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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雲南白藥”是衆所周知的馳名商标,但是“雲南”“白藥殺”“蟲劑”和“雲南白藥”是啥關系呢?乍一看,是否也和筆者一看,直接給看成了“雲南白藥殺蟲劑”呢?日前,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商标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決定上訴案。該案的上訴人雲南某經貿有限公司正是“白藥殺”注冊商标被許可使用人。
銷售“雲南•白藥殺蟲劑”被處罰
2017年1月6日,蒼南縣某藥房有限公司因銷售“雲南•;白藥殺蟲劑”産品,被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侵犯“雲南白藥”注冊商标專用權處以行政處罰。“雲南•白藥殺蟲劑”産品的生産商及核定使用在第五類殺蟲劑等商品上的“白藥殺”注冊商标被許可使用人——雲南某經貿有限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蒼南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蒼南縣人民政府經複議決定維持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爲。該經貿公司不服,又向蒼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銷售行爲構成侵權,該罰!
蒼南法院一審判決認爲,雲南某經貿公司将“雲南”“白藥殺”和“蟲劑”作爲一個整體在商品上使用,與“雲南白藥”構成近似的組合,極易誤導消費者将該商品認爲系“雲南白藥”殺蟲劑。“雲南•白藥殺蟲劑”産品侵犯了“雲南白藥”注冊商标專用權,蒼南縣某藥房有限公司明知該産品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仍予以銷售,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罰适當,蒼南縣人民政府作出維持被訴行政處罰的複議決定并無不當,該經貿公司請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宣判後,經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涉案産品與“雲南白藥”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殺菌劑、除草劑、除莠劑、殺蟲劑和殺寄生蟲藥外的農業化學品”爲類似商品。涉案産品瓶身标注藍底白字的“雲南•;白藥殺”及白底藍字“蟲劑”字樣,在視覺上呈現爲兩部分,但是按照相關公衆的閱讀習慣和通常理解,該兩部分文字在語義上應理解爲“雲南•白藥”和“殺蟲劑”,其中“殺蟲劑”系涉案産品的名稱,“雲南•白藥”起到識别商品來源的功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商标使用。涉案産品的“雲南•白藥”字樣與“雲南白藥”注冊商标相比,讀音相同,視覺效果近似,屬于近似商标。
“雲南白藥”商标在中藥産品上曾被認定爲馳名商标,其商标标識具有極高知名度,雲南某經貿公司将與之近似的“雲南•白藥”字樣使用在類似的殺蟲劑産品上,容易導緻相關公衆産生混淆,涉案的殺蟲劑産品侵害了“雲南白藥”注冊商标專用權。因此,蒼南某藥房公司的銷售行爲構成侵權。經貿公司上訴稱其注冊地位于雲南省,且在第5類的殺蟲劑商品上注冊有“白藥殺”商标,使用“雲南•白藥殺”具有正當基礎和法律依據。法院認爲,該經貿公司在“白藥殺”字樣前加注其注冊地“雲南”字樣,改變了“白藥殺”商标圖樣的視覺效果,且容易造成相關公衆誤認或者混淆,已經超出了法律保護的範圍,其關于合法使用“白藥殺”注冊商标進而不構成侵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警惕利用合法注冊商标攀附他人商譽行爲
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侵害商标權行爲表現形式也愈發新型複雜化,不再局限于簡單的侵權行爲類型。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當事人試圖利用合法的注冊商标達到攀附他人商譽目的的案件。
經貿公司注冊地址位于雲南省,且經權利人許可使用“白藥殺”注冊商标,在形式上該公司使用“雲南·白藥殺”字樣具有合法性基礎,但此舉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權利。首先,“雲南白藥”商标在中藥商品上曾經被認定馳名商标,曆史較爲悠久,知名度極高,經貿公司作爲在後注冊設立的經營(家用)殺蟲劑的企業,明知或者應知“雲南白藥”商标的知名度,其以注冊地“雲南”加注于“白藥殺”之前,具有組合“雲南白藥”字樣達到攀附商譽的主觀意圖。其次,“雲南”“白藥殺”“蟲劑”,相關公衆在語義上容易理解爲“雲南白藥”“殺蟲劑”,而不能識别出“白藥殺”商标。該經貿公司使用“雲南”“白藥殺”“蟲劑”字樣的行爲改變了“白藥殺”注冊商标顯著性,已經超出了法律保護“白藥殺”注冊商标的範圍。本案的處理,有效保護了商标權人對知名商标“雲南白藥”的産權,有力保護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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