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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内首例虛拟數字人侵權案二審宣判:“中之人”爲表演者

——魔琺公司與四海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

發布時間:2024-01-08 來源:知識産權那點事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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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點】

1. 關于虛拟數字人的“創作”行爲,其實際上是基于深度學習算法而生成内容,可以體現爲虛拟數字人在“表演”過程中産出的文本、圖像、音視頻内容等。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自然人等作爲主體的智力成果,虛拟數字人不是自然人,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當下,人工智能創作成果的智力創作空間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獨創性,能夠構成具體類型的作品,也不歸屬于虛拟數字人,還要根據作品類型對作品權屬進行判斷,可能屬于開發設計者。

2. 真人驅動型虛拟數字人背後的中之人是必不可少的參與主體,此時虛拟數字人作爲完成中之人表演到虛拟形象可視化、具象化的過渡,尚未有其對作品的自主理解和具有高度個性特征的自主表演意識,虛拟數字人所作的“表演”實際上是對真人表演的數字投射、數字技術再現,其并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權。當虛拟數字人參與拍攝或作爲角色出演,其行爲、表演活動被記錄下來并被攝制在一定介質上,若該連續動态畫面在上下銜接過程中産生了獨特的視覺效果或表達特定思想感情,存在選擇、判斷、組合、編排,相關視頻具備獨創性,則可以構成視聽作品。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其他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若視頻缺乏獨創性,則可以考慮按照錄像制品加以保護,錄像制作者享有相關鄰接權。此時,不論何種驅動類型的虛拟數字人,均不享有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或錄像制作者的鄰接權。

3. 在Ada動捕視頻的後半段中,徐某某作爲舞者,通過手臂、腰身、臀腿等作出連貫舞蹈動作,并非僅是簡單動作的拼湊,而是以抽象和變化多端的肢體語言借助音樂營造輕松、活潑的氛圍,與旋律相契合,運用身體的律動來表達某種特定的情感,再映射到虛拟數字人Ada身上。徐某某按照魔琺公司提供的文案内容進行配音,在錄制過程中融入自身的情感并以聲音、手勢、動作、表情的形式演繹文案内容,并展現舞蹈内容,符合著作權法中的表演者的相關規定。關于表演者權的歸屬問題......徐某某所作的上述表演爲職務表演,魔琺公司通過約定享有表演者權中的财産性權利,其中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

4. 誠然,魔琺公司主張的原始權利視頻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然而四海公司所發布的被訴侵權視頻中删減和替換的信息内容及相關标題中的話題内容可能影響消費者理性決策,從而得以獲得更多商業機會,擾亂市場競争秩序,直接損害魔琺公司的商業利益,其有關行爲方式和損害後果已超出著作權法的評價範疇,應落入反不正當競争法的規制範圍。

【案例來源】

杭州互聯網法院(2022)浙0192民初9983号民事判決書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終4722号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四海光纖網絡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魔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魔琺公司系一家以計算機圖形學和AI技術爲核心的科技公司,Ada 系魔琺公司在發展其産品業務過程中打造的超寫實虛拟數字人。魔琺公司自稱于2018年12月創作完成了虛拟數字人Ada的正面形象,爲進一步宣傳和推廣旗下虛拟數字人,又制作完成了虛拟數字人的兩段相關視頻,并于2019年10月、11月通過某平台發布,一段用以介紹虛拟數字人Ada的場景應用,一段記錄真人演員徐某某與虛拟數字人Ada的動作捕捉畫面,對虛拟數字人Ada進行商業化使用。

2022年7月,四海公司通過抖音賬号發布兩段被訴侵權視頻,視頻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琺公司發布的相關視頻内容,并在片頭片尾替換有關标識,以及在整體視頻上添加虛拟數字人課程的營銷信息,其中一段視頻還添加四海公司的注冊商标,并将其他虛拟數字人名稱作爲标題一部分。

魔琺公司認爲四海公司的上述行爲侵害其美術作品、視聽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害錄像制品及表演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爲,要求停止侵害(後撤回)、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含維權費用)50萬元。四海公司認爲魔琺公司不享有相關權利,其行爲不構成侵權,且未因發布被訴侵權視頻而實際獲利。

【判決觀察】

一審法院認爲,根據上述查明的事實,結合當事人的訴訟主張,本案争議焦點爲:一、虛拟數字人著作權及鄰接權認定;二、魔琺公司主張的虛拟數字人Ada形象及相關視頻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三、魔琺公司是否享有Ada動捕視頻的表演者權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四、四海公司的涉案行爲是否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五、四海公司的涉案行爲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爲;六、本案民事責任的确定。

一、虛拟數字人著作權及鄰接權認定

在審查虛拟數字人對應的中之人及虛拟數字人的開發主體、經營主體是否享有著作權法項下的法定權利時,應有必要先就虛拟數字人是否享有著作權或鄰接權作出評價。

結合虛拟數字人的生成方式和技術背景,其系通過建模、智能合成、動作捕捉及其他數字技術手段所制作出的具有外貌、聲音等方面的特征和行爲模式的虛拟角色的可視化呈現形象。在創建虛拟數字人的過程中,驅動方面的基本邏輯是建立從輸入文本到輸出音頻和視覺信息的關聯映射,随着動作展現、基于文本的實時語音生成和動畫合成并加以渲染。具備交互屬性的虛拟數字人是動态、可交互的,且具有一定程度的情感表達能力,在通過深度學習算法後可以擁有更加智能化的表現能力,從而與用戶進行互動。就目前虛拟數字人行業發展情況來看,在着眼于技術路徑的選擇時,較爲常見的虛拟數字人類型包括:真人建模、真人驅動;真人建模、算法驅動;虛構角色、真人驅動;虛構角色、算法驅動。從呈現形式來看,明星藝人對應的虛拟數字人、高仿真的寫實類虛拟數字人一般都是仿照真人外形,可以是超寫實風格;卡通形象的虛拟數字人可以是二次元風格。算法驅動型虛拟數字人作爲強人工智能,還處在逐步發展階段,相較而言,真人驅動型虛拟數字人強調“人機耦合”,更接近于弱人工智能,發展較爲成熟。

虛拟數字人依賴數字網絡空間存在,作爲一種人工智能技術的具體應用和多個技術領域的集合産物,其是否享有著作權法上的權利,一審法院作如下評析:

一方面,從著作權主體來看,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另外,在具備一定條件時,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亦應受保護。顯然,虛拟數字人并非上述主體,其本身運行的既定算法、規則以及所獲得的運算能力和學習能力,均體現了開發設計者的幹預和選擇,其在某種程度上僅是作者進行創作的工具,不具有作者身份。在非作者身份時享有著作權亦不可行,無論是著作權的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虛拟數字人都無法作爲著作權人存在。

另一方面,從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及權利歸屬來看,著作權人就作品享有著作權,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等分别對表演活動、錄音錄像制品等享有鄰接權。考慮到虛拟數字人的展示方式,可以從以下幾個維度進行判斷:第一,關于虛拟數字人的“創作”行爲,其實際上是基于深度學習算法而生成内容,可以體現爲虛拟數字人在“表演”過程中産出的文本、圖像、音視頻内容等。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自然人等作爲主體的智力成果,虛拟數字人不是自然人,在弱人工智能盛行的當下,人工智能創作成果的智力創作空間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獨創性,能夠構成具體類型的作品,也不歸屬于虛拟數字人,還要根據作品類型對作品權屬進行判斷,可能屬于開發設計者。第二,關于虛拟數字人的“表演”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通常認爲,表演是指表演者根據自已對作品的理解和闡釋,以自己的聲音、動作或表情或借助樂器等道具來表現作品的内容。顯然,虛拟數字人不符合表演者的上述界定。值得一提的是,真人驅動型虛拟數字人背後的中之人是必不可少的參與主體,此時虛拟數字人作爲完成中之人表演到虛拟形象可視化、具象化的過渡,尚未有其對作品的自主理解和具有高度個性特征的自主表演意識,虛拟數字人所作的“表演”實際上是對真人表演的數字投射、數字技術再現,其并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者,不享有表演者權。第三,當虛拟數字人參與拍攝或作爲角色出演,其行爲、表演活動被記錄下來并被攝制在一定介質上,若該連續動态畫面在上下銜接過程中産生了獨特的視覺效果或表達特定思想感情,存在選擇、判斷、組合、編排,相關視頻具備獨創性,則可以構成視聽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其他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若視頻缺乏獨創性,則可以考慮按照錄像制品加以保護,錄像制作者享有相關鄰接權。此時,不論何種驅動類型的虛拟數字人,均不享有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或錄像制作者的鄰接權。

随着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發展,虛拟數字人必然會朝着更加智能化、精細化、多樣化的方向發展,不過在現有的著作權法律體系的框架下,虛拟數字人無法享有著作權法上的權利。将在下文對涉案虛拟數字人Ada作更進一步的評析。

二、魔琺公司主張的虛拟數字人Ada形象及相關視頻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打造虛拟數字人的過程反映了從初步制作到完成的核心技術融合。本案中,虛拟數字人Ada并非真人建模,即并未對應某一特定自然人的數字分身,該虛拟形象的生成過程包括創建靜态三維形象、建模與智能綁定。在創建形象的環節,需要先進行角色定位、人物性格預設來創作基本畫像,再經過3D建模、渲染、細節美化、服裝配飾構建等步驟增強角色真實感和美觀度。在虛構角色形象的基礎上,制作者選擇利用真人演員的面部、肢體的識别關鍵點(并非直接使用真人演員的五官)投射 到虛拟數字人的三維模型上,完成建模綁定。靜态三維形象再通過真人演員進行驅動(表情、動作等捕捉)以展示動态的可視化效果,虛拟數字人Ada的面部表情及肢體動作能以貼合人體狀态的方式呈現。在發布虛拟數字人Ada的标準化形象後,魔琺公司已結合多種行業需求,在貼合具體應用場景下進行多領域的商業化使用。魔琺公司主張虛拟數字人Ada形象構成美術作品,Ada發布視頻、Ada動捕視頻分别構成視聽作品、錄像制品。四海公司辯稱虛拟數字人Ada形象不構成美術作品。

一審法院認爲,虛拟數字人的靜态形象及其展示可視化效果的固定載體可以根據著作權法進行權利判明,尤其是存在權利聚合形态的展現時,還應注意厘清權利歸屬和行使邊界。就虛拟數字人Ada形象及與Ada相關的2段涉案視頻的獨創性進行審查,是認定作品構成與否的前提。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内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結合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視聽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适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結合本案,第一,虛拟數字人Ada的形象反映該虛構角色的表情、神态、動作、服飾、造型的靜态展示效果,在多款不同服裝造型中,該形象的五官、發型、身材比例均相對固定,其表現形式借鑒了真人的體格形态,同時又通過虛拟美化的手法表達了作者對線條、色彩和具體形象設計的獨特的美學選擇和判斷,系具有審美意義的人物造型藝術。附圖1反映虛拟數字人Ada形象的其中一款造型,可作爲美術作品受到保護。四海公司的抗辯意見,依據不足,不予采納。第二,Ada發布視頻系以虛拟數字人Ada作爲主人公,從其視角對在不同應用場景下的多元 化分身及職業特點進行介紹,通過對于攝制畫面的編排、剪輯與虛拟場景的搭建、切換、銜接,輔以旁白配音及同步字幕,呈現流暢逼真的動畫效果,凝聚了制作者的創造性勞動,體現了制作者的選擇和判斷,具有較高的獨創性,符合著作權法關于作品要件的規定,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作品。第三,Ada動捕視頻較多采用固定機位拍攝,從對真人演員表演的正面視角進行機械錄制,再投射到虛拟數字人Ada上作視頻渲染、簡單排列,中間穿插一部分真人動态攝制畫面的分鏡頭處理,整體畫面的内容選擇上較爲單一,真人演員與虛拟數字人的動作捕捉同步畫面以及虛拟數字人身處同一背景中的手勢、形體展示,更多地是以數字化的方式機械地反映真人演員的動作,無法滿足視聽作品的獨創性要求,應被認定爲錄像制品。

三、魔琺公司是否享有Ada動捕視頻的表演者權及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魔琺公司主張其享有Ada動捕視頻的表演者權,四海公司辯稱魔琺公司、徐某某對視頻不享有表演者權。

本案中,虛拟數字人Ada在相關視頻中表現爲在真人驅動下,經過實時語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裝備的動作捕捉,虛拟數字人Ada的獨白、跳舞等行爲并非由其獨立創作完成,更類似于在預先置入程式、口令等情況下對相關内容進行實時聲音化、可視化再現。結合中之人徐某某的表演素材來看,其在表演時利用攝像頭等設備更貼合在虛拟數字人身上,就Ada動捕視頻的最終呈現方式而言,虛拟數字人Ada所展現的“表演”的聲音、神态、動作等系高度還原中之人徐某某的相關表現,由此可見,虛拟數字人Ada所進行的聲音、動作方面的“表演”并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礎上所産生的新的表演。

關于表演者的認定問題。Ada動捕視頻中的文案“……這項技術就可以被廣泛地應用在虛拟偶像、智能助手、VR、AR等各個領域……”共200餘字,緊扣虛拟數字人的主題,對創作技術要領、應用領域進行簡要介紹,語句銜接上起承轉合,結構較爲完整,且該主題下的具體表達本就有一定的創作空間,該段文案符合作品獨創性要求。在Ada動捕視頻的後半段中,徐某某作爲舞者,通過手臂、腰身、臀腿等作出連貫舞蹈動作,并非僅是簡單動作的拼湊,而是以抽象和變化多端的肢體語言借助音樂營造輕松、活潑的氛圍,與旋律相契合,運用身體的律動來表達某種特定的情感,再映射到虛拟數字人Ada身上。徐某某按照魔琺公司提供的文案内容進行配音,在錄制過程中融入自身的情感并以聲音、手勢、動作、表情的形式演繹文案内容,并展現舞蹈内容,符合著作權法中的表演者的相關規定。

關于表演者權的歸屬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演員爲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爲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之規定,結合魔琺公司與徐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及其所附的《知識産權轉讓及保密協議》,徐某某系魔琺公司的員工,從事模特工作,接受魔琺公司的指派作爲虛拟數字人Ada的中之人并完成相關技術環節中的指定工作任務,雙方明确約定“所有職務成果均爲公司單獨擁有的财産,而且職務成果的全部著作權……以及職務成果的其他所有工業産權和知識産權在世界各地均歸屬于公司”,可見徐某某所作的上述表演爲職務表演,魔琺公司通過約定享有表演者權中的财産性權利,其中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

關于魔琺公司是否爲本案适格原告的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爲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爲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爲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本案中,虛拟數字人的創作過程需要制作單位較大的投資、較高的技術水準以及較複雜的團隊協作等,魔琺公司已提交與虛拟數字人Ada有關的創作原始素材,反映制作過程,結合虛拟數字人Ada形象的發布情況及涉案bilibili網站賬号、新浪微博賬号主體爲魔琺公司的事實,以及其主張權利的視頻中标有魔琺公司相關水印,視頻内容亦反映虛拟數字人Ada與魔琺公司的關系,足以表明兩者存在較爲緊密的聯系,魔琺公司已舉證證明其爲虛拟數字人Ada形象、Ada發布視頻、Ada動捕視頻的創作主體或制作單位,應享有上述美術作品、視聽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财産性權利及錄像制作者權,且如上所述,魔琺公司亦享有表演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财産性權利,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四、四海公司的涉案行爲是否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

魔琺公司在2019大灣區國際科創峰會(BATi)發布虛拟數字人Ada,并通過bilibili網站發布2段涉案視頻,對相關作品或制品享有在先權利,四海公司具有接觸涉案作品及錄像制品的可能。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使公衆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爲。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衆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爲。”

魔琺公司主張四海公司發布于抖音平台的《第5集|科技太強大~虛拟人數字人類看起來像真的#元宇宙#虛拟主播是全能型人才》視頻侵害涉案美術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Ada動捕視頻的錄像制作者、表演者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結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被許可人複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之規定,虛拟數字人的相關錄像制品中可以包含虛拟數字人形象即對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以及錄像制作者權及表演者權。将上述被訴侵權視頻與作爲錄像制品的Ada動捕視頻進行比對,被訴侵權視頻的連續動态畫面所載内容與Ada動捕視頻的前半部分内容基本一緻,僅在于剪輯添加視頻其他靜态畫面的構成要素,整體構成實質性相似。四海公司直接利用了含有虛拟數字人Ada形象的視頻,因其未舉證證明獲得美術作品著作權人、錄像制作者、表演者的授權或許可,其向公衆提供被訴侵權視頻,屬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美術作品、錄像制品及表演的行爲,故侵犯了魔琺公司對涉案美術作品、錄像制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表演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魔琺公司還主張四海公司發布于抖音平台的《第2集|不要喜歡我~不要暗戀我~我是數字人類~我是虛拟人~#虛拟人蘇小妹#虛拟現實#數字人生》視頻侵害Ada發布視頻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一審法院認爲,将上述被訴侵權視頻與作爲視聽作品的Ada發布視頻進行比對,被訴侵權視頻的連續動态畫面所載内容與Ada發布視頻的内容基本一緻,僅在于添加視頻其他靜态畫面的構成要素,删去Ada發布視頻的部分内容,并在整體畫面中添加“看真”“四海XXX”等标識字樣,整體構成實質性相似。因四海公司未舉證證明其獲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許可,且不符合可以未經許可而使用的情形,其在線提供被訴侵權視頻,公衆可通過觀看、下載等形式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故四海公司的上述行爲侵犯了魔琺公司對涉案視聽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五、四海公司的涉案行爲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爲

魔琺公司主張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爲具體表現爲:四海公司在被訴侵權視頻的顯著位置以及視頻末尾展示其商标和營銷信息,且擅自截去魔琺公司本已添加在原始權利視頻上的水印标識,四海公司還擅自将涉案虛拟數字人Ada的名稱惡意改變爲“蘇小妹”,系在捏造和傳播虛拟數字人Ada及涉案權利視頻由四海公司創作或虛拟數字人Ada爲四海公司的數字人課程及制作業務進行代言或營銷的虛假信息。四海公司辯稱其行爲不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爲,并未切斷魔琺公司與虛拟數字人Ada之間的緊密聯系,消費者不會對商品産生誤解。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由此可見,在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其爲自行或者幫助其他經營者推銷商品或服務,就此向市場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宣傳性信息應當真實,避免消費者産生歧義或誤認。結合本案,作如下評析:

首先,從競争關系來看,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經營範圍,魔琺公司從事計算機信息科技領域内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業務,四海公司從事雲計算裝備技術服務、智能機器人的研發、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等業務;魔琺公司投身于虛拟數字人設計運營及應用場景拓展,四海公司的涉案抖音賬号商家項下的服務産品包括“數字虛拟人大師級課程”,還在爲其他商家推薦的商品櫥窗中挂有超寫實虛拟交互數字人實戰課程等。可見,雙方的業務有所重合,屬于同業競争者。魔琺公司付出較高的人力、物力及技術成本打造了虛拟數字人Ada,在推出市場後,根據其可塑性和适配度,通過提供該虛拟數字人的定制化産品服務,用以滿足多樣化的市場需求并進行具體的場景應用,是其取得交易機會和實現創新的重要方式,魔琺公司就虛拟數字人Ada所享有的經營利益和競争優勢,應受到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當然,直接競争關系并非判斷虛假宣傳行爲的構成要件之一。

其次,從行爲手段來看,四海公司在制作被訴侵權視頻《第5集|科技太強大~虛拟人數字人類看起來像真的#元宇宙#虛拟主播是全能型人才》時将Ada動捕視頻末尾的“XMOV感知世界驅動未來”字樣替換爲虛拟數字人制作及課程宣傳的營銷信息,在制作被訴侵權視頻《第2集|不要喜歡我~不要暗戀我~我是數字人類~我是虛拟人~#虛拟人蘇小妹#虛拟現實#數字人生》時在整體視頻畫面中的上、下兩部分靜态畫面中分别添加“看真”文字标識及“四海雲”圖文标識,将Ada發布視頻末尾的“XMOV魔琺科技打造虛拟世界的AI驅動引擎”替換爲虛拟數字人制作及課程宣傳的營銷信息以及四海公司名下的“看真”“四海XXX”注冊商标(以較大字體近乎全屏突出展示),并在該視頻标題中使用“虛拟人蘇小妹”的話題标簽,相關标識和營銷信息的置入,加上上述被訴侵權視頻中均有虛拟數字人課程表及定價信息,表明四海公司有進行該類課程銷售的宣傳意圖,但并非來自魔琺公司的銷售渠道或受托進行宣傳。結合四海公司的抗辯意見,上述第一段被訴侵權視頻中,虛拟數字人Ada在其口述内容中表明來自魔琺公司,以及第二段被訴侵權視頻第一秒的視頻畫面右下角有淡出效果的“XMOV魔琺科技”字樣,但上述内容或未有字幕加持,或轉瞬即逝,停留時間極短,盡管保留了原始權利視頻的部分内容,但整體而言,不足以淡化乃至消除上述其他标識帶來的虛假宣傳效果。

最後,從損害後果來看,雖然四海公司在庭審中辯稱其可簡單制作如通過既有軟件導出虛拟數字人,但不足以表明其具備獨立制作虛拟數字人的能力,更未有自身的銷售渠道,而結合其涉案抖音賬号的商家頁面服務産品及爲其他商家推薦的商品櫥窗中均涉及與虛拟數字人有關的商品鏈接,其以視頻形式提供展示虛拟數字人Ada的實例,并非簡單分享有關視頻内容,而是存在利用抖音視頻、虛拟數字人Ada進行引流營銷的目的。

結合相關被訴侵權視頻畫面中所重點标注的課程營銷信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相關公衆的一般注意力,能夠引起相關公衆誤以爲四海公司具備獨立制作虛拟數字人的能力或者提供虛拟數字人相關教學課程,以及誤認爲虛拟數字人Ada名爲蘇小妹,對其制作主體産生混淆,從而對相關商品的銷售狀況、質量和用戶評價産生誤解。況且,四海公司在庭審中自認其發布視頻的行爲及在标題中添加“虛拟人蘇小妹”的話題系爲引流,且爲了避免有直接搬運他人視頻之嫌而對魔琺公司的原始權利視頻作出一系列改動。誠然,魔琺公司主張的原始權利視頻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然而四海公司所發布的被訴侵權視頻中删減和替換的信息内容及相關标題中的話題内容可能影響消費者理性決策,從而得以獲得更多商業機會,擾亂市場競争秩序,直接損害魔琺公司的商業利益,其有關行爲方式和損害後果已超出著作權法的評價範疇,應落入反不正當競争法的規制範圍。

綜上,四海公司的相關行爲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爲。四海公司辯稱其不構成不正當競争,于法無據,不予采納。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四海公司經營“四海XXX”賬号,商家頁面的多個産品項目中雖有涉及虛拟數字人形象制作、形象代言、實戰課程等信息,但鏈接詳情頁面與此無關,且标題中的“數字人”系泛指,不指向于涉案虛拟數字人Ada,未有證據顯示交易記錄。

六、本案民事責任的确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以及該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複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因魔琺公司撤回停止侵權的相關訴請,故不再評判,但四海公司仍應對其實施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争行爲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消除影響,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系針對魔琺公司因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行爲所受侵害的救濟手段,不适用于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著作權及鄰接權中的财産性權利受侵害的救濟手段。消除影響的範圍宜與涉案行爲的影響範圍相當,就涉案行爲所涉侵權載體來看,未有證據顯示被訴侵權視頻的影響力及傳播力較大,消除影響的載體應以抖音賬号“四海XXX”爲限,目前,四海公司已變更該賬号名稱。

關于賠償數額,本案中,因雙方當事人均未舉證證明四海公司的涉案行爲給魔琺公司造成的具體損失或四海公司因此所獲利益的具體情況,四海公司辯稱其未實際獲利,故一審法院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綜合考慮涉案作品及制品性質、獨創性程度、知名度及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被訴侵權行爲的性質、持續時間、侵權後果等相關因素,并将雙方之間存在直接競争關系作爲損害賠償考量因素之一,适用法定賠償标準予以确定。同時,注意到以下事實:1.虛拟數字人Ada的打造及驅動過程蘊含多項人工智能技術,有較高的商業價值,相關涉案作品獨創性較高;2.被訴侵權視頻的前端數據未有播放量,四海公司提供的删除被訴侵權視頻的相關證據顯示被訴侵權視頻的後台點贊數爲100多,視頻中的營銷信息系爲虛拟數字人課程進行引流之用,四海公司的抖音賬号商家頁面在魔琺公司取證時存在泛指的虛拟數字人課程、形象制作、代言等服務信息,而其“好物推薦”櫥窗頁面的虛拟數字人相關商品鏈接系爲其他商家進行推薦,未顯示有因該引流視頻所帶來的傭金收益,被訴侵權視頻在被發布4個多月後已由四海公司自行删除;3.魔琺公司委托律師參加訴訟,并實際支出律師費,明确爲本案的維權合理支出,考慮到本案系新類型案件,應結合案件的複雜程度、律師的工作量及合理的收費标準對該部分維權支出予以酌情認定。

綜上,一審法院酌情确定四海公司賠償魔琺公司經濟損失(含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120000元。魔琺公司超出上述範圍的賠償損失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四海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涉案抖音賬号(抖音号:QQ5XXXXXX3,原名稱爲“四海XXX”,現名稱爲“四海胡XX”)上發布聲明,就本案不正當競争行爲爲魔琺公司消除影響(聲明内容及具體實施方式須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一審法院将根據魔琺公司申請,在《人民法院報》公布判決主要内容,費用由四海公司承擔);

二、四海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魔琺公司經濟損失(包含魔琺公司爲制止侵權行爲支出的合理費用)120000元;

三、駁回魔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爲,根據上訴請求和理由、答辯意見以及庭審中的陳述,雙方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本案涉及的著作權及鄰接權、反不正當競争等相關權利基礎的認定、侵權的判定及侵權責任承擔等均沒有異議,二審法院審查後予以确認,不再評述。故二審争議的焦點在于魔琺公司是否存在律師費用造假或不合理及一審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是否合法合理。

四海公司在二審中主張魔琺公司存在惡意造假,虛假提供20萬元律師代理費等問題,二審法院審查認爲,四海公司對此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且根據在案證據顯示,魔琺公司在一審中提供了《法律服務協議》、律師費發票及律師費轉賬憑證,已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在本案中該筆律師費用的真實發生。故對四海公司此項上訴主張,二審法院不予采信。關于四海公司質疑的《法律服務協議》騎縫章及版本不一問題,經審查,兩份協議一緻,僅蓋章的位置略有差異,故對于四海公司的質疑,二審法院不予采信。四海公司還主張魔琺公司在本案中的律師代理費用明顯高于行業标準,因四海公司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且一審法院也并未全額支持該筆律師費用,僅對其合理維權費用部分予以支持,故二審法院對其此項主張,不予采信。

四海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抖音賬号中發布涉案視頻,提供展示魔琺公司制作的虛拟數字人Ada的實例,且在視頻拼接畫面中對涉及魔琺公司有關标識的信息内容進行删減和替換爲課程營銷信息或自身商标,利用魔琺公司Ada形象爲其宣傳引流等侵權行爲,構成對魔琺公司涉案著作權及鄰接權的侵犯,并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應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我國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争法均規定了賠償數額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因此,一審法院在認定四海公司構成著作權、鄰接權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的基礎上,支持四海公司賠償魔琺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符合法律規定。再者,本案爲涉虛拟數字人侵權案件,屬于新類型疑難複雜案件,且四海公司的行爲構成了侵害著作權及鄰接權和不正當競争等多項侵權行爲,故一審法院根據在案事實,綜合考慮涉案作品及性質、獨創性程度、知名度及四海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性質、持續時間、侵權後果,魔琺公司在本案中的維權開支等多種因素,酌定本案的賠償金額共計120000元,并無不當。

因此,二審法院對于四海公司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四海公司的上訴事實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審法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實體處理恰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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