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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5月22日,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露西(Lucy H.Koh)針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訴美國高通公司壟斷糾紛案作出了有利于FTC的判決,判決高通公司敗訴,并對高通公司提出多項要求,包括不得以芯片供應爲威脅與客戶進行專利許可協議談判;以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向調制解調器芯片供應商提供标準必要專利(SEP)許可;不得簽署芯片獨家供應協議;接受7年監管等。
該案宣判後,高通公司立即發布聲明,表示強烈反對,将尋求立即中止聯邦地區法院判決的執行,并向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該案判決是高通公司和蘋果公司達成和解之後,通信行業的又一起爆炸性新聞。有觀點認爲,該案判決有可能導緻高通公司與蘋果公司剛剛達成的和解協議再生風波;還有觀點認爲,該案判決可能會影響高通公司按整機售價爲基礎的專利許可模式。
是否構成市場壟斷?
2017年初,FTC指控高通公司采用不公平競争的措施來維持其在手機芯片市場的壟斷地位。據了解,高通公司許可他人使用的專利包括标準必要專利和非标準必要專利,這些技術已經被業内企業廣泛采用,标準必要專利應當以FRAND原則許可他人使用。
在該案庭審期間,蘋果公司首席訴訟律師、副總裁諾琳·克拉爾(Noreen Krall)曾接受了中國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她表示:“庭審中,多家企業都出庭作證,其中包括愛立信、英特爾、摩托羅拉等多家企業,這些公司的證詞高度一緻,他們表示如果不能滿足高通公司的專利許可條件,高通公司就會終止向他們提供芯片,這屬于濫用芯片市場的支配地位。”
對于蘋果公司當時的觀點,高通公司并不認同,高通公司高級副總裁馬克·斯奈德(Mark Snyder)在接受中國知識産權報記者采訪時曾表示:“我們隻看到了一部分證人提供的部分證言,這些證言都是FTC挑選并提交給法院的,且屬于對他們的主張有利的部分。實際上,這些證人還提供了很多其他證言。這些來自同樣證人的證言将證明,高通公司從未做出任何有損這些公司利益的行爲,而且也從未以停止供應芯片爲要挾,迫使這些公司簽訂任何違反FRAND原則的合同條款。”
經審理後,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作出了有利于FTC的上述判決。對此,高通公司執行副總裁、總法律顧問唐·羅森博格表示:“我們對法官的判決包括她對事實的解讀以及對法律的運用表示強烈反對。”
是否需要重新談判?
FTC起訴高通公司時,蘋果公司與高通公司在全球範圍内的知識産權糾紛正鬧得難解難分。但今年4月,高通公司和蘋果公司在全球範圍内達成和解。有觀點認爲,該案判決有可能會對雙方已經達成的和解帶來新的變數。
法院在判決中對高通公司提出了其與客戶簽署專利許可協議和芯片供應協議的相關要求,比如,以FRAND原則向調制解調器芯片供應商提供SEP許可;不得以芯片供應爲威脅與客戶進行專利許可協議談判等。有觀點認爲,如果該判決生效,将會影響高通公司與蘋果公司剛剛達成的和解協議,有可能導緻包括蘋果公司在内的多家手機廠商重新與高通公司進行專利許可談判。
對此,美國摩爾觀察者公司(Moor Insights)的創始人帕特裏克·穆爾黑德(Patrick Moorhead)表示,蘋果公司的目标是在未來一兩年内,不能在5G領域落後于他人,其應該不會重新與高通公司進行談判。高通公司與蘋果公司和解協議的關鍵部分是雙方自願終止全球範圍内的所有訴訟,并簽署了爲期6年的專利許可協議和芯片供應協議,因此,至少在未來6年内,雙方會相安無事。
是否改變商業模式?
有業内人士認爲,法院如果執行該案判決,将對高通公司根據整機售價建立的專利許可模式産生沖擊。
在帕特裏克·穆爾黑德看來,法院很有可能會推遲執行該案判決,因爲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和FTC都沒有成功證明消費者、芯片廠商和手機廠商受到了高通公司的傷害。
在該案庭審過程中,法院認同FTC主張高通公司率先采用“整機授權”商業模式的觀點。帕特裏克·穆爾黑德認爲這些内容嚴重不符合事實,事實上,愛立信公司最早采用了“整機授權”商業模式。
帕特裏克·穆爾黑德表示,法院的判決隻會讓事情更複雜,原本從整機角度進行授權是很簡單的,如果改變這種專利許可模式,目前的很多手機廠商,特别是中小手機廠商需要針對手機裏的衆多技術逐一獲得專利許可。這種專利許可模式會使大型縱向集成的手機廠商受益,但不利于中小手機廠商的發展。
未來,不管該案判決結果走向如何,都可能會對全球智能手機市場産生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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