爲改編後的電影《九層妖塔》獲取了最佳導演獎、最佳編劇獎等多項大獎,但這并不等于改編電影可以侵權,本案被訴行爲是被告侵犯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與涉案電影及相關人員是否獲獎無關,影片或主創獲獎是個藝術創作問題而非法律問題。于正因《宮鎖連城》(《宮3》)獲獎,但這不影響他涉嫌抄襲瓊瑤作品《梅花烙》,并侵權的事實。”
被告:電影改編屬于演繹創作需要
對于原告認爲電影未署小說原作者名字的訴訟請求,第一被告中影代理人說,影片開頭有說明改編自《鬼吹燈》的文字,足以使公衆知道原創作者;“天下霸唱”是小說作者,而非影片作者;署名權屬于合同範圍,但原告在合同中并未對此有任何限制;原著小說寫作不符合電影叙事順序,影片在小說的基礎上進行改編,屬于著作權法演繹創作的手法;九層妖塔公映後取得了較好的反響,提升了鬼吹燈小說與原著的知名度,給原告帶來較高的收益,而非侵犯其名譽。
第二被告導演陸川的委托代理人表示,陸川并非劇本著作權人,本案訴訟與陸川無關,不應被列爲被告。
第三被告夢想者認爲,影片内容引發的訴訟不應由夢想者承擔責任。
第四被告樂視代理人說,樂視影業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權,電影“九層妖塔”标注了根據小說《鬼吹燈》改編,相關法律并未約定演繹作品必須給原著作者署名;而且小說著作權轉讓協議和小說拍攝協議并未約定需要署名;樂視未參加影片九層妖塔的創作,無過錯責任,不是侵權主體;影片的創作、改編符合娛樂影片的創作規律,符合電影創作的專業要求,對原創内容進行改編是必然的;《九層妖塔》沒有歪曲《鬼吹燈之精絕古城》作品表達,沒有醜化和貶損,沒有侵犯原告的人格尊嚴,要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方第三人北京環球藝動影業認爲,原告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該方表示,電影是綜合藝術表達,電影創作除了劇本,還有表演者、音樂等,不能僅憑原告是原創小說的著作權人就否定影片九層妖塔的全部著作權;在涉案電影創作中,環球藝動不負責電影字幕,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同時,中影代理人認爲,原告的訴請如得到支持,将對電影創作電影市場造成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
事實回放:
原告“天下霸唱”系我國著名作家,創作了《鬼吹燈》系列文字作品(共二部八卷,其中第一部分爲《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曆)》,包括《精絕古城》、《龍嶺迷窟》、《雲南蟲谷》、《昆侖神宮》四卷)。小說以盜墓爲題材,講述的是幾名"摸金校尉"利用祖傳的風水方術知識到處探險尋寶的故事。小說内容考究,運用了大量的文學史詩、豐富的民間傳說,包含了對地理、風水、異域風情的介紹等等,具有極高的文學價值,引發了“盜墓文學”熱。自2006年2月發表以來,吸引了數千萬的讀者。《鬼吹燈》系列小說出版後,更是多版本、多次印刷,銷量過千萬冊。
後來,《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曆)》中的《鬼吹燈之精絕古城》被改編拍攝成電影,并于2015年9月23日以《九層妖塔》之名在全國各大影院上線放映。然而,“天下霸唱”認爲,電影《九層妖塔》沒有給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而且,電影的内容對原著歪曲、篡改嚴重,在人物設置、故事情節等方面均與原著差别巨大,侵犯了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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