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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GPL開源協議争議的軟件著作權糾紛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被告謝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闫紅豔,被上訴人網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成偉、劉繼明,一審被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翔、劉學松,一審被告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雪芬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請求 億邦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網經公司全部訴請,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網經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網經公司并不享有OfficeTenl800系統軟件(以下簡稱涉案軟件)的著作
發布時間:2023.11.16 -
設計圖紙上簽名不當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的署名行爲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差旅費29505.3元);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建藝公司、李某紅、孫某浩、毛某中、奧園韶關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建藝公司、李某紅、孫某浩、毛某中、奧園韶關公司未侵犯景森公司對權利作品的修改權,屬适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二、一審判決僅認定賠償損失數額120000元,且未支持景森公司關于懲罰性賠償的主張,不足以對奧園韶關公司及建藝公司的惡性侵權行爲進行懲罰,屬适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一
發布時間:2023.10.08 -
字節起訴騰訊商業诋毀案二審維持原判
提供的證據,涉案文章僅僅“提及”騰訊,但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其内容來源于騰訊,不足以證明侵權行爲由騰訊公司實施。 一審裁定宣布後,字節提出上訴,二審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經過2年多的法庭程序,前不久二審法院裁決,字節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一審原判。
發布時間:2023.12.07 -
三醫療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撰寫的格式不會對實體判決結果産生任何影響。(二)一審法院根據邁瑞公司提供、并經查證屬實的證據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并無不當。(三)被訴侵權産品落入涉案專利相關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四)關于現有技術抗辯,被訴侵權産品實施的并非現有技術。被訴侵權産品與科曼公司在二審階段提交的邁瑞公司MEC-1000監護儀維修手冊記載的技術方案不同,并非現有技術。(五)關于賠償金額,邁瑞公司已經提供了充分的證據予以說明
發布時間:2023.10.09 -
某磁共振公司與國知局“磁共振成像方法”發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二審判決書
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問題進行評述。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爲,被訴決定有關本專利新穎性的認定有誤,依法應予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一、撤銷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第33719号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二、國家知識産權局就專利号爲201310072198.X、名稱爲“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圖像的重建方法”發明專利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國家知識産權局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
發布時間:2024.03.01 -
深圳智某服務公司與深圳前海融某公司不正當競争糾紛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融某公司是提起本案訴訟的适格主體。捷某深圳公司作爲融某公司的全資控股母公司,系捷某(Android版)的著作權人,基于手機應用生态系統的不同,同時開發了捷某(Android版)以及捷某(IOS版),二者在内容、功能、可提供服務等方面均無差異。蘋果APP Store顯示捷某(IOS版)的開發者、該APP指向
發布時間:2024.03.11 -
深圳某科技公司與深圳某公司等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糾紛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初5129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八九公司上訴,請求判決: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八九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順盟公司、博創公司、凱銳公司、莫特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順盟公司、博創公司、凱銳公司在一審程序中并未提出因獲得“在先許可”而有權實施涉案專利的抗辯,八九公司對此未發表過
發布時間:2024.03.15 -
重慶某公司訴重慶市監局“壟斷協議”行政處罰案二審判決書
提供部分證據材料,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内部集體讨論後認爲其并不具有法定從重、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且由于其銷毀、隐匿證據導緻無法對其采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處罰方式,故對其适用5%的罰款裁量基準合理适當。綜上,重慶某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處理結果得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期間,重慶某公司爲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11份
發布時間:2024.02.08 -
某技術服務公司與國知局“克氏針折彎裝置”發明專利授權行政糾紛案二審判決書
100元,由鄭州澤正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澤正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并責令國家知識産權局重新作出決定。主要事實和理由同一審起訴理由,在此不再贅述。 國家知識産權局辯稱:堅持被訴決定的意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審理程序合法,澤正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本案二審期間,澤正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證據:1.國家标準《夾扭鉗和剪切
發布時間:2024.02.28 -
戴某與國知局“綠膿杆菌”發明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二審判決書
定的微生物保藏,已經足以證明本專利的發明人通過該方法獲得了實質性的菌株,并且通過保藏信息的記載,公衆能夠通過保藏渠道獲取該特定菌株,本專利對現有技術做出了有益的貢獻。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有關創造性的規定,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正确,戴錦良的相關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審法院判決:駁回戴錦良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戴錦良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原審查明的
發布時間:2020.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