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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案 析】對于産品權利要求中的性能、參數、用途或制備方法、安裝方法、使用環境等技術特征,如果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不能證明上述内容足以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将該産品與現有技術相區分,則即便上述特征并未被記載在現有技術中,亦可推定上述特征已被現有技術公開。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5包含性能、參數、用途或者制備方法等特征的産品權利要求
【示例】
示例一:非蛋白質起泡組合物及其制備方法案【1】
“1.一種起泡組合物,它含有:包含碳水化合物顆粒的起泡粉狀無蛋白質可溶組合物,所述顆粒具有大量容納截留的受壓氣體的内部空隙,所述組合物包含大于基于幹重量的90%的碳水化合物,并且不含蛋白質;當在環境條件下溶解于液體時,其中的可溶組合物釋放至少 2cc 氣體/克所述組合物。”
該案涉及對功能性特征的理解。專利申請人主張對比文件1并非發泡型的水溶性粉劑,因此,未公開涉案專利中的“起泡組合物”這一技術特征。法院認爲雖然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産品是一種“起泡組合物”,但根據其所限定的該組合物的組成等,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将其與對比文件1所公開的組合物區别開來,因此,推定該技術特征已被對比文件1公開。
【1】一審:(2016)京73行初5753号,維持被訴決定,結案時間2019年10月。
二審:(2020)最高法知行終464号,維持原判。
示例二:幹式分層分離機案【2】
“1.一種幹式分層分離機,包括分離機本體及輥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輥筒爲圓柱形,所述輥筒的外側表面設置有用以研磨物料的砂粒,所述分離機本體内設置有用于容置所述輥筒的圓柱形容置空腔,所述分離機本體的内側表面開設有若幹導流槽,所述導流槽的開口朝向所述輥筒的軸心,所述若幹導流槽的上端設置有供物料進入的進料閥,所述若幹導流槽的下端設置有用以輸出物料的出料閥。”
該案中,專利權人認爲涉案專利中是對物料進行“研”,對比文件1是進行“碾磨”,二者并不相同,該技術特征構成區别特征。針對這一主張,法院認爲,因無論是涉案專利中的“研”,還是對比文件1中的“碾磨”,均需通過技術方案中的具體結構特征得以實現,故二者是否具有區别取決于涉案專利與對比文件1的相關結構特征是否存在區别。在專利權人不能指出二者在相應結構特征上存在區别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有關上述技術特征構成區别技術特征的主張不能成立。
【2】一審:(2019)京73行初8034号,維持被訴決定,結案時間2021年2月,未上訴已生效。
示例三:用于低壓鑄造的鑄造設備案【3】
“1.用于低壓鑄造的鑄造設備(10),其中,所述鑄造設備(10)具有用于至少一個爐(4)的至少一個下部的腔(3)和用于至少一個鑄模的至少一個上部的腔(5),并且所述下部的腔(3)與上部的腔(5)通過用于固定所述至少一個鑄模的下部件(22)的至少一個下部的模具夾緊闆(15)彼此隔開,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部的腔(5)具有用于所述至少一個鑄模的上部件的上部的模具夾緊闆(12),所述上部的模具夾緊闆(12)在豎直方向上能移動地支承,所述上部的模具夾緊闆(12)與第一連接元件(17)連接,所述下部的模具夾緊闆(15)與第二連接元件(16)連接,其中,通過上部的模具夾緊闆(12)朝向下部的模具夾緊闆(15)的豎直移動,第一連接元件(17)中的每個第一連接元件與第二連接元件(16)中的對應的連接元件進入嵌接。”
該案中涉及對“通過上部的模具夾緊闆(12)朝向下部的模具夾緊闆(15)的豎直移動,第一連接元件(17)中的每個第一連接元件與第連接元件(16)中的對應的連接元件進入嵌接”這一技術特征的理解。
法院認爲,雖然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通過上部的模具夾緊闆(12)朝向下部的模具夾緊闆(15)的豎直移動”,而對比文件1中相應的運動方式爲豎直移動加樞轉移動,二者并不完全相同。但鑒于涉案權利要求爲産品權利要求,而上述運動方式并非是對産品的直接限定,故上述不同的運動方式并不當然構成區别特征,隻有上述不同可以導緻産品本身具有區别的情況下,才可被認定構成區别特征。專利權人主張上述不同點對于産品的影響在于對比文件1中采用的上述方式使得其相關部件不能相互接觸從而無法“嵌接”。但因對比文件1的對應部件同樣爲可接觸的狀态,基于此,專利權人有關相關部件不能相互接觸從而無法嵌接的主張不能成立。相應地,其以此爲由認爲上述技術特征未被公開的主張不能成立。
【3】一審:(2020)京73行初17056号,維持被訴決定,結案時間2022年2月,未上訴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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