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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已故的知名文化學者南懷瑾是否已将其著作權贈予中國台灣老古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老古公司)一直備受各界關注。9月2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爲原審判決關于未認定南懷瑾已将其著作财産權贈予老古公司的判決,并無不妥。
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在接受中國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上述著作權糾紛本質上可以歸結爲對著作權的争奪,以及對著作權部分權能控制權的争奪。防範此類版權風險,需要著作權人在生前對作品的著作權作出妥善處理,無論是繼承還是遺贈,都可以通過公證遺囑的方式,對作爲遺産一部分的著作權的分配作出安排。
判斷是否贈予
南懷瑾于2012年9月辭世,生前著有《論語别裁》等70餘部作品。2014年10月,南懷瑾之子南小舜(2017年9月1日離世後由其遺囑繼承人南品仁代理)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一中院)提起訴訟,起訴複旦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複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侵犯其著作财産權。翌年5月,一審法院依法追加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下稱上海老古公司)爲被告,要求複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賠償1024萬餘元。
南小舜在一審中表示,複旦出版社在明知其所出版著作的作者是南懷瑾的情況下,拒不支付版權費,擅自出版南懷瑾作品牟利,嚴重侵害了原告的權益。2015年9月,老古公司提起反訴,要求确認南懷瑾作品的著作财産權歸該公司所有。老古公司在一審中向法院提供了《許可使用證書》及《捐贈書》,表明南懷瑾的繼承人無權繼承和主張版權費,南懷瑾已将系争作品在内的所有作品著作财産權贈予老古公司。上海一中院認爲,種種事實與分析使其有理由否定老古公司關于南懷瑾贈予作品著作财産權的主張,認定南懷瑾仍享有其作品的著作财産權,老古公司的反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複旦出版社被判賠償130餘萬元。老古公司、複旦出版社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
在二審中,南懷瑾是否已将其著作權贈予老古公司成爲雙方的主要争議焦點之一。老古公司、複旦出版社及上海老古公司認爲,涉案《捐贈書》經鑒定其上之南懷瑾簽名真實,因此應當認定該《捐贈書》的真實性,原審法院依據捐贈事宜無他人得知、南懷瑾後續行爲與捐贈著作權不符、老古公司的後續行爲與捐贈不符、老古公司遲延出示《捐贈書》等理由否定南懷瑾已将著作财産權贈予老古公司,其理由難以成立。南品仁則認同原審法院的判斷,認爲南懷瑾平時有預留簽名的習慣、《捐贈書》系套印僞造。
對此,上海高院給出了支持一審判決未認定南懷瑾已将其著作财産權贈予老古公司的理由。比如,依據原審中的鑒定報告僅可确認《捐贈書》上的南懷瑾簽名真實,但無法确定該簽名與《捐贈書》打印文字的形成先後順序,故該《捐贈書》的真實性需結合其他情節綜合分析判斷。另外,上海高院還認定《許可使用證書》真實存在,老古公司有權許可複旦出版社出版涉案作品,複旦出版社不構成侵權。
10月15日,南品仁授權上海友禾律師事務所律師邬鐵軍發布聲明,稱根據二審判決,南懷瑾著作權依法仍由南懷瑾的繼承人享有,法定繼承權原本就不必法院确認,當老古公司的所謂贈予被二審法院駁回時,南懷瑾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就更無異議地獲得了上海高院的确認與支持;東方出版社出版南懷瑾的作品,系由南懷瑾生前親自授權,後由南懷瑾的法定繼承人繼續授權,故東方出版社享有合法的出版權。對此,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的代理人之一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丁偉曉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二審判決認爲《捐贈書》的真實性尚難以确認,也就是說真實性待定,故無法得出已由南懷謹的繼承人繼承南懷瑾著作權的結論。況且,本案并非原告對其繼承的财産性權利的确認之訴,所以客觀的說,裁決結果根本未予涉及。複旦出版社代理人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季立剛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二審判決一是确認了南懷瑾作品在我國大陸的許可使用權專屬老古公司,老古公司可以再許可第三人使用,無論是日常用語還是法律用語,“專屬”的文義都是明确的,即老古公司具有獨家使用權;二是撤銷一審判決中認定複旦出版社侵權并賠償130餘萬元,并認定老古公司有權許可複旦出版社出版南懷瑾作品等。關于“專屬”,邬鐵軍則認爲,上海高院在判決書中特别指出該“專屬”非著作權專用術語,即否定了複旦出版社是南懷瑾生前唯一出版方。若按照複旦出版社的謬解,那麽南懷瑾生前親自授權東方出版社的行爲屬于違法?
謹防版權隐患
圍繞南懷瑾的作品,出現了著作權權屬糾紛、出版許可糾紛和著作權侵權糾紛等系列糾紛,南懷瑾生前創建和合作的文化公司、出版社,以及南懷瑾的繼承人等都卷入了糾紛中,這也反應出各方對于南懷瑾作品的著作權價值的重視。可以說,越具有市場傳播價值的作品,越可能招緻各類版權糾紛。因此,對于著作權人而言,在身前妥善選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妥善處理著作權繼承或遺贈事宜十分必要。
何隽表示,著作權人可通過公證遺囑的方式,對作爲遺産一部分的著作權的分配作出規定。如果著作權人有意将著作權贈予他人,應在生前作出明确表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僅取得了作者生前已發表作品的著作權财産權利,同時也取得了未發表遺作的發表權。即對于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内,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另外,著作權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也有義務保護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在作者去世後不得侵犯。
同時,何隽還強調,南懷瑾作品引發的著作權糾紛,也反映出作品承載着文化傳承的價值。因此,對繼承人而言,維護作品的著作權不僅要确保其财産權利的實現,也要盡可能以合适的方式向社會公衆傳播作品,讓作品的文化價值得以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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