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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組:
請求人針對申請日爲2006年2月15日,專利号爲ZL200610009709.3,名稱爲“礦物棉噴塗建築物保溫隔熱系統構造”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争議專利)陳述意見,在之前的無效宣告請求中已經提交的證據和理由的基礎上,補充下述無效理由和證據,請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1-9全部無效。
補充證據:
附件4 CN2599100Y 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
附件5 CN1157275A 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
附件6 CN1594197A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
附件7 CN1376753A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
附件8 CN1322865A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
附件9 WO2005007970A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及中文譯文,
附件10 礦物棉噴塗絕熱層國家标準
補充無效理由:
一、權利要求9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之規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
權利要求9是: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礦物棉噴塗建築物保溫隔熱系統構造,其特征是:所述的透孔和非透孔裝飾闆與絕熱層之間噴刷有防水層。
按照權利要求1和3的記載,争議專利中的礦物棉噴塗建築物保溫隔熱系統構造爲多層結構,其中絕熱層外鋪設護面層,護面層外側設有飾面層。飾面層可以是室内牆體頂棚透孔裝飾闆和室内牆體頂棚非透孔裝飾闆中的一種。首先,權利要求9中進一步限定透孔和非透孔裝飾闆與絕熱層之間噴刷有防水層。即飾面層同時包括了透孔和非透孔裝飾闆,可見其與權利要求3相互矛盾,因此導緻權利要求9的保護範圍不清楚。此外,根據權利要求3中的記載,裝飾層與絕熱層之間還存在護面層。權利要求9中進一步限定透孔和非透孔裝飾闆與絕熱層之間噴刷有防水層,但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知曉是在護面層與裝飾層之間噴刷有防水層,還是在絕熱層與護面層之間噴刷有防水層,或是都需要噴刷,因此導緻權利要求9的保護範圍不清楚。
二、權利要求1-9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授權文本中的權利要求1-9爲:
1、一種礦物棉噴塗建築物保溫隔熱系統構造,它包括建築物基體,在建築基體上噴刷防水劑形成的防潮層,在防潮層外噴塗有礦物棉絕熱層,在絕熱層外鋪設護面層,護面層外側設有飾面層,其特征是:所述防潮層用的防水劑是甲基矽醇鈉與水按1:10的重量比混合後加入矽酸鹽水泥調成的漿液;所述的絕熱層是礦物棉與結合劑的混合物采用噴塗機械噴塗在建築基體防潮層表面上,經蒸發、 固化後形成穩定的絕熱層,其中結合劑是矽酸鈉、 甲基矽醇鈉、50%氫氧化鈉水溶液、纖維素和水按照重量比爲1:0.5:0.2:0.015:1,混合形成黏稠液體;結合劑與礦物棉的重量比爲1.2:1。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物棉噴塗建築物保溫隔熱系統構造,其特征是:所述的護面層爲室外杭裂砂漿、金屬或非金屬幕牆,室内抗裂砂漿、金屬或非金屬托網、透孔或非透孔裝飾闆中的一種。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礦物棉噴塗建築物保溫隔熱系統構造,其特征是:所述的飾面層是室外牆體塗料、玻璃幕牆、金屬幕牆、石材幕牆、屋面防水材料、室内牆體頂棚透孔裝飾闆、室内牆體頂棚非透孔裝飾闆或者是地面裝飾材料中的一種。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礦物棉噴塗建築物保溫隔熱系統構造,其特征是:所述的杭裂砂漿護面層中複合有玻璃纖維耐堿網格布或鍍鋅電焊網,在礦物棉絕熱層中設置有固定在建築基體上的錨拴,耐堿網格布或鍍鋅電焊網固定在錨拴上;所述的抗裂砂漿是由聚丙烯短纖維、減水劑、水泥、 中砂按重量比爲1.2:1:367:1450的比例加水調成的砂漿。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礦物棉噴塗建築物保溫隔熱系統構造,其特征是:在室外牆體抗裂砂漿中設置有橫向收縮縫配件。
6、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礦物棉噴塗建築物保溫隔熱系統構造,其特征是:在室外牆體杭裂砂漿中設置有縱向收縮縫配件。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礦物棉噴塗建築物保溫隔熱系統構造,其特征是:在室外牆體抗裂砂漿中設置有橫和縱向收縮縫配件。
8、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礦物棉噴塗建築物保溫隔熱系統構造,其特征是:在室外牆體抗裂砂漿中設置有透氣收縮縫配件。
9、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礦物棉噴塗建築物保溫隔熱系統構造,其特征是:所述的透孔和非透孔裝飾闆與絕熱層之間噴刷有防水層。
1、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
附件4公開了一種保溫隔熱吸聲複合牆體,其包括基牆(相當于建築物基體),位于基牆外的保溫隔熱吸聲層(相當于礦物棉絕熱層),其中保溫隔熱吸聲層是采用纖維噴塗機噴塗于基牆外與基牆結合成一體的纖維材料層,保溫隔熱吸聲層外有防護層(相當于護面層和飾面層)。其中纖維是選用岩棉、礦棉、和超細玻璃絲棉等纖維類材料。附件4與争議專利的領域相同,解決的技術問題相近,都是提供一種礦物棉噴塗建築物保溫隔熱系統。争議專利的權利要求1與附件4相比,區别在于:
(1):在建築基體上噴刷防水劑形成防潮層,防潮層用的防水劑是甲基矽醇鈉與水按1:10的重量比混合後加入矽酸鹽水泥調成的漿液;
(2):絕熱層是礦物棉與結合劑的混合物采用噴塗機械噴塗在建築基體防潮層表面上,經蒸發、 固化後形成穩定的絕熱層,其中結合劑是矽酸鈉、 甲基矽醇鈉、50%氫氧化鈉水溶液、纖維素和水按照重量比爲1:0.5:0.2:0.015:1,混合形成黏稠液體;結合劑與礦物棉的重量比爲1.2:1。
以上區别特征的目的是選擇适宜的防水劑和結合劑,避免外界水、汽向室内滲漏,以及使礦物棉能通過噴塗粘附在防潮層表面。
對于區别特征(1):首先,在建築基體上設置一層防水(防潮)層,以防止建築外的水、汽向内部滲漏是本領域的慣用技術手段。其次,附件5中公開了一種拒水膨脹珍珠岩保溫層制品及其制作工藝,其中選用甲基矽醇鈉作爲憎水劑,将其與水按照1:8-10的比例進行混合并加入到膨脹珍珠岩和水泥膠結材料中,從而制得拒水膨脹珍珠岩保溫層制品。該附件中還進一步公開了選用甲基矽醇鈉作爲憎水劑,一方面在水和二氧化碳作用下生成甲基矽醇,進一步反應後縮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網狀有機矽樹脂膜,另一方面由于矽酸鹽建築材料表面含有很高矽醇基,這些矽醇基能與防水劑中的矽醇基脫水膠聯,從而降低表面張力,實現反毛細管效應,形成拒水層。因此附件5給出了選用甲基矽醇鈉作爲防水劑,并與水按1:10的重量比混合後加入矽酸鹽水泥調成漿液以制備防潮層的技術啓示,本領域技術人員将其運用到附件4中在建築基體上形成防潮層是容易想到的。
對于區别特征(2):首先,将礦物棉與結合劑的混合,采用噴塗機械噴塗在建築基體防潮層表面上,經蒸發、 固化後形成穩定的絕熱層是本領域進行噴塗礦棉形成牆體保溫材料的慣用技術手段(見附件十)。其次,争議專利中與礦物棉配合使用的結合劑的組分構成也屬于本領域的現有技術。附件6中公開了一種納米生物二氧化矽絕熱材料,其包括納米二氧化矽植物灰、無機纖維、滲透劑、粘結劑、憎水劑和水,通過将各組分混合、幹燥後得到成型制品。該附件中還具體公開了無機纖維可選用礦物纖維,粘結劑可選用水玻璃(即矽酸鈉的水溶液),憎水劑可選用甲基矽醇鈉。而當采用水玻璃作爲粘結劑時,爲了滿足粘結性能和凝固時間的要求,通常都需加入氫氧化鈉溶液來調整水玻璃的模數,加入纖維素作爲增稠劑與水玻璃配合使用,這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調配粘結劑時的慣用技術手段。此外附件7中也公開了一種可以用于木、竹制品粘結的膠粘劑,其中就包括了水玻璃、氫氧化鈉、羧甲基纖維素。附件6和附件7中也都公開了相關組分的含量,在此啓示下,根據噴塗後的保溫隔熱性能要求,本領域技術人員完全能夠通過常規、有限次實驗得到結合劑中各組分的重量比,以及結合劑與礦物棉的重量比。
由此可見,争議專利的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已經被附件4、附件5、附件6結合公知常識公開,或被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結合公知常識公開,該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僅僅是将現有的技術進行了簡單組合,組合後的技術效果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預期的,因此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創造性。
2、權利要求2不具備創造性
權利要求2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其附加技術特征對護面層進行了限定。附件4中公開了防護層可以是連接于金屬連接件上的鋼絲網和覆蓋鋼絲網的水泥砂漿層,也可以是裝飾幕牆。可見權利要求2中的部分技術方案已經被公開。而裝飾闆、托網與砂漿、幕牆一樣,都是常見的外牆體防護材料,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根據使用環境的需要選擇具體材質和結構,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因此,權利要求2中其它的技術方案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無需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能夠想到的,在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2也不具備創造性。
3、權利要求3不具備創造性
權利要求3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其附加技術特征對飾面層進行了限定。附件4中已經公開了防護層可以是裝飾幕牆,可見權利要求3中的部分技術方案已經被公開。而牆體塗料、防水材料、裝飾闆與幕牆一樣,都是常見的外牆體裝飾材料,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根據使用環境的需要選擇具體類型和材質,權利要求3中其它的技術方案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無需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能夠想到的,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因此,在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3也不具備創造性。
4、權利要求4不具備創造性
權利要求4是權利要求2的從屬權利要求,其附加技術特征對抗裂砂漿護面層進行了限定。附件4中已經公開了防護層可以是連接于金屬連接件上的鋼絲網(相當于鍍鋅電焊網)和覆蓋鋼絲網的水泥砂漿層,其中金屬件是固定在基牆上,并且延伸到保溫隔熱吸聲層中(相當于錨栓)。附件8中公開了一種混凝土及砂漿用改性聚丙稀抗裂抗滲纖維,在實施例1中具體公開由水泥、河沙、石子、FDN高效減水劑、纖維材料和水混合而成的纖維混凝土,其中混凝土的重量比爲1:2.25:3.37,高效減水劑摻量0.6%,纖維加入量爲0.1%,該混凝土的抗裂性能明顯好于不加入纖維的普通混凝土(裂縫長度減少一半)。可見附件4中已經公開了與争議專利結構相同的水泥砂漿層,附件8中公開了與争議專利組分相同的抗裂砂漿。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用附件8中的抗裂砂漿替換附件4中的水泥砂漿,以提高牆體的抗裂性能,而且在附件8中組分配比的基礎上,其完全能夠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常規、有限次實驗得到适宜的組分重量比以滿足使用環境的要求。因此在權利要求2不具備創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4也不具備創造性。
5、權利要求5-8不具備創造性
權利要求5-8是權利要求2的從屬權利要求,其附加技術特征對收縮縫配件進行了限定。附件9中公開了一種用于在混凝土工程中形成接縫的裝置,該裝置可用于牆壁、樓闆和屋面中,以在混凝土将要開裂的位置形成防水、透氣的接縫。因此附件9給出了室外牆體抗裂砂漿中設置有橫向、縱向和透氣收縮縫配件的技術啓示,在權利要求2不具備創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5-8也不具備創造性。
6、權利要求9不具備創造性
權利要求9是權利要求3的從屬權利要求,其附加技術特征對防水層進行了限定。爲了進一步提高防水效果,避免以礦物棉纖維爲主的絕熱層吸水潮濕,在其表面噴刷防水層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慣用技術手段,并未産生任何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在權利要求3不具備創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9也不具備創造性。
綜上,第200610009709.3号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9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權利要求9的保護範圍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之規定,請求貴委依法宣告第200610009709.3号發明專利權全部無效。
此緻
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
請求人:北京新時基業絕熱纖維噴塗技術有限公司
代理人:徐新明
2014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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