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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lo House Hold Products(以下簡稱爲“原告”)向孟買高等法院起訴Modware India(以下簡稱爲“被告”)仿冒和侵犯外觀設計,請求法院發布禁令。
2016年5月,原告設計了一款名爲PURO的塑料瓶,并于2016年8月23日獲得外觀設計注冊,注冊号爲283345。
原告将這款雙色塑料瓶推向市場。産品外包裝上标着不含雙酚A、絕緣水瓶和防漏等詞語。
2017年1月,被告發布了一款相似的名爲KUDOZ的雙色瓶子,相似的外包裝上标着同樣的詞語。
2017年1月的第3周,原告知道了被告的KUDOZ瓶子并對其提起侵權訴訟。
被告稱,原告PURO瓶子的設計隻是将幾種已知設計拼湊或拼接在一起。
此案于2017年3月30日開庭審理。
原告的意見
原告指出,他們的PURO瓶的設計符合2000年《印度外觀設計法》,擁有獨特的外形、構造和表面樣式。
他們進一步指出PURO瓶具有以下特征:
瓶身分成兩部分。
擁有橢圓型曲線的表面樣式具有美學魅力。
觸發器式的瓶蓋也可分成兩部分。
PURO瓶的主體部分和瓶蓋都是兩種顔色的獨特結合。
原告進一步指出,其包裝也具有獨特性,印有不含雙酚A、絕緣水瓶和防漏等詞語。
原告宣稱他們大力推廣PURO瓶,銷售額達到7000萬盧比,并稱其産品非常成功,廣受歡迎。
原告認爲被告複制了PURO瓶的外觀,使用相同的包裝,包裝上印着相同的詞語。原告還指出被告的瓶子采用相同的雙色。
被告的意見
被告在辯護中指出,原告的PURO瓶使用的設計在現有技術和現有出版物中已出現。
另外,他們認爲PURO瓶并不具有新穎性和原創性,隻是将幾種已知設計拼湊或拼接在一起。
他們進一步指出,原告的瓶子隻是一個瓶子,而KUDOZ瓶的設計是從他們先于KUDOZ瓶發布的幾款瓶子衍生而來。PURO瓶的外形是瓶子的自然形狀。
被告稱原告的設計以被告制造的幾款瓶子的設計爲基礎,最後稱孟買高等法院對此案不具有屬地管轄權。
法院的判決
法院指出,被告提出的瓶子隻是瓶子的論斷不可接受,因爲任何立式圓柱形的液體容器都不具有新穎性或原創性的觀點是不對的。
法院駁回了被告的拼接抗辯,并稱就外觀設計侵權或仿冒案而言,法律并不要求外觀設計的所有方面必須完全重新構造且在人類史上從未出現過。
法院判定,這是一起外觀設計侵權案,被告的産品與原告已注冊的外觀設計相似,易誤導和欺騙消費者。被告還實施仿冒行爲,因爲他們欺騙消費者,讓其認爲瓶子來源于被告。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滿足所有3個可推斷爲仿冒的要求,即(i)原告商品享有聲譽和信譽;(ii)被告虛假陳述;以及(iii)損害。
法院指出,原告在市場上具有良好的聲譽,因爲他們是一家曆史悠久的公司,而且PURO瓶的銷售量非常大,原告還宣傳他們的産品,已取得非常大的商業成功。
法院稱,被告企圖欺騙消費者并讓其認爲其産品來自原告。換句話說,這是一起精心策劃的欺騙行爲,被告還虛假陳述原告的産品源自被告,因此被告的行爲構成仿冒。
最後,法院駁回了被告提出的孟買高等法院對此案不具有屬地管轄權的主張,指出包裝上的地址包含孟買的通信地址,因此法院對此案擁有屬地管轄權。
(編譯自mondaq)
2016年5月,原告設計了一款名爲PURO的塑料瓶,并于2016年8月23日獲得外觀設計注冊,注冊号爲283345。
原告将這款雙色塑料瓶推向市場。産品外包裝上标着不含雙酚A、絕緣水瓶和防漏等詞語。
2017年1月,被告發布了一款相似的名爲KUDOZ的雙色瓶子,相似的外包裝上标着同樣的詞語。
2017年1月的第3周,原告知道了被告的KUDOZ瓶子并對其提起侵權訴訟。
被告稱,原告PURO瓶子的設計隻是将幾種已知設計拼湊或拼接在一起。
此案于2017年3月30日開庭審理。
原告的意見
原告指出,他們的PURO瓶的設計符合2000年《印度外觀設計法》,擁有獨特的外形、構造和表面樣式。
他們進一步指出PURO瓶具有以下特征:
瓶身分成兩部分。
擁有橢圓型曲線的表面樣式具有美學魅力。
觸發器式的瓶蓋也可分成兩部分。
PURO瓶的主體部分和瓶蓋都是兩種顔色的獨特結合。
原告進一步指出,其包裝也具有獨特性,印有不含雙酚A、絕緣水瓶和防漏等詞語。
原告宣稱他們大力推廣PURO瓶,銷售額達到7000萬盧比,并稱其産品非常成功,廣受歡迎。
原告認爲被告複制了PURO瓶的外觀,使用相同的包裝,包裝上印着相同的詞語。原告還指出被告的瓶子采用相同的雙色。
被告的意見
被告在辯護中指出,原告的PURO瓶使用的設計在現有技術和現有出版物中已出現。
另外,他們認爲PURO瓶并不具有新穎性和原創性,隻是将幾種已知設計拼湊或拼接在一起。
他們進一步指出,原告的瓶子隻是一個瓶子,而KUDOZ瓶的設計是從他們先于KUDOZ瓶發布的幾款瓶子衍生而來。PURO瓶的外形是瓶子的自然形狀。
被告稱原告的設計以被告制造的幾款瓶子的設計爲基礎,最後稱孟買高等法院對此案不具有屬地管轄權。
法院的判決
法院指出,被告提出的瓶子隻是瓶子的論斷不可接受,因爲任何立式圓柱形的液體容器都不具有新穎性或原創性的觀點是不對的。
法院駁回了被告的拼接抗辯,并稱就外觀設計侵權或仿冒案而言,法律并不要求外觀設計的所有方面必須完全重新構造且在人類史上從未出現過。
法院判定,這是一起外觀設計侵權案,被告的産品與原告已注冊的外觀設計相似,易誤導和欺騙消費者。被告還實施仿冒行爲,因爲他們欺騙消費者,讓其認爲瓶子來源于被告。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滿足所有3個可推斷爲仿冒的要求,即(i)原告商品享有聲譽和信譽;(ii)被告虛假陳述;以及(iii)損害。
法院指出,原告在市場上具有良好的聲譽,因爲他們是一家曆史悠久的公司,而且PURO瓶的銷售量非常大,原告還宣傳他們的産品,已取得非常大的商業成功。
法院稱,被告企圖欺騙消費者并讓其認爲其産品來自原告。換句話說,這是一起精心策劃的欺騙行爲,被告還虛假陳述原告的産品源自被告,因此被告的行爲構成仿冒。
最後,法院駁回了被告提出的孟買高等法院對此案不具有屬地管轄權的主張,指出包裝上的地址包含孟買的通信地址,因此法院對此案擁有屬地管轄權。
(編譯自mond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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