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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性遊戲代練行爲構成不正當競争案二審判決書
因素,攫取市場競争優勢,獲取了非法利益,擾亂了遊戲市場正常的公平競争秩序,損害了遊戲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并加劇未成年人沉迷遊戲,引發諸多法律、道德風險及不穩定因素等社會問題,構成不正當競争。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法院/案号: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1民初555号 二審法院/案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蘇民終280号 案由:不正當競争糾紛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
發布時間:2023.06.16 -
技術措施有效性認定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未XX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依法改判,駁回得力富公司原審訴訟請求,并由得力富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錯誤認定“未經許可對涉案五台鑽靶機實施了破解技術措施行爲”。本案訴争的鑽靶機軟件在使用過程中進行注冊表内容操作屬于正常操作,未XX設定鍵值的行爲在該軟件使用中屬于常用的維護方式。不存在得力富公司所主張的技術
發布時間:2023.08.04 -
技術措施有效性的認定案
了技術措施,未XX構成對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害。 一審法院判令未XX停止侵害并賠償得力富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5萬元。 未XX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爲,首先,得力富公司對涉案計算機軟件采取了“解鎖灰化+設定鍵值”的技術保護措施,目的在于防止他人未經其許可運行、商業性使用涉案計算機軟件,因此
發布時間:2023.08.04 -
國内首例虛拟數字人侵權案二審宣判:“中之人”爲表演者
内賠償魔琺公司經濟損失(包含魔琺公司爲制止侵權行爲支出的合理費用)120000元; 三、駁回魔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爲,根據上訴請求和理由、答辯意見以及庭審中的陳述,雙方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本案涉及的著作權及鄰接權、反不正當競争等相關權利基礎的認定、侵權的判定及侵權責任承擔等均沒有異議,二審法院審查後予以确認,不再評述。故二審争議的焦點在于魔琺公司是否存在律師費用造假或不合理及一審法院判決的
發布時間:2024.01.08 -
惡意搶注商标的“受讓人”構成不正當競争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中級人民法院(2021)陝01知民初1770号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南京元貝公司并不享有在手機應用市場上架運營的軟件中使用“元貝”“元貝駕考”字樣的在先權利,西安元貝公司不構成不正當競争。南京元貝公司在手機應用市場上使用“元貝”“元貝駕考”的行爲屬于商标性使用,本案應爲侵犯商标專用權糾紛。南京元貝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
發布時間:2024.04.30 -
三星訴西電捷通WAPI标準必要專利管轄權糾紛案二審裁定書
三星訴西電捷通WAPI标準必要專利管轄權糾紛案二審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5.03.31 -
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黃清橋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共同開發,且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阮自力單獨享有涉案軟件著作權,故至道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經依法取得了涉案軟件的著作權,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至道公司與該案有直接利害關系,至道公司的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至道公司的起訴。 本院二審期間,至道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五組22份證據材料并申請三位證人出庭作證,其中證據3、證據19在原審中曾分别由黃清橋和至道公司提交。黃清橋認爲至道公司二審中提
發布時間:2021.09.02 -
“杜子一”直播賬号昵稱受反法規制保護案二審判決書
。 三、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具有區别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标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爲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标識。對于“杜子一”等相關賬号能否均被認定爲具有一定影響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爲,相關賬号均使用“杜子一”爲呼叫和識别核心,且均由雪蜜公司運營,使用相同主播、載有相同視頻和售賣相同商品。二審過程中雷苗亦認可在平時直播中會因平台管理等原因而對多個賬号交替使用。一審法院将相關賬号認定
發布時間:2023.06.19 -
說明書中技術用語特别界定和具體實施方式的區分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檢測區”技術特征,不構成直接侵權的情況下,本案中誠科公司、君海公司、兆科公司、峻淩公司以及廈欣公司的相關制造、銷售具有專門侵權用途的被訴侵權産品的行爲,也應當被認定構成幫助侵權。4.二審中,華欣公司當庭放棄要求誠科公司、君海公司、兆科公司、峻淩公司、廈欣公司銷毀制造被訴侵權産品的專用設備和模具的訴訟請求,但堅持銷毀庫存被訴侵權産品的主張。5.二審中,華欣公司補充提交了其爲本案二審支出的律師費票據
發布時間:2023.08.15 -
優酷訴喜馬拉雅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萬元及爲制止侵權行爲産生的合理開支1萬元,兩項合計13萬元;二、駁回優酷公司其餘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2,200元,由優酷公司負擔4,860元,喜馬拉雅公司負擔7,340元。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1.喜馬拉雅APP《隐私信息保護政策》,系喜馬拉雅公司與網絡用戶簽署的協議,旨在證明被上訴人公證保全的涉案音頻系根據大數據算法的自動推薦結果,上訴人并不
發布時間: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