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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律師代理的怡豐公司智能立體停車庫發明專利無效糾紛案勝訴

發布時間:2018-01-08 來源:中國知識産權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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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深圳怡豐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怡豐公司)是國内領先的智能立體停車整體方案設計者和設備供應商,因2016年研發出世界上第一台智能停車機器人而享譽全球。ZL200710124309.1号垂直和平移二維同步智能立體停車庫發明專利,是怡豐公司的核心專利之一。因怡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2014年12月,湖南地生工業設備有限公司(簡稱湖南地生公司)針對上述發明專利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簡稱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5年6月,專利複審委員會以不具備創造性爲由宣告怡豐公司的上述發明專利5項權利要求全部無效。怡豐公司決定委托徐新明律師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訴訟。經過開庭審理,2017年8月20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決書,判決認定怡豐公司的上述發明專利5項權利要求全部具有創造性,撤銷專利複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一審判決送達後,專利複審委員會未提出上訴。


 

關于怡豐公司


 

怡豐公司是國内領先的智能立體停車整體方案設計者和設備供應商。自2003年7月成立以來,怡豐公司即秉持自主創新的企業理念,其停車設備事業與中國新興的停車設備行業同步發展。現如今,怡豐公司擁有行業優秀的研發、設計、制造、安裝專業人才,具有國内領先的智能立體停車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維護能力。怡豐公司擁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停車設備A級制造許可證,怡豐産品集機器人技術、自動化控制、計算機管理于一體,主要産品擁有核心技術,獲得多項發明專利。怡豐産品市場占有率位居全國第一,并出口到美國、俄羅斯、澳大利亞、新西蘭、中東等國家和地區。


自2014年起,怡豐公司開始研發高端搬運機器人。2016年,怡豐公司利用激光自動導航核心技術,成功研發出世界上第一台“激光導航+梳齒交換”式汽車搬運AGV(Automated Guided Vehicle)機器人(即智能停車機器人),攻克了“存量”停車場如何解決“增量”改造的世界難題。2016年11月2日,在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隆重舉行的“2015-2016年度十大AGV機器人創新産品”評比活動中,怡豐智能停車機器人榮獲冠軍。怡豐智能停車機器人引發了中央電視台、人民日報、鳳凰衛視、路透社等衆多國内外媒體的廣泛報道,在全球範圍内産生了轟動性效應,從而吸引了大量國外企業前來尋求合作。


怡豐智能停車機器人的成功研發、批量生産及廣泛應用,必将帶來全球性的停車革命。

 


怡豐公司于2010年1月取得垂直和平移二維同步智能立體停車庫發明專利


 

截止到2007年,立體停車庫技術領域主要有兩種類型:巷道堆垛類及平面移動類。 巷道堆垛類由于堆垛技術的局限性,停車層數一般不大于7層,且由于堆垛機自重達20餘噸,運動速度高,運動慣量大,在增速→勻速→減速的過程中需要較長的運行距離,因此占地面積較大。平面移動類由于搬運器僅能做平面運動,搬運器越層必須通過升降機。還有一種垂直升降類停車塔,雖可實現多層停車,但同層停車數量少。


爲克服現有技術的局限性,怡豐公司經過多年的努力,研發出一種可實現垂直升降和平面移動二維同步的智能立體停車庫,大幅度提升了存取車效率及停車層數。上述發明綜合了垂直升降停車塔類、巷道堆垛類、平面移動類等各類型車庫的優點,同時克服了現有技術的不足,在升降的同時可以橫移,即垂直和平移二維同步,大大節省了停車時間,可以實現多人同時存/取車、自動化快速安全存取車,存取車時間約90秒。可根據場地大小,空間高低,充分利用三維空間,靈活建造車庫;可建成全地上或半地上半地下型、多達25層的車庫,特别适用于城市小面積大密度停車。


2007年10月30日,怡豐公司就上述發明創造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申請号爲200710124309.1。2010年1月27日,國家知識産權局予以授權公告。

上述發明專利共有5項權利要求,具體如下:


1.一種垂直移動類倉儲式機械立體停車庫,包括:多層存車庫位(200)、出入庫室(300)、自動控制系統(400),其特征在于:多層存車庫位(200)設置有可使得汽車在出入庫的搬運過程中,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維的同步運動的升降平台(101)帶橫移搬運器(500)的汽車升降機(100),所述升降平台(101)帶橫移搬運器(500)的汽車升降機(100)由頂架(103)、升降驅動裝置(104)、升降軸(105)、升降鏈輪(106)、升降鏈條(107)、升降軌道(108)、升降導輪(109)、升降平台(101)、橫移搬運器(500)、橫移軌道(110)、橫移阻擋器(111)、配重裝置(112)、配重導輪(113)、配重導軌(114)和升降同步裝置組成;升降軸(105)安裝于頂架(103)上,升降軸(105)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104),升降軸(105)中部安裝有升降鏈輪(106),升降鏈輪(106)上安裝有升降鏈條(107),升降鏈條(107)的一端連接在升降平台(101)上,另一端連接在配重裝置(112)上,升降平台(101)的四個角處安裝有升降導輪(109),使升降平台(101)沿升降軌道(108)作垂直運動;配重裝置(112)安裝有配重導輪(113),使配重裝置(112)沿配重導輪(113)作垂直運動;升降平台(101)上安裝有二條橫移軌道(110),橫移軌道(110)二端安裝有橫移阻擋器(111),在二條橫移軌道(110)上設有橫移搬運器(500);所述升降同步裝置有一對安裝于升降機頂架(103)上的同步齒輪(116),一對同步齒輪(116)上各安裝一個同步鏈輪(115),并通過同步鏈條(118)傳動同步鏈輪(115),同步鏈條(118)配有張緊鏈輪(117),張緊鏈輪(117)安裝在同步鏈條(118)中部。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垂直移動類倉儲式機械立體停車庫,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層存車庫位(200)是雙排存車庫位或單排存車庫位。


3. 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垂直移動類倉儲式機械立體停車庫,其特征在于: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維同步運動的升降平台(101)帶橫移搬運器(500)的汽車升降機(100)設置在雙排存車庫位中間或單排存車庫位一側。


4. 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垂直移動類倉儲式機械立體停車庫,其特征在于:所述橫移搬運器(500)由橫移車架(501)、橫移驅動裝置(502)、橫移傳動軸(503)、走行輪(504)、側導輪(505)、搬運器(506)組成;橫移車架(501)的四個角上各安裝有一個走行輪(504),在橫移車架(501)橫向同側的走行輪(504)之間安裝有橫移傳動軸(503),橫移傳動軸(503)的一端安裝有橫移驅動裝置(502);在橫移車架(501)縱向同側安裝有側導輪(505);橫移車架(501)頂部安裝有搬運器(506)。


5. 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垂直移動類倉儲式機械立體停車庫,其特征在于:所述搬運器(506)是梳型交換汽車搬運器或叉型交換汽車搬運器或闆式汽車搬運器或輪胎夾舉式汽車搬運器。

 


怡豐公司維權導緻上述發明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


 

2014年,怡豐公司以涉嫌侵犯上述發明專利權爲由将湖南地生公司訴至法院,嗣後,湖南地生公司針對上述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湖南地生公司提出無效請求的理由是本專利不具備創造性,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5全部無效。怡豐公司則委托北京某專利代理公司進行答辯。


經過口頭審理,2015年6月26日,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第26414号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決定要點爲:


如果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作爲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對比文件相比存在區别特征,但上述區别特征或者被其他對比文件公開且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爲解決權利要求實際解決技術問題的公知常識,則該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上述對比文件和本領域普通技術的結合是顯而易見的,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


據此,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本專利5項權利要求均不具備創造性,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怡豐公司委托徐新明律師提起行政訴訟


 

經過多方了解和比較,2015年8月,怡豐公司決定委托中國知識産權律師網首席律師、北京市銘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徐新明針對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第26414号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閱讀本專利的說明書可知,本專利克服了現有技術的不足,以一種完全不同于現有技術的方式實現了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維同步搬運,大幅度提升了停車的效率和停車庫的層數,應當具有較強的創造性。然而,被訴決定僅僅主要依據三份對比文件,即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作爲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對比文件相比所存在的區别特征已被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


二者之間存在較大的反差。


徐新明律師認爲,極有可能是專利複審委員會對本專利的關鍵技術特征以及對比文件中相應的技術特征的理解發生了錯誤,從而推出了錯誤的結論。徐新明律師決定接受委托,代理此案。


在提出上訴後,徐新明律師即進一步詳細研究本專利的權利要求、說明書及被訴決定。


 

被訴決定對于區别特征的認定存在重大錯誤


 

無效請求人湖南地生公司共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了十多份對比文件,但針對本專利權利要求1,主要使用了以下三份對比文件:

附件7:授權公告日爲2001年10月10日,授權公告号爲CN2453073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

附件8:授權公告日爲2005年9月7日,授權公告号爲CN2723609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

附件10:《機械立體停車庫》,海洋出版社出版,2001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其中,附件7作爲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對比文件。


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爲,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附件7的區别特征在于,權利要求1的汽車升降機還包括:

1)橫移軌道二端橫移阻擋器;

2)配重裝置、配重導輪、配重導軌,升降鏈條的一端連接在升降平台上,另一端連接在配重裝置上;配重裝置安裝有配種導輪,使配重裝置沿配重導輪作垂直運動;

3)升降同步裝置,及其結構,有一對安裝于升降機頂架(103)上的同步齒輪(116),一對同步齒輪(116)上各安裝一個同步鏈輪(115),并通過同步鏈條(118)傳動同步鏈輪(115),同步鏈條(118)配有張緊鏈輪(117),張緊鏈輪(117)安裝在同步鏈條(118)中部。

區别特征1)、2),已被附件10 公開。


關于區别特征3),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爲:

“附件8公開了一種雙排式多層汽車庫的同步升降裝置,具體公開了如下技術特征:升降同步裝置包括安裝在上框架5(即升降機頂架)上的升降動力頭8,電力控制箱接頭升降動力頭8的電源,升降動力頭8,經鏈條13、鏈輪14帶動卷軸12,其兩卷軸12上有四個卷輪10帶動四根鋼繩4運行,帶動泊盤底座21及停車盤1上升或下降,其中轉軸23頭端的滑輪27沿着立柱15的滑槽上、下移行,保持泊盤底座21的穩定運行。可見,附件8中公開了一種由動力頭帶動鏈輪、鏈條從而實現同步升降的裝置,相對于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同步裝置,附件8的同步裝置未明确公開采用一對安裝于升降機頂架上的同步齒輪以及同步鏈條配有張緊鏈輪,張緊鏈輪安裝在同步鏈條中部。但在動力頭中設置同步齒輪用于同步傳動、以及爲了使鏈條張緊而在同步鏈條上配有張緊鏈輪均是本領域中的公知常識,且附件18第182頁中公開了使用張緊鏈輪實現連傳動張緊的目的。附件7中雖然沒有明确公開同步升降裝置,但其通過四點式提升件4與升降機1的升降平台6相連,爲了保證升降平台的平穩升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附件8的啓示下容易想到在附件7中使用附件8中公開的同步升降裝置,并起到相同的技術效果,不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


綜上所述,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7、8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徐新明律師認爲,專利複審委員會對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7的區别特征的認定存有以下錯誤:


(一)被訴決定遺漏重要區别特征——汽車升降機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維同步運動


本專利權利要求1明确記載:“……多層存車庫位(200)設置有可使得汽車在出入庫的搬運過程中,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維的同步運動的升降平台(101)帶橫移搬運器(500)的汽車升降機(100)……”,


可見,本專利權利要求1以“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維的同步運動”這一功能性特征對汽車升降機進行了限定,而附件7并未公開上述功能性特征,并且,湖南地生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所有對比文件,均未公開上述功能性特征。


因此,被訴決定遺漏重要區别特征——汽車升降機可作垂直和平移二維同步運動。


(二)被訴決定将區别特征3)——升降同步裝置的精巧結構予以分解,進而将其分别認定爲公知常識


1. 升降同步裝置與升降系統并存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當中,二者密切關聯、互相作用。二者的具體結構分别爲:


(1)升降系統


升降軸(105)安裝于頂架(103)上,升降軸(105)的一端安裝升降驅動裝置(104),升降軸(105)中部安裝有升降鏈輪(106)和同步鏈輪(115),升降鏈輪(106)上安裝有升降鏈條(107),升降鏈條(107)的一端連接在升降平台(101)上,另一端連接在配重裝置(112)上;


(2)升降同步裝置


一對同步齒輪(116)安裝在升降機頂架(103)上,每一個同步齒輪(116)上安裝有一個同步鏈輪,同步鏈輪(116)與同步齒輪(116)同軸,在升降機頂架兩端的升降軸(105)上(見附圖3),安裝有同步鏈輪(115),同步齒輪(116)上的同步鏈輪與升降軸(105)上的同步鏈輪(115)通過同步鏈條(118)相連接,同步鏈條(118)配有張緊鏈輪(117),張緊鏈輪(117)安裝在同步鏈條(118)的中部。


2. 本專利升降同步裝置的運行原理和技術效果


根據本專利權利要求1、說明書(第4頁最後1行-第5頁第一段)及附圖3、附圖4可知,升降同步裝置在本專利技術方案中的作用原理如下:


升降驅動裝置(104)驅動升降軸(105)運轉,升降軸(105)傳動升降鏈輪(106)、同步鏈輪(115)同時運轉,升降鏈輪(106)通過升降鏈條(107)帶動汽車升降平台和配重裝置作升降垂直運動;升降軸(105)傳動安裝在其上的同步鏈輪(115)運轉,同步鏈輪(115)則通過同步鏈條(118)帶動安裝在同步齒輪(116)上的同軸的同步鏈輪運轉,同步鏈輪通過傳動軸的運轉同時帶動同步齒輪(116)運轉;安裝在同步鏈條(118)中部的張緊鏈輪(117)作用于同步鏈條(118),使得其适度張緊,從而實現正常傳動;一對同步齒輪(116)通過輪齒相互齧合實現同步運轉,一對同步齒輪(116)的同步運轉使得分别安裝在每一個同步齒輪(116)上的兩個同步鏈輪同步運轉,兩個同步鏈輪的同步運轉通過同步鏈條的傳動反作用于分别安裝在升降機頂架兩端升降軸(105)上的兩個同步鏈輪(115),使其同步運轉,兩個同步運轉的同步鏈輪(115)分别通過兩個升降軸(105)的傳動作用于兩個升降鏈輪(106)使其同步運轉,兩個升降鏈輪(106)的同步運轉通過升降鏈條(107)使得升降平台(101)兩端同步升降、同步運動。


因此,一對同步齒輪和安裝在升降機頂架兩端的兩個升降軸、升降鏈輪之間,通過一系列精巧、複雜的部件配合、協作與聯動,相互之間作用與反作用,使得升降平台在橫移搬運器快速平移的同時始終保持平穩垂直升降,從而實現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維同步運動。


升降同步裝置在本專利的技術方案中所産生的技術效果:


本專利技術方案的最大特點,就是實現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維同步運動,即在快速垂直升降運動的過程中,位于升降平台上的汽車橫移搬運器進行快速平移運動。當升降機垂直升降過程中,汽車橫移搬運器的平移運動使得升降平台的重心處于動态變化當中,如果沒有升降同步裝置,那麽,汽車橫移搬運器從升降平台的一端向另一端快速平移時,正在垂直升降的升降平台将難以保持平穩,通俗地講,如果沒有同步升降同步裝置,汽車橫移搬運器的平移運動将會導緻升降平台發生搖晃、傾斜,以至于發生事故。通過分析升降機同步裝置的運行原理可知,升降同步裝置通過一系列精巧、複雜的結構部件的緊密協作、層層傳動,通過一對同步齒輪和安裝于頂架兩端升降軸上的兩個同步鏈輪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制約,保證了在汽車橫移搬運器快速橫移運動時升降平台兩端的同步升降,從而達到升降機垂直升降和平移二維同步運動的技術效果。


3. 本專利中的升降同步裝置和被決定引用的附件8中所謂的“同步裝置”具有本質的區别


(1)升降機的整體架構不同


本專利中進行平移運動的是位于升降平台(101)上的橫移搬運器(500),而升降平台(101)置身其中的框架是固定的,并不進行平移運動(見本專利附圖1、附圖2、附圖3、附圖4)。


而附件8中進行平移運動的是一個長方體或立方體框架:左、右行程動力頭(7)和泊盤底座動力頭(25)通過電力控制箱的倒順開關使上框架(5)和泊盤底座(21)經滾輪(9)和(22)同步沿天軌(11)和地軌(19)左右滑行(見附件8附圖2)。


(2)垂直升降、平移的空間大小不同


由于本專利賴以升降的框架是固定的,而進行平移運動的僅僅是汽車橫移搬運器(500),所以,本專利的立體停車庫,縱向的高度可以達到很高,如達到25層停車位,橫移的長度可以達到很長,隻要有占地面積允許,可以達到30-50米甚至更長。即本專利中進行垂直升降、平移的空間非常之大,遠遠大于附件8中的技術方案。


而附件8中,由于進行平移運動的是一個長方體或立方體的框架整體,所以,這種笨重的移動車輛的模式決定了框架在高度上不能太高,最高也就3-5層的高度,在橫移長度上不能太長,最長也不會超過10米。


(3)車輛移動的模式、難度不同


根據以上兩點區别可知,附件8中進行平移運動的是一個笨重的長方體或立方體框架,這種架構決定了:

①長方體或立方體的框架不可能太大,否則将難以實現順利移動,尤其是難以實現上下同步平移,因此,附件8中的框架僅能容納一輛車

②在框架平移過程中,泊車底座(21)(即升降平台)無法同時進行垂直升降,即不能實現框架整體平移和泊車底座(21)垂直升降二維同步


(4)升降驅動裝置、驅動方式不同


本專利中的升降驅動裝置(104)是安裝在位于頂架左右兩端的升降軸(105)上(見本專利附圖3),升降驅動裝置(104)驅動升降軸(105),升降軸(105)同時帶動升降鏈輪(106)和同步鏈輪(115);


附件8中的升降驅動裝置則是升降動力頭(8),安裝在上框架(5)中間的支架(6)上(見附件8附圖2),升降動力頭(8)通過鏈條(13)和安裝在框架(5)左右兩端卷軸(12)上的鏈輪(14)相連接。


因此,本專利的升降驅動裝置是安裝在頂架兩端并直接驅動升降軸,可以簡稱爲:兩端直接驅動;而附件8中的升降驅動裝置即升降動力頭是安裝頂架中間,且并不直接驅動升降軸(卷軸),而是通過鏈條傳動帶動頂架兩端的卷軸,可以簡稱爲:中間間接驅動


(5)附件8中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升降同步裝置


如上文所述,本專利存在一個結構精巧、複雜的升降同步裝置,升降同步裝置和升降驅動裝置、升降軸、升降鏈輪等升降系統具有并列關系,緊密聯動關系,相互之間存在作用與反作用,最終實現垂直升降、平移二維同步運動。


而附件8中的升降動力頭(8)是升降驅動裝置,與升降動力頭相連接的鏈條及鏈輪等均屬于升降系統,不是升降同步裝置。附件8的泊車底座在升降過程中,是靠轉軸(23)頭端的滑輪(27)與立柱(15)的滑槽緊密接觸而保持其穩定運行的。


因此,如果一定要說附件8存在升降同步裝置的話,那就是轉軸頭端的4個滑輪和4個立柱上的滑槽。很顯然,這和本專利的升降同步裝置具有本質區别,不可同日而語。


綜上,徐新明律師認爲,被告專利複審委員會将區别特征“升降同步裝置”和區别特征“垂直、平移二維同步運動”割裂開來,更未考慮區别特征“升降同步裝置”和本發明技術方案中其他技術特征之間的配合關系、協同作用及技術效果,而是将“升降機同步裝置”這一精巧、複雜的結構,簡單、錯誤的分解爲“同步齒輪”和“張緊鏈輪”,進而将分解後的技術特征認定爲公知常識,想當然地僅以公知的屬性認定技術效果,從而推出錯誤的結論。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就在本案開庭前,徐新明律師發現,被告專利複審委員會于2017年3月17日在其微信公衆号“賦青春”(微信号:youthprb)上發布了一篇關于評判創造性的文章:【以案說法】《創造性評判——區别特征及其作用和效果》,文章認爲:


認定區别特征的作用和效果,應避免當然地将其本身常用的基本屬性直接認作其在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應當将該區别特征置于整體技術方案中,考慮其與其他技術特征在功能和作用上的聯系後,确定其爲技術方案帶來的效果,并在此基礎上确定發明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特别在區别特征爲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時,不考慮與技術方案其他特征的關聯作用,當然地僅以其公知的屬性認定效果,則極易陷入事後之明的偏頗。


如果多個技術特征相互配合得到某種技術效果,技術特征之間存在協同作用、不可或缺的關系,則應将這些特征作爲一個整體考慮,确定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謂協同作用,可以是工作方式中的條件關系、機械結構中的緊密配合關系、化學反應中的關聯反應等。


徐新明律師認爲,專利複審委員會上述關于區别特征及其作用和效果的觀點,恰恰支持原告怡豐公司在本案中的相關主張。然而,專利複審委員會在被訴決定中的觀點和相關主張,卻違反了其在上述案例文章中的觀點、原則,可以說是自相矛盾。


徐新明律師将上述文章連同律師代理意見一并提交給法院。



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



2017年5月8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審理。2017年8月20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決書,判決認定本專利5項權利要求全部具有創造性,撤銷被告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第26414号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一審判決送達後,僅第三人湖南地生公司提出上訴,而被告專利複審委員會則服從一審判決,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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