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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識别芯片技術”專利權屬案二審判決書
訴訟代理人郭**,劉雪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敦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信炜公司、莫良華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敦泰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敦泰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劉雪春不是申請号爲201510015685.1、名稱爲“多芯片封裝結構以及電子設備”的發明專利申請(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申請)的發明人缺乏事實依據。1.
發布時間:2024.09.04 -
“電動車”專利權屬糾紛案二審判決書
爲201710556586.3、名稱爲“電池包加熱裝置及電池包加熱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權(以下簡稱訴争專利)歸某控股集團、某研究院公司、成都某工業公司所有;2.判令某科技股份公司、張某甲賠償某控股集團、某研究院公司、成都某工業公司支付的合理開支4萬元;3.判令由某科技股份公司負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關于“蓄電池不是動力電池,因爲蓄電池是低壓不是高壓,而動力電池是高壓”的認定錯誤。首先
發布時間:2024.09.04 -
“天線裝置”發明專利确權案二審判決書
絕緣底座的上方并且其前部位于所述導電底座的上方的方式配置在所述天線底座的上方”,由此可以确定“傘形振子的一部分位于絕緣底座上方”是用于解決技術問題②的必要技術特征。 本院二審期間,原田株式會社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本專利申請的公開文本,拟證明本專利原始權利要求所涉及的改進點。經質證,國家知識産權局對該證據無異議。友華公司的質證意見爲:認可該公開文本的真實性,該證據系本專利審查檔案文件的一部分,與友
發布時間:2024.10.14 -
“光源裝置”發明專利确權案二審判決書
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案件受理費人民币100元,由國家知識産權局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确認。 本院另查明,本專利說明書第0002段記載,例如,考慮在專利文獻1(日本特開2004-341105号公報)中公開的如下技術:設置有發出紫外線的發光二極管或半導體激光器、在背面側形成了通過該紫外線照射分别發出與R、G、B相應的可見光的熒光體層的色輪、以及具有在該色輪的
發布時間:2024.10.14 -
涉“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統”發明專利确權案二審判決書
實施選擇。本專利的各項權利要求相對于證據A4,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都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創造性。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法規正确,審理程序合法,依法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商貿公司、某銀行均述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法規正确,審理程序合法,依法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并均對一審判決關于涉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
發布時間:2024.10.14 -
翺捷科技與移芯通訊技術秘密糾紛案二審定音,維持原判
近日,翺捷科技與移芯通訊之間的技術秘密糾紛案迎來二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駁回雙方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一審判決中,法院認定翺捷科技所主張的技術信息符合反不正當競争法規定的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确定其構成商業秘密,同時确認翺捷科技對涉案技術秘密享有權利。然而,盡管移芯通訊未提交其産品代碼進行比對,但法院綜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後認爲,目前尚不具備舉證責任轉移的條件。基于現有證據,法院對翺捷科技的訴請不予支持
發布時間:2024.10.18 -
“便攜可充式噴液瓶”實用新型專利發明人報酬糾紛案二審判決書
支付職務發明報酬。 曾永福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怡信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原審法院認定涉案專利獲得判決支持的侵權賠償數額合計1125000元正确。根據怡信公司二審提交的針對涉案專利維權的裁判文書,經統計賠償金額達到1585000元,怡信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其關于侵權訴訟中維權成本高及執行款不到位,且原審法院酌定職務發明報酬200000元已經遠低于實施涉案專利給怡信公司
發布時間:2024.09.04 -
“物流信息跟蹤技術”發明專利侵權案二審判決書
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立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東方之舟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本案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帝盟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帝盟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專利号爲ZL201210003858.4、名稱爲“一種國際物流信息跟蹤方法及其系統”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8的保護範圍,原審法院關于侵權事實的認定結論錯誤。(二)被
發布時間:2024.09.06 -
“空調專用微處理器控制芯片”開發合同案二審判決書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泰某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内容,并駁回星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2.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五項内容,并支持泰某公司的反訴請求;3.本案一審(包括本訴和反訴)、二審訴訟費用由星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 (一)泰某公司向星某公司交付的芯片設計成果已經實質滿足規格定義書的要求、星某公司的芯片使用需求,并非毫無商業價值的階段性成果。首先,原審判決關于LCD引腳功能問題
發布時間:2024.09.05 -
“伸縮套管鎖緊裝置”發明專利侵權案二審判決書
專利号爲201310348393.0、名稱爲“一種伸縮套管鎖緊裝置”發明專利權(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廣州某公司構成銷售侵權;2.上海某公司、廣州某公司連帶賠償深圳某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維權開支6188元;3.上海某公司、廣州某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對涉案專利的發明點認定有誤。被訴侵權産品用15mm寬度的限位塊簡單替換涉案專利17mm寬度的限位塊,二者構成
發布時間: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