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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在搜索引擎上輸入“施耐德電梯 施耐德電氣”,浏覽器将自動識别問題爲“施耐德電氣和施耐德電梯是同一家公司嗎?”這或許也是多數消費者的疑惑。
今日,知産力獲悉,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施耐德電氣)與蘇州施耐德電梯有限公司(下稱施耐德電梯)侵害商标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迎來了一審判決,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蘇州中院)的這一判決或将爲消費者解答疑惑。
2019 年7月24日,本案于蘇州中院立案。施耐德電梯在答辯期内提出管轄權異議。經蘇州中院一審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施耐德電梯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一審中,原告施耐德電氣稱,自1992年起,施耐德電氣歐洲公司及原告先後在全國多地投資、設立以“施耐德”爲字号的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生産銷售Schneider、施耐德品牌産品。該系列産品在中國市場上均具有良好的銷售業績,用戶遍布全國各地。經過長期經營,原告已根植中國,并憑借優良的産品和服務品質在社會上廣受贊譽,公司與品牌獲得諸多榮譽。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公司名稱、字号“施耐德”及“Schneider”“施耐德” 品牌具有了知名度且爲公衆熟知,故請求認定爲馳名商标并受法律特殊保護。施耐德電梯在經營中以施耐德電梯對外宣傳、接洽業務、銷售産品,并在宣傳及電梯産品上突出使用SCHNEiDER标識,與施耐德電氣的Schneider屬于相同商标,在廠内及宣傳中也突出使用“施耐德”文字,構成公衆的混淆與誤認,侵害企業名稱權及商标權。
被告施耐德電梯則認爲,其與施耐德國際是合作關系,由施耐德國際授權被告使用SCHNEiDER商标,施耐德電梯生産的大部分電梯均由施耐德國際在國外銷售,施耐德電梯從未想過要傍施耐德電氣的名牌。且施耐德電氣不生産電梯,不具備生産電梯的資格, 在電梯行業毫無影響,施耐德電梯對SCHNEiDER商标的使用不會導緻公衆的混淆。施耐德電梯還認爲施耐德電氣的引證商标“”不構成馳名商标。
蘇州中院經審理判令:
一、被告蘇州施耐德電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涉案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爲;
二、被告蘇州施耐德電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争行爲,停止使用www. schneider-e leva tor. cn和 www. schneider-e leva tor. com域名;
三、被告蘇州施耐德電梯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施耐德”文字;
四、被告蘇州施耐德電梯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賠償原告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000萬元;
五、被告蘇州施耐德電梯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賠償原告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爲制止本案侵權行爲支付的合理開支15萬元;
六、被告蘇州施耐德電梯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内容須經本院審核);
七、駁回原告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涉案權利商标第G715396号“”被認定爲馳名商标。蘇州中院認爲,施耐德電梯公司突出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标識的行爲構成商标侵權。鑒于施耐德電氣所主張保護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爲第9類商品斷路器、開關、接觸器等,而被控侵權标識則使用于第7類商品電梯以及相應的宣傳推廣過程中,兩者屬于不同類别,故判定是否侵害注冊商标權的前提則在于本案是否需要認定涉案商标爲馳名商标并據此進行相應的跨類保護。涉案權利商标已累積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爲廣大消費者所熟知,具有被認定爲馳名商标的事實基礎與認定馳名商标的必要性。
此外,施耐德電梯将“施耐德”用于其企業名稱并使用含 “Schneider"英文域名的行爲侵害了施耐德電氣的馳名商标權及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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